梁心慈 作

學校組織小學生秋游研學,出發前讓學生和家長簽了活動安全責任書,制定了詳細的活動方案,如此算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了嗎?近日,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圍繞各方當事人在秋游研學學生受傷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依法判決學校、旅行社、生態園各自根據過錯責任,分別承擔10%、50%、30%的賠償責任。

2023年10月,汕頭某小學與某旅行社合作,組織該校學生到某生態園開展研學旅行活動,在活動籌備期要求學生及家長在《致家長一封信》與《學生研學旅行活動安全責任書》上簽名確認。活動當日,該小學五年級學生黃某因蕩秋千骨折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共住院15天。后各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黃某將學校、旅行社、生態園訴至法院。

學校與旅行社辯稱其在出行前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在事發后積極履行救助黃某的義務,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生態園則辯稱秋千未對外開放,是黃某在自由活動期間自行進入才導致本次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校組織開展秋游研學活動,雖已制定了活動方案及安全應急預案,但更重要的是實際保障參加活動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即使事發時屬自由活動時間,學校也應意識到小學生在脫離帶隊老師的管理與保護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故其在活動中就學生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疏忽。旅行社對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貫徹活動全程,其雖為每個班級配備了一名導游隨行,但仍顯不足,未能全程管理、保護學生,所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及所存在的過錯均較重。而生態園對其園內不對外開放的區域未加強管理,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識,致使黃某可以自由進入并使用秋千,亦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綜上,三方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黃某應當具備一定的辨別與控制能力,對于使用園內設施可能存在的風險應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識,發生事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需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春游秋游與研學一直以來都是學生熱切期盼并踴躍參加的活動,為讓學生乘興而去、盡興而歸,學校、旅行社等組織者與場地提供者務必把學生安全作為頭等大事,明確責任,落實有力措施保障學生安全,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同時保證活動場地和設施的安全性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責任編輯: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