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案件家屬如何追償?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聚焦民法典施行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明晰責任,定分止爭。

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

近年來,拐賣、拐騙兒童及智障婦女的行為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這些犯罪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身權益,也給受害者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負擔。親屬往往耗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來尋親,那么尋親產生的支出能否獲得賠償?

此次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踐中,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情形,既有拐賣、拐騙兒童等刑事犯罪行為,也有親子錯換等民事行為,還有未成年人實施的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法官介紹,無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監護人為尋親花費的合理費用均應獲得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介紹: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對監護人而言,是監護人的監護權益受到了侵害,會給他的身心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監護人會付出時間成本、金錢成本去尋親,產生財產損失,為了彌補監護人的財產損失,依法懲戒拐賣拐騙兒童或者智障婦女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除了刑事救濟手段以外,我們從民事制度方面也做了一個設計,規定支持賠償近親屬尋親的合理費用。合理費用是賦予法官的裁量權,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裁量。

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介紹:經過廣泛的調研,傾向性的意見還是認為要尊重民法典關于精神損害的嚴格標準,在審判實踐中結合脫離監護的時間、給近親屬造成精神疾患等因素,來綜合判斷是不是對父母子女關系或者近親屬關系造成了嚴重損害。


責任編輯: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