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通報21起違規校外培訓行為處罰情況
發布時間:2024-08-01 10:59:03 來源:西安市教育局
案例一:西安易道潛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金花北路169號天彩大廈A座802室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新城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徐某某,身份證號碼:340823********2111,以個人名義在新城區金花北路169號天彩大廈A座804室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新城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7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王某,身份證號碼:132201********2468,以個人名義在西安市新城區長樂中路西光廣場商鋪三樓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新城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李某,身份證號碼:612732********3047,以個人名義在碑林區和平路66號二樓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碑林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田某,身份證號碼:140411********162X,以個人名義在碑林區興慶路蘭蒂斯城三期13號樓三樓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碑林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王某某,身份證號碼:652324********312X,以個人名義在碑林區大話南門5號樓1單元27樓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碑林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七:雷某某,身份證號碼:612522********561X,以個人名義在蓮湖區北門里209號院7層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蓮湖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曹某某,身份證號碼:610623********0721,以個人名義在蓮湖區北門里209號院5層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蓮湖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96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九:張某某,身份證號碼:610522********0020,以個人名義在蓮湖區民航小區內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蓮湖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田某,身份證號碼:142322********7020,以個人名義在長安中路65號金莎國際購物廣場三層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雁塔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一:唐某,身份證號碼:420324********1522,以個人名義在西安市雁塔區電子二路36號青松公寓A座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雁塔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二:周某,證件號碼:1074****,以個人名義在西安市雁塔區電子西街2號融僑馨苑小區25號樓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雁塔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3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三:邱某,身份證號碼:612314********1716,以個人名義在雁塔區南二環東段192號青龍小區A區9號樓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雁塔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四:趙某某,身份證號碼:610324**********31,以個人名義在未央區盛龍廣場A座3層西側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未央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五:暴某,身份證號碼:231085**********0016,以個人名義在西安市臨潼區文化中路西段天朗悅璽臺底商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臨潼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六:賀某,身份證號碼:610122********4915,以個人名義在藍田縣北環路新城村4組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藍田縣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1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七:卲某,身份證號碼:610122********2062,以個人名義藍田縣北環路新城村4組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藍田縣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36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八:程某某,身份證號碼:610122********4328,以個人名義在藍田縣藍新路興學巷內違規組織開展學科類培訓。藍田縣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1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九:陜西新啟問鼎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灃東新城三橋街道紅光路6號違規組織開展學科類培訓。西咸新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十:西安向陽優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灃東新城三橋街辦和平春天20幢1單元1層10101號違規組織開展學科類培訓。西咸新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十一:陜西省西安市浐灞國際港灞渭大道與港興二路東北角西安國際港務區繁星里藝術琴行存在室內消火栓故障等違法行為。國際港務區聯合檢查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西安市“雙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