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季到來,又有一批高校畢業生將步入社會,面臨就業。近日,有不少畢業生咨詢就業相關的法律問題:“已經跟一家單位簽了‘三方協議’,可是又碰到更好的工作機會,能毀約嗎?”“簽了‘三方協議’,還需要再簽合同嗎?”“跟公司簽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針對高校畢業生咨詢的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峰。

“‘三方協議’指由畢業院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三方共同簽訂的教育部門統一制定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初步達成雙方確立勞動關系意愿而訂立的書面協議,明確了畢業生的就業去向,具有法律效力。”王峰解釋,“三方協議”不僅是畢業生報到,辦理戶口、檔案關系等的書面依據,其實質上還是一種保證,用于確保雙方將在一定合理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所以其只在簽署勞動合同前有效力,當畢業生拿著報到證到單位報到且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三方協議”就自行終止。另外,“三方協議”不是強制性簽署的,但是簽訂了之后能為就業添保障,而且高校一般會依據“三方協議”確定畢業生的就業情況,為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及戶口、檔案等關系的遷移。實踐中,“三方協議”一般在約定一些權利義務的同時,還會設置違約金條款來約束雙方。所以,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權衡相關利益,不要隨意簽約,更不能“任性”毀約,否則就會承擔違約的法律后果。

王峰表示,“三方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此外,除了這些必備條款要素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者是自身權利的最好維護者。”王峰提醒,高校畢業生在求職及就業過程中,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和契約觀念,審慎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合同時,首先要認真通讀合同文本內容,對于和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薪資報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進行仔細審閱,有疑問處一定要核實清楚。其次,要仔細核對締約方的名稱,確保合同上的用人單位就是自己想去的單位。此外,注意查看合同是否有限制性、附加條款,特別是對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要特別留神,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對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規定兩種情況約定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均不合法。最后,填寫合同文本時不要留空白,因為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證明,更是勞動者權益的保證書,相關權利義務必須載明,以免后期引發糾紛。當然,畢業生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誠實守信,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真實的學歷、技能證書等材料信息,不要給勞動合同的履行埋下隱患。

責任編輯:張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