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上有個網絡新詞叫“曬娃成癮”(sharenting),意指習慣性地在社交媒體上分享孩子的動態和照片。這個詞的英文,實際是分享和育兒兩個單詞的結合(share+parenting),是由密歇根大學的C.S.Mott兒童醫院在進行全國性調查時創造的一個詞語。可見,曬娃育兒的現象中外皆為普遍且影響十分巨大。

曬娃,可能與我們想象的不一樣

表面上看,曬娃主要是一個家庭的私領域問題,是一個父母是否愿意以及愿意怎樣展示家庭私生活的問題,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沒有法律的明文限制,則父母就是自由的。的確,父母、特別是年輕的父母,面對新生兒的誕生,常常沉浸在激動和驚喜中,會情不自禁地想去分享孩子成長中的點滴變化。很多父母認為這只是一種快樂的分享,既與別人無關,也與法律無關。然而,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無論是孩子的照片還是各種信息,上傳網絡之后,其傳播范圍之廣,傳播速度之快,特別是數字信息的持久性,給孩子帶來的影響可能會超出父母的想象。

已經有學者指出,父母在社交平臺上分享孩子個人信息的過程,也是一個塑造孩子數字身份的過程。美國研究科學家克拉克表示,當孩子長大到可以使用社交媒體的時候,很多孩子已經有了父母為他們創造的數字身份。因此一些人開始擔心過度的分享可能給孩子帶來安全和隱私的隱患,也有很多父母逐漸意識到,在社交平臺上分享過多關于兒童的信息可能是有危害的,例如當社交媒體上分享的細節過于個人化時,或者當孩子長大時,孩子可能會感到尷尬。因此,在這種看似人之常情的曬娃背后,確有很多值得我們注意和深思的問題。

曬娃攸關孩子的安全

首先就是安全問題,這包括兒童的個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是當今世界最為關注的公共話題之一。2020年我國頒布的《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鑒于兒童信息保護的特殊性,2019年我國出臺了首部《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明確政府、監護人、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協同共治機制,要求“兒童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父母曬娃時未對朋友進行分組,有些父母在公共平臺發布動態不對孩子的照片和個人信息做出必要處理,有些父母在分享時甚至還顯示實時定位。這些包含有兒童姓名、樣貌、就讀幼兒園或學校以至班級、家庭住址及時間、人物線索的信息,一旦被心懷不軌的人串聯起來,就可以組合成一個兒童完整的個人信息鏈條,在信息泄露的同時產生人身安全隱患。此前曾有新聞報道上海李先生在朋友圈“曬娃”,被微信好友敲詐勒索170萬的案例即屬此類。更為可怕的是,如果父母分享兒童的裸露照片,甚至可能被一些“戀童癖”盯上,他們下載兒童的圖片,放在色情網站上進行販賣。

此外,也有兒童表示,因父母發布自己的照片、信息在社交平臺上,自己在學校里被同學嘲笑,甚至還遭受到校園暴力。不久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向全球青少年提出“關于網絡欺凌,你想知道什么”的問題,“在社交媒體上,怎樣防止我的個人信息被人利用或被用來羞辱我?”位列十大問題之一。對此,兒基會專家、網絡欺凌和兒童保護國際專家給出了如下建議:“在網上發布或轉載任何信息前,請三思而后行——它可能永遠留在網上,并可能被用來傷害你。不要透露你的地址、電話號碼或學校名稱等個人信息……”兒童的個人信息與兒童的人身安全密切相關,聯合國兒基會的這一建議不僅對于兒童本人,對于他們的父母也是同樣適用的。

曬娃背后的兒童權利仍待彰顯

曬娃關涉多項兒童權利,這是受到國際法和各國法律保護的重要內容。1989年聯合國第44屆大會通過、1992年4月1日在中國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不僅是世界上簽署國家最多的國際公約,而且進入了很多國家小學的課程,對促進兒童權利保護產生了深遠影響。《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視為獨立的個體,以兒童利益為本位、而非從父母或社會利益出發對其權利予以保護,樹立了嶄新的兒童觀。它不僅規定了兒童的各種權利,例如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隱私權等等,還確立了兒童權利保護的“最大利益原則”和“參與性原則”,即“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并“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這些原則的核心理念是把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處理兒童事務的首要價值,建立一種尊重兒童意見的法律文化。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兒童權利保護也在法律層面提升到了一個新高度。2020年《民法典》人格權編首次界定隱私權,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孩子雖小,但與成人一樣享有隱私權和其他各種民事權利,不同之處僅在于其要受到更高的保護。在加強兒童權利保護的背景下,2020年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出大幅修訂,突出與《兒童權利公約》的接軌,明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原則;強化親子關系和父母的監護職責,新增“網絡保護”內容,對父母提出“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之要求。這些新的法律精神、原則和規定,為父母認識、了解和保護有關的兒童權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父母應考慮子女的最大利益及其意愿

父母基于親權人的地位,在孩子不具備自主判斷能力時,代理行使其各項權利。然而,這并非意味著父母可以任意處置之,父母本質上要受到“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參與性原則”的約束,應以有利于子女的利益而行使,并尊重子女的意愿。《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9條規定,父母“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愿”。該條規定清楚地表明,孩子并不是要一直等到18歲成年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事實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8周歲以上的兒童已經可以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8周歲以下的兒童雖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如果孩子本人表示了對曬娃的不喜歡或不愿意,父母也應當尊重孩子的意思表示。

《兒童權利公約》正在推動各國親子法由“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發展,德國家庭法近年進行了多次重大修改,以彰顯子女權利本位。其明確父母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子女的社會獨立性,因此應對父母的權威加以一定限制,尊重子女的自我意愿和觀念的表達,令父母權利的實施方式和程度符合子女的年齡和發展狀況。法國學者讓·卡爾波尼埃指出,兒童的隱私權不僅可以對任何第三人予以主張,而且還可以對親權享有者予以主張,因此兒童有權要求其父母尊重其隱私生活。在此方面,2015年10月,葡萄牙埃武拉地方法院就向一對夫婦發布“禁令”,要求其不得在社交網絡上披露其12歲女兒的照片或者能夠確認她身份的信息。法官指出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所屬物品,他們也有自己的權利,包括對自己照片的使用。

隨著父母與子女之間關系的轉向,我們應當認識到,在包括曬娃在內的很多司空見慣的事情上,需要重新認識父母的權威,反思是否充分尊重了子女的權利和意愿。不過,仍要明確的是,親子關系畢竟不同于與第三人的關系,“只有當父母在目的或手段上嚴重背離子女的最大利益,且這種行為已經脫離了社會基本共識的,國家才能行使監督職能”,否則也可能構成對私人領域或父母親權的過度干預。

親子關系面臨法治化的挑戰

親子關系在歷史的發展中不斷經歷著變遷。曬娃的是非爭論背后,是兒童觀、親子觀的問題,是兒童、父母和國家的關系及彼此間的適當距離問題,隱藏著中國千余年家庭關系的影子,有其合理性,但也無可避免地要接受法治化的挑戰。特別是在我國的文化傳統中,家庭內部的關系很多時候都被視為一種自然的生活關系,受倫理而不是法律的支配。但隨著法治進程的發展,特別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家庭教育法》,我們看到家庭關系正在逐步進入法律的調控視野。然而,法律離不開現實的土壤,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在東西方文化之間、傳統與現代之間、法律與實踐之間的種種張力中推進兒童權利發展,仍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復雜課題。


責任編輯:張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