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教育局、黨委組織部、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教育局、黨委組織部、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陜西省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教育廳

中共陜西省委組織部

中共陜西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財政廳

2023年1月9日

陜西省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化義務教育教學改革,促進義務教育內涵發展和質量提升,樹立科學的評價導向,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義務教育質量評價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建立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科學評價體系,引領深化教育教學改革,規范辦學行為,推進教育公平,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加快我省教育現代化步伐,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三條 義務教育質量評價踐行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堅持正確政績觀和科學教育質量觀,突出評價重點,改進評價方法,著力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傾向,促進形成良好教育生態。統籌整合評價,精準研判分析,突出教育教學工作,注重綜合素質評價,促進義務教育質量提升。

第四條 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堅持以評促建,實事求是、客觀

公正,強化過程性評價和發展性評價,有效發揮引導、診斷、改進、激勵功能,辦好每所學校、教好每名學生,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第二章 評價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 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對象包括縣域、學校、學生三個層面。

(一)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對象:全省107個縣(區)黨委政府,具有社會事務管理職能、賦予教育行政管理權限的各設區市所轄開發區(高新區、經開區、工業園區、新區等)黨委、政府。

(二)學校辦學質量評價對象:所有義務教育學校,包括小學(含教學點)、一貫制學校、初級中學、完全中學(義務教育部分)。

(三)學生發展質量評價對象:全體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

第六條 評價內容:

(一)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主要包括價值導向、組織領導、教學條件、教師隊伍、均衡發展等五個方面重點內容,旨在促進地方黨委政府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對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履行舉辦義務教育職責,促進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價量化指標見附件1)。

(二)學校辦學質量評價。按照《陜西省第四輪“316工程”學校高質量發展督導評價實施方案》(陜政教督辦〔2022〕32號)中義務教育學校指標,主要包括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優化內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提升辦學條件、彰顯發展特色等7個方面重點內容,旨在促進學校落實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要求,深入實施素質教育,充分激發辦學活力,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育人質量。

(三)學生發展質量評價。主要包括學生品德發展、學業發展、身心發展、審美素養、勞動與社會實踐等五個方面重點內容,納入陜西省小學、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旨在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適應終身發展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正確價值觀、必備品格和關鍵能力(評價指標要點見附件2)。

第三章 評價周期和等次劃分

第七條 對縣域、學校質量評價周期為每3年一輪,從2023年起全面實施,在一個周期內實現對縣域、學校質量評價全覆蓋,并保證在縣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校長任期內至少進行一次評價。

第八條 對縣域、學校質量評價實行賦分制。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總賦分為1000分,分為四個等次。各等次的確認辦法是:總分值900分及以上為“優秀”,850-899分為“良好”,750-849分為“合格”,749分及以下為“待提升”。學校辦學質量評價依據第四輪“316工程”學校高質量發展督導評價義務教育學校指標體系,分為“A、B、C、D”四個等級,900分及以上評價結果為A級,800-899分評價結果為B級,600-799分評價結果為C級,600分以下評價結果為D 級。

第九條 縣(區)、學校評價周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良好以上等次:

(一)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領導班子和教職工出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第十條 學生發展質量評價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指導,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結合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周期和等級執行,其中,小學階段周期為12個學期,初中階段周期為6個學期;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四章 評價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縣域、學校評價程序:

(一)下達評價通知。由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確定年度評價縣(區)、學校,印發年度評價工作方案。

(二)縣(區)、學校自查自評。當年接受評價的縣(區)、學校在接到評價通知后,分別按照縣(區)、學校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自查自評工作,逐項逐條對照檢查,如實記載賦分,做到有據可查、客觀公正。通過自查自評,對各項工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自查自評報告(含自評賦分表)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書面報告。

(三)實地評價。按照評價工作方案,結合縣(區)、學校自評,由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評價,對所評縣(區)、學校依照指標進行全面驗證,公正賦分,形成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內容包括主要成績與經驗、存在問題和不足、整改建議和要求等。

(四)評價結果反饋。評價工作結束后,由專家組反饋評價結果并由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形成正式反饋報告印發給被評價單位和相關部門。

(五)整改提升。縣(區)、學校對評價報告中反饋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整改工作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向上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報送整改報告。

(六)復評復查。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安排專家對被評價縣(區)、學校整改工作進行復評復查。

第十二條 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按照學生自評、同伴互評、教師評價和家長、社會評語等程序,由學校結合日常教育教學工作進行。學生自評、同伴互評采用涂“五角星”或填寫“我的寫實記錄”的方式進行;教師于每學期末,依據“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指標要點”填寫學生等級;家長及社會評語是學生在家長指導下參加社會活動后,由相關人員或部門作出綜合性評語。

第五章 評價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 注重結果評價與增值評價相結合。關注學生發展、學校辦學、縣域義務教育發展合格程度的同時,關注其發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進步程度,科學評判地方黨委政府、學校和教師的努力程度。

第十四條 注重綜合評價與特色評價相結合。關注縣域、學校全面育人整體成效和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的同時,注重差異性和多樣性,關注每一所學校和每一名學生,促進學校特色發展和學生個性發展。

第十五條 注重自我評價與外部評價相結合。在引導學生、學校和縣級黨委政府積極開展常態化自我評價和即時改進的同時,構建主體多元、統整優化、責任明晰、組織高效的外部評價工作體系。

第十六條 注重線上評價與線下評價相結合。建立縣域、學校、學生常態化評價網絡信息平臺及數據庫,完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通過實地調查、觀察、訪談等方式,了解掌握實際情況,確保評價真實全面、科學有效。

第十七條 縣域、學校質量評價主要采取“聽、查、看、訪”等方法。聽取縣(區)、學校工作匯報及班子成員個人工作匯報。查閱各類規劃、計劃,各種制度,教育教學活動記錄、部室及社團活動記錄等紀實性資料及其他佐證資料。看相關教育教學活動和校容校貌,訪問人大政協代表、教職工、學生、家長及社會有關方面人員,召開座談會,對領導班子工作情況進行民主測評。學生發展性評價堅持質性評價為主,量化評價為輔,綜合表現性評價、定量評價和評語評價等方式有效開展。

第六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黨委政府將義務教育質量評價結果作為干部選任、表彰獎勵的重要參考。機構編制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在政策保障、編制核定、資源配置、經費撥付、教師配備與補充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傾斜。

第十九條 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結果與縣級黨政領導履行教育主體責任考核、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認定等工作掛鉤。對質量評價結果為“待提升”等次的,不能評優評先,不能認定為優質均衡發展縣(市、區)。對于履職不到位、落實政策不力、違反有關規定、縣域教育教學質量下降且整改不到位的,依據《教育督導問責辦法》《陜西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等文件,由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會同組織、人事等部門,對縣級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二十條 學校辦學質量評價結果作為衡量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的主要依據,作為對學校獎懲、政策支持、校長教師實施考核表彰以及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工作分析研判、提高質量的重要參考。對申請參加各類評優、評獎的學校,優先在第四輪“316工程”學校高質量發展督導評價結果B級以上等次學校中遴選,校長的評優、評獎優先從評價結果B級以上等次學校中產生,干部提拔任用優先從評價結果B級以上等次學校的領導班子中優先推薦提名。評價結果為D級等次的學校,視情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題嚴重的要予以調整。連續兩次評價結果靠后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做出組織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發展質量評價結果作為學校辦學質量評價和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加強和改進教育教學,引導學校轉變育人方式,形成辦學特色的重要參考。作為教師精準分析學情,因材施教,全面提高育人質量,促進每個學生全面健康成長的重要指導。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將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組織保障和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 組織保障:

(一)各市、縣(區)要將義務教育質量評價納入地方黨委政府、教育部門和學校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黨委政府領導、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牽頭、部門協同、多方參與的組織實施機制。與對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督導評估等工作有效整合、統籌實施,避免重復評價。  

(二)縣(區)要成立相應的評價組織機構,保障評價工作人員與經費,為做好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提供充分的條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環境。義務教育學校要優化公用經費使用結構,為實施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完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充分調動教師參與評價工作的積極性。

(三)要組建高水平、相對穩定的質量評價隊伍,主要由督學、教育行政人員、教育科研人員、校長、教師及其他有關方面人員組成。評價人員在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教學、學校管理、督導評價等方面應具有較高理論素養、專業能力和豐富經驗。要積極探索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培育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職責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自身職責,督促提升義務教育質量,依據教育部學生發展質量評價要點,統籌指導做好學校辦學質量和學生發展質量評價。黨委組織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納入黨政領導干部考核督查范圍。機構編制部門要做好學校編制核定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義務教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優化支出結構,加強資金的績效管理,確保義務教育經費落實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教師待遇的相關規定,科學核定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為學校招聘教師提供支持。

(二)省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據督政、督學職能,結合對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暨黨政領導干部履行教育工作主體責任考核,對全省各縣(市、區)義務教育質量情況進行評價。指導市、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做好學校辦學質量評價工作,對學校辦學質量和學生發展質量組織監測。

(三)市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對行政區域內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自評工作情況進行復核,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托,對所轄相關縣(區)義務教育質量情況進行評價。對市本級直屬義務教育學校開展督導評價,對縣域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和學生發展質量進行監測。評價結果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四)縣級黨委政府統籌部署本區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工作。指導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按照陜西省第四輪“316工程”學校高質量發展督導評價實施方案,開展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評價。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學生發展質量評價。依據學校和學生評價結果對本縣義務教育質量和黨委政府履職情況進行自評,自評報告報市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

(五)義務教育學校對本校辦學質量進行自評,并對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及必備品質、關鍵能力進行評價,評價要重點關注學生的愛國情懷、誠實守信、社會責任感、勤勞節儉、奮斗進取、孝親敬長、勤于思考、積極探索、自信自強、熱愛自然、敢于質疑、自理自立、向善尚美等必備品質,及樂學善學、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創新實踐、勞動、運動、抗挫、自我保護、表現、溝通、合作等關鍵能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量化指標(試行)

2.   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指標要點

附件下載: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量化指標(試行).pdf

附件下載: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指標要點.pdf

責任編輯:胡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