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作者:康 華 趙耀鋒 曹海龍
發布時間:2024-07-23 11:01:17 來源:陜西教育·高教
[摘 要]以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為依據,以具體條款分析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學位課程考核,學位外語水平要求,處分影響學位三類情況存在的差異、弊端和不合理因素,提出自主選擇學位課程、改變學位課程考核模式、取消學位外語要求和處分有時限影響學士學位授予四項建議。
[關鍵詞]繼續教育 學士學位 對策研究
課題:延安大學2021年繼續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重點項目“新時代高校繼續教育學籍管理制度的法規審視”(編號:YDJY2021-02)。
引 言
我國在學位授予方面直接相關的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和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暫行實施辦法》)。兩個制度性文件對學士學位授予進行了規定,但文中未單獨對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進行詳細規定。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一般參照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程序執行。
1988年11月7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以下簡稱《1988年暫行規定》)對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有章可循;之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又于1989年11月發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1989年通知》),要求學士學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成人本科畢業生學位授予工作;1991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關于整頓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1991年整頓通知》),對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進行整頓,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進行了進一步規范要求,授予標準更加合理,授予程序更加規范,對成人高等教育的良性發展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2019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35次會議,審議通過《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程序進行了明確:普通高等學校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程序應與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相同。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應是本單位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并正在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培養的專業。《管理辦法》還要求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要按照學校實際情況,完善相關制度,細化程序和標準,做好政策解讀和工作銜接,保障學士學位授予質量。
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中存在的問題
《管理辦法》出臺后,全國各學位授予單位都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制定了本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細則。但經過比較發現,各學位授予單位制定的細則差異明顯,特別是在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資格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本文以學習形式為函授、業余的非外語專業本科畢業生為研究對象,從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課程成績認定和考核要求、學位外語水平要求、在學期間受到的處分影響學士學位授予等三方面進行研究。
1.學士學位課程成績認定方式和考核要求差異
《管理辦法》中要求各學位授予單位確定學士學位課程考核基本要求,單位內設教務和繼續教育有關部門組織或委托相關省級部門組織進行課程測試。根據查閱相關學位授予單位授予細則,發現有的授予單位在本科畢業后專門組織考試;有的授予單位以課程畢業考試成績代替學位課程考試成績;有的授予單位要求成績達到一定要求后直接認定,否則參加學位授予單位專門組織的學士學位課程考試。總體來看,各學位授予單位的授予學士學位細則規定差異較大。
(1)學士學位申請者需參加學位授予單位專門組織的學位課程考試。例如《蘭州大學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蘭州大學規定》)第五條第四款要求學士學位申請者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課程”考試,根據《關于蘭州大學“2022年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生申請學士學位專業課程考試”報名的通知》,可知該校專門組織三門學位課程考試,每科收費80元(甘價費〔2007〕347號);《西安交通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西安交大規定》)第三條第五款要求成人教育及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應通過西安交通大學規定的三門學士學位主干課程考試,第五條規定西安交通大學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位課程考試每年進行,由繼續教育學院和教務處共同組織實施;《南京郵電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修訂)》(以下簡稱《南京郵電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高等繼續教育函授、業余及成人全日制脫產班學生外語及其他規定的學位課程考試合格。
(2)學士學位申請者學習過程中,取得相應課程成績可以認定為學士學位課程考核成績。例如《西南大學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修訂)》(以下簡稱《西南大學規定》)第五條規定函授和網絡教育專業的學士學位課程指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專業核心課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所有學位課程考試(考核)成績須達到70分及以上;《吉林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以下簡稱《吉林大學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專業主干課平均成績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畢業論文(畢業設計)通過答辯并獲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績(或80分以上,含80分),畢業考試成績達到75分以上(含75分);《中南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中南大學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要求學士學位申請者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審核符合畢業要求,且滿足指定的學士學位課程成績70分及以上;《安徽大學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安徽大學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要求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各門課程合格且平均成績達到75分以上。
(3)學士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課程成績達到一定分數可以直接認定學士學位考試成績,否則需參加學校專門組織的學士學位課程考試。例如《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寧夏大學規定》)第五條規定繼續教育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直接授予條件: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學位課程成績全部達到75分及以上。第六條規定不滿足申請直接學士學位授予學位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滿足以下條件后方可申請學士學位:參加學校組織的學業水平測試,測試內容為三門學位課程,筆試成績達到60分及以上。《關于報名參加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成人高等繼續教育學士學位課程考試的通知》第三項報名資格及條件中第五點規定:教學計劃規定的學位課程考試中,成績達到75分以上(含75分)可免考相應的學位課程。
2.學位外語考核成績認定差異
《1988年暫行規定》中要求學士學位授予單位要重點了解學位申請者外語、主干課程、教學實驗和畢業論文(設計)的情況。《1991年整頓通知》文件指出當時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學位授予單位對外語和政治類課程沒有要求的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授予了學士學位,要求高等教育主管部門應按照普通本科外語教學要求,對在本地區申請學位的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統一進行外語命題和考試。但是,2019年《管理辦法》中只提到了對學士學位申請者學位課程水平要求,未提及外語成績要求。
通過查詢有關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細則,幾乎所有授予單位都對外語成績有要求,且要求差異較大。如《蘭州大學規定》要求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25分或PETS-3以上(含PETS-3)筆試60分及以上;《西安交大規定》要求PETS-3以上(含PETS-3)筆試60分及以上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00分或各省(市)學位辦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合格或西安交通大學組織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60分;《安徽農業大學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細則》(以下簡稱《安徽農大規定》)要求參加安徽省繼續教育公共英語聯盟學士學位英語網考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330 分(含330分)及以上水平或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達到300分(含300分)及以上水平;《寧夏大學規定》要求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25分或PETS-3以上(含PETS-3)筆試部分成績合格或參加寧夏大學組織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60分及以上。
3.因處分原因影響授予學士學位的差異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授予單位要制定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堅持育人導向,強化政治要求,落實立德樹人,符合《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
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據此制定了本單位詳細的實施細則,經過對比研究,發現各學位授予單位對因處分原因影響授予學士學位的情形規定差距較大。例如《寧夏大學規定》第七條規定,在學期間受到學校記過及以上的紀律處分者不授予學士學位;《吉林大學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學期間考試作弊者,不授予學士學位;《西安交大規定》第四條規定,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學校警告及以上處分者不授予學士學位;《南京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南京大學規定》)第四條規定,在校期間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或受過兩次處分取消其學士學位申請資格;《西南大學規定》第六條規定“不存在有效期內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情形”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中南大學規定》第五條規定,學士學位申請者若有作弊或其他違規行為,經學校學位委員會認定情節嚴重者,可以取消其申請資格。
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問題對策研究
1.學士學位課程應由繼續教育本科生自主選擇確定
繼續教育與普通全日制教育相比,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其主要任務是對受教育者的知識和技能進行更新、提升、擴展和有益補充,完善其知識結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專業技能水平。其與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最大區別是“因需學習”“學以致用”,具有非常明確的學習目的和知識內在需求。《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確定并組織繼續教育學士學位課程考核,對通過測試的接受其學士學位申請。據此,各學位授予單位一般在專業課程中確定2—3門課程作為學位課程并進行考核,但這些課程并不能滿足每個繼續教育學生的急需知識儲備和現實工作需要。因此,各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專業特點和應知應會知識要求,確定一定數量的學位課程備選庫,由繼續教育學生根據自身工作崗位特點、個人興趣、知識需求等自主確定符合學士學位授予單位規定數量的學位課程,認真學習,刻苦鉆研,提升自身剛需能力,實現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最大目的。
2.學士學位課程考核應放在課程修讀環節進行
《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學士學位課程考核,但并沒有要求學士學位課程考核必須在畢業生申請學位時進行。鑒于繼續教育及本科畢業生的特點,建議如下:一是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繼續教育專業培養方案中明確學士學位課程可選庫,在學位課程修讀完成后就進行考核,若成績達到學士學位要求便予以認定,避免同一門課程在畢業前考核一次,申請學位時再重復考核一次,也可避免繼續教育學生時間、精力和金錢的多重浪費。二是為避免一次學士學位課程考試決定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能否授予學士學位,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分別確定學士學位課程畢業標準和授予學士學位標準,在學位課程考試結束后,對于學士學位課程考試成績達到畢業標準而未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的在畢業前后再予以一次重考機會,滿足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對學士學位的需求。
3.學位外語水平測試應取消
繼續教育學生受原有教育水平限制,外語基礎和學習能力相對較弱,對學習效果的自我評價較低,學習信心不足。同時,學習行為受課程考核壓力的驅使和工作環境需求的影響,缺乏外語學習的內驅力,但是仍舊有提升職業能力和取得學士學位的需求。再者,現在絕大部分高校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取得學士學位時沒有提出特別的外語水平要求,對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提出學位外語要求,與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或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或省考聯盟考試等掛鉤,明顯不合理。繼續教育對象是成年人,大部分都已經工作,且已在職業技術學院或繼續教育大專學習后取得學歷證書。他們參加本科繼續教育目的是學歷提升、專業技能水平提高和職業范圍拓展。作為學士學位授予主管部門,狠抓、維護繼續教育教學質量也是建設教育強國的現實要求,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把精力放在開展教學模式改革、督查核心課程教育質量上,對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單獨提出外語水平要求有悖繼續教育的本質和宗旨,本末倒置。基于以上原因,建議取消學位外語水平考核要求。
4.在學期間受到的處分應有時限
《1988年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授予繼續教育各類辦學形式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標準,要符合《學位條例》第二條、第四條以及《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其中并沒有明確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在學期間受到的處分影響學士學位授予的情形。但部分學位授予單位依據《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單位要依據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工作細則”規定了處分影響學位授予情形。《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由此可見,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在學期間受到除開除學籍外的任何處分,如果處分已解除,其獲得學士學位的權利不應當被剝奪。因此,建議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取消對已解除處分的繼續教育學生學位授予申請的限制,并應對申請學士學位時處分未解除的繼續教育學生在依規解除處分后給予一次學士學位申請資格,保障其合法權益。
結 語
《學位條例》作為我國學位授予工作的首部法規,對于當時的高等教育學位授予工作有重大意義,對于當時社會對人才和知識的尊重有指引性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法治環境的提升和人們對知識和人才的高度重視以及職業本科教育的出現,《學位條例》顯得不能滿足各方需求,甚至制約高等教育質量的快速提升。2021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2022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學位條例的議案,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明確審議時間。相信隨著學位授予事項上升到法律層面,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授予標準、授予程序、審批權限等事項將更加合理、更為規范、更多以生為本、更體現學術價值、更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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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華:延安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趙耀鋒、曹海龍:延安大學建筑工程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