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大學生體育聯賽作為廣受公眾關注的文化產品,在其規章制度、實際操作等因素的影響下,行業協會對聯賽管理權力的行使對接并不順暢。本文運用行政法學理論,主要用歸納概括的方法對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權的含義、性質和來源進行了分析,對完善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法律問題提出了一些思考。本文建議在明確大學生體育協會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合理界定其自治權與行政管理權的關系,強化自治權與教育主管部門行政管理權的高度統一性,設定并明確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權的范圍與界限,繼續完善大學生體育協會會員權利的多元途徑。

[關鍵詞]大學生體育協會  行業自治  行政法  法律規則

課題基金:陜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022Q013);西安市社科基金項目(22TY65);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校級科研項目(2022Z02);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教改項目(111013);陜西省體育局一般項目(2022209)。


引  言

大學生體育聯賽作為廣受公眾關注的文化產品,在其規章制度、實際操作等因素的影響下,行業協會對聯賽管理權力的行使對接并不順暢。隨著大學生體育市場主體與行政權力的關系逐步理順,行政權和自治權的界限逐漸明確,大學生體育聯賽中的相關規則與大學生體育發展規律卻仍存在著對接不足、渠道不順等問題,例如賽場處罰制度的調整存在隨意性、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權力的延展性還不明確等。這一系列問題倒逼我們更需要深挖行政法學的內涵理論,以此來探究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的性質和權力的本質特征,分析其定位,全力提升大學生體育法治化水平。

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的行政法基礎理論

1.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的性質

在我國學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問題尚存在著爭議,大多數人認為權力來源于法規、法律授權的大學生體育協會是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大學生體育協會的成員在對于體育社團的處罰有異議時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尋求法律救濟。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大學生體育協會是按照其成員對章程的默許而構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行業自治組織。體育社會團體的權力行使亦排除司法的介入,不僅在于其權力具有排他的章程或契約性不具有行政性,還在于其規則的特殊性。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一個社會團體。成立社團必須經過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據法律、法規登記。這表現在:第一,從性質方面來說,作為大學生體育協會行業成員代表組成的自我管理機構,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管理符合法律對于社團的一般性規定;第二,從工作定位方面來說,它除了負責全國性大學生的體育賽事之外,還負責對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罰;第三,從制度方面來講,本著公平競爭的宗旨,制度的設計和程序的有序性都是為了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第四,在資金收入方面,主要涉及注冊費、會員費和出讓轉播權費等,這些收入的性質并不單純是經營收入,也不是單純依靠財政撥款,而是在資金收入上具有本身的特殊屬性。

2.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權的范疇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教育部直屬單位。它承擔著對大學生體育行業進行管理的職能,那么管理的權力是從何而來,作為一個社會團體,權力的源泉必須被合法授予,只有對權力的來源清晰,才能夠進一步界定權力的其他相關問題。一般的權力來源主要有法律授權、契約授予、政府委托,三種權力來源絕不是簡單的并列關系,而是一種錯綜復雜的聯系。

(1)國家授予產生

這部分的權力是通過法律、法規授予的,大學生體育協會在法律授予的職權范圍內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例如在《體育法》中明確規定所有參加大學生體育比賽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前做好完備的登記。其次,按照《體育法》的規定,管理權分為兩部分,大學生體育協會管理權和行業自主權,前者權能范圍屬于全國性的大學生體育競賽的管理職能,后者權能范圍是負責全國性的大學生體育管理,例如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必須按照章程規定進行處罰,對違禁現象進行處罰的權力得到了明確。

(2)通過成員的一致同意形成的權力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自治管理權也來源于組織成員的讓與,各成員組織通過相關程序將自己的部分私權讓渡給行業組織管理者,將私權讓渡給公權的過程也是實現自我保護以及管理的重要途徑。這既不是基于法律的授權,也不是基于政府委托而形成的。行業組織和成員之間的契約就是組織的章程。

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存在的法律問題

1.大學生體育協會法律地位之行政監管缺陷的討論

關于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涉及的法律問題,學者們各抒己見。一種意見是充分尊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自治地位和自治權,針對協會出現的問題,應該由其自身充分的自治權來解決,法律應該對這種自治保持尊重和保護,不能對其行使權力的行為進行干涉。另一種意見則是從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權力來源方面,認為大學生體育協會對其成員的管理和制裁的權力是來自國家相應法律授權,而且基于大學生體育協會自身的社會管理特征,本身帶有一些行政色彩,因此在面對相應的法律問題時,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其一,在競技體育范圍內大學生體育協會的法律地位不清晰。作為競技體育項目重要來源的大學生體育賽事走向市場已成為必然。這也帶來了一個新的問題,作為一項公共事業,主要是財政支持,其產出的目標是單一的,即運動的良性發展和良好的競技成績。進入市場化后,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其產出的目標產生了變化,甚至是雙重的,即競賽成績和經濟效益。然而在市場化程度不高的情況下,特別是在一些體育公共資源并未進入市場或不受市場支配的情況下,將很難統一雙重目標,甚至在一定時期內是不可能的。在市場體系下,資本投入高低必須取決于經濟效益的回報,一直不見回報,又不能得到邊際效益或附加效益補償的話,資本投入只會逐漸減少,直至退出。大學生體育作為競技體育走向市場,是不是還具有《體育法》所定義的公共產品性質和社會公益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大學生體育市場還不成熟,不能達到資本投資和經濟產出量大致平衡,形成良性循環的條件時,財政應補充投入和優先配置公共資源,或通過向業界提供優惠政策、稅收政策,加大資金投入等措施,刺激提供擔保。

其二,如果將大學生體育協會定義為社會團體法人,在現行的體制下就會發生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大學生體育協會制定的《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規章》并不是法律,給予各參與單位的懲戒,如果當事人不服,尋求怎樣的救濟?假如我們堅持認為大學生體育協會為社會團體法人,那么我們就不可能期待大學生體育協會享有完全的懲戒權,不可能期待大學生體育協會實現“自治”。因為,對于大學生體育協會的懲戒,各會員單位無法提起行政訴訟,而這種懲戒顯然又不是民事訴訟的范圍。就只能堅持現在所謂的“兩結合”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集中體現在對會員單位的懲戒權上,由大學生體育協會按照章程對會員單位給予非行政處罰的行業處分等。

其三,《體育法》對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對體育賽事與體育組織中各種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權限做了規定,但是在具體的權力劃分方面又是相當的復雜,權力行使的主體包括了體育組織、行政機關及司法部門。但《體育法》在對具體某一單項競技體育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規制時又顯得很單薄,對具體的體育協會在自身運行中處理內部民事糾紛和競賽糾紛自治權限的界定不清楚。倘若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體育法》規定必須由國務院依照法律的授權,根據相關的實際情況來制定有關體育仲裁的機構設立規則和運行辦法,以及機構行使權力實施仲裁時的范圍。

2.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自治權范圍過窄的回顧討論

依照《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規定,國際大體聯對大學生體育競賽的運營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條件充分發展,而且市場經濟本身就要求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參與。國際大體聯的宗旨是為了很好地促進大學生體育運動的發展,所以它對于任何國家政府支持大學生體育運動發展的舉動,都予以支持。雖然我國市場經濟有了很不錯的發展,但是大學生體育運動的發展和競賽成績的獲得,還是不能脫離政府的支持。按照近期的動作來看,推動管理體制有可能還會延續一段時間,但應重新發揮大學生體育協會作為行政部門的優勢,就是保證財政投入、爭取產業政策和整合公共資源等。大學生體育協會有了更大的獨立性,嚴格依照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規章、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規章和我國《體育法》等進行市場運營和規范比賽,而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則應當擔起監管教育主管部門和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的一些事宜,以及支持中國大學生體育運動發展的責任。

解決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法律問題的思考

1.明確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法律地位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在調整與體育行為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制之下,憑借多樣化的授權主體,主要有涉及體育的行政部門或者協會成員,通過協會機制加以運作,以期達到大學生體育行業整體層面的自我約束和服務。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社團法人。我國《憲法》中關于結社的規定賦予了大學生體育協會社團法人的基礎身份。《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第一章明確規定,大學生體育協會的成立以及運作在法律中均有體現。第4條規定,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7條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會員協會的地位進行了明確。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之所以可以用團體成員身份參加中華體育總會,也可用成員身份在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和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代表中國,成為大學生體育行業總體利益的代表,參加相關的國家立法程序,是因為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不僅是一個與成員之間有著平等關系的一個民事主體,同樣也是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合理社團法人。

第二,從社會學的角度觀察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社會角色可得出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一種社會中介組織的結論。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協調大學生體育行業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尤其是對于國家與大學生體育行業成員管理關系的公益性加以協調。大學生體育行業涉及會員之間的關系、會員和群眾的關系、會員和國家的關系、各種國際來往關系等多方面,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一個中間人,處于這些關系的中間。此外,大學生體育協會同時也是民事主體。依照其法律身份,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有權進行應有的民事活動,比如資產轉讓、仲裁申請、接受捐贈物資、參加必要的民事訴訟、民事合同的簽訂。

第三,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公共行政主體。依據這樣的法律身份,即大學生體育行業的公共法人,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有權對行業進行管理,比如會員注冊、資格注冊、收費爭議裁決、處罰、制定規定等,可以成為在行政訴訟時的被告及在國家賠償時的責任主體和在行政復議時的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以及法律監督的理論等。因此,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具有多重性的法律性質,在處理整個案件的行為中,重點不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規定內容是什么,重點在于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施了什么行為,以及該行為符合哪個部門調整對象的特征。

2.合理界定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權與行政管理權的關系

我國大學生體育當前的法治建設及制度體系尚需完善,只有依據法律,才能在我國大學生體育運動法律保障之下不斷發展。市場經濟足夠成熟是職業化大學生體育運動的必要因素,而法制足夠完善則是經濟足夠成熟的市場要求,倘若法制不夠完善,就無法出現成熟的市場經濟。在當今社會,大力發展大學生體育運動的情況下,就其發展特質,首先,應努力使各種規章制度得到完善,健全法治建設及制度體系,進行微觀放權,做到真正的宏觀管理。其次,應實行民主的選舉、管理、監督及決策大學生體育的發展方向及目標,此外,成立社情民意反映體系、健全專家咨詢渠道、建立決策責任制和論證制也是順應發展需求的。依靠法律觀念來完善大學生體育運動體系。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首要責任就是確定中國大學生體育的進步方向,首要任務就是大力度進行賽事舉辦的法制體系建設、制訂發展規劃、探索訓練規律、栽培后備力量、提倡大學生體育競賽;在目標方面,實現產業化、社會化,加快大學生體育事業的發展步伐,同時對于需求市場消費前景來說,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的體育消費,在經濟增長的同時,促使俱樂部在新的體制下健康、快速發展。“十四五”體育規劃將中國大學生體育作為我國體育的一項重點產業,通過統籌規劃,使用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宏觀調控手段運行政策,使中國大學生體育運動競技水平大力提升,盡量縮短與世界大學生體育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

3.合理界定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自治權的范圍

依據《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對于聯席會制定了一系列決議。按規定,一項議案應得到1/2的會員學校肯定才進入表決程序,按照投票表決采取的無記名方式或表決方式,都應有2/3的大學生體育協會委員同意才可通過。但這并不表明聯席會享有決策權。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依然把握全局,提出通過后的決議一定要經過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常委會批準后方可執行。如涉及紀律處罰范疇,經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紀律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大學生體育協會還提出,如果需要表決的議案涉及相關會員單位,該會員單位應予以回避。此外,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還大大擴展了聯席會議的管轄范圍,將《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紀律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文件處理規定中未涉及或不明確的事情,交給聯席會議解決。如此,只要大學生體育協會或大多數會員單位認定不合理,就可以被拿到聯席會上進行投票公決。

4.完善我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會員權利的救濟途徑

根據前文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法律本身性質的深入分析,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在對大學生體育行業實施非自律性行業管理時,行使的并非私權力,而是一種公共權力。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在自律管理時擁有兩種管理權。其區別在于:作為行業協會,大學生體育協會的自律管理權重點在于大學生體育競技活動的管理,也就是說,其偏向于專業性的技術層面;大學生體育協會的管理是在規定范圍之內嚴格依照法律,因此,這是公共權力或行政權力。兩種管理權在糾紛處理方式上也是有差異的,公共權力依據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處理,而行業協會內部自己對問題進行處理。體育協會有這些方面的體育管理職能,就應當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現實中的困境是,會員協會的公共管理職能無法充分發揮。它的實際性質不能被清楚界定,在性質歸屬方面本應是地方教育廳所屬的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在實際工作中國卻依然受命于地方體育局;大學生體育協會承辦了會員協會的大多數工作;會員協會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又無法從地方政府得到有力的財政支持和資金保障。因此,大學生體育協會改革從管理體制入手成為必然。

參考文獻:

[1]張瑞林,王志文,徐培明.嵌入與自治:地方性單項體育協會實體化改革中與政府關系的重構[J].體育學刊,2020,27(3):23-31.

[2]王志文,張瑞林.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脫鉤轉型:困境與突破——以有限法人自治為中心[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21,55(3):41-48.

[3]張于杰圣.對奧運會體育仲裁強制性的檢視[J].體育與科學,2021,42(3):42-51.

[4]徐翔,王子晟.體育規則法治化的積極效能與路徑選擇——以CUBA北大VS中國礦大爭議事件為切入點[J].河北體育學院學報,2022,36(5):8-13.

[5]孟祥波,劉紅建.我國青少年體質健康促進的現實困境與突破[J].南京體育學院學報,2022,21(7):15-20.

[6]周楊,劉紅建.“體育強國”建設視域下我國學校競技體育發展路徑研究[J].南京體育學院學報,2021,20(5):69-73.

(蘇洋、應晨林: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閆振龍:西安交通大學體育中心)

責任編輯:張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