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法學教學模式創新分析
作者:劉雅芬
發布時間:2020-07-01 14:47:30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摘 要]“互聯網+”成為高等教育創新與發展的核心動力,為課程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撐。法學作為我國高等教育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理應針對現有教學問題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不斷創新教學模式,實現“互聯網+法學教育”的升級?;诖?,文章在簡要分析當前法學教學模式實際問題的基礎上,系統分析了“互聯網+”的應用價值,提出了法學教學模式的創新方式。一方面,深化了對“互聯網+”教學價值的認識;另一方面,便于指導法學教學改革工作的開展,以進一步提高法學教學質量,培養更多的優質法學人才。
[關鍵詞]“互聯網+” 法學教學模式 創新方式
“互聯網+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領域創新與發展的主要趨勢。2018年4月25日,我國教育部印發《教育信息化2.0行動計劃》,提出“三全兩高一大”的發展目標,其中“一大”便是要在2022年建成“互聯網+教育”大平臺,并形成與之配套的人才培養模式和課程教學方案。法學作為一個內容豐富、實踐性強的專業,應緊隨“互聯網+”趨勢,尋求教學模式的創新與發展。
新時代環境下法學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
1.采用常規的課堂教學
長期以來,高校法學教學工作主要是在課堂內進行,教師對學生進行課程知識教學活動,契合傳統社會環境下設備簡陋、內容簡單、學生集中的特征。然而在新的時代環境下,各類信息技術日新月異,法學教學內容越來越豐富而深入,學生對于便捷性、生動性、高效性教學方式的要求越來越高。雖說以課堂教學為主的常規教學,是高校法學教學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種模式,甚至可以說是主要模式,但若單一地采用這種模式就會與信息時代格格不入,易使法學教學過程僵化,較為枯燥,限制了教學內容的拓展,弱化了教學效率。而出現這些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學教師缺乏創新觀念和動力,僅是一味地進行常規教學,沒有通過先進的信息技術、網絡資源尋求法學教學模式的創新與變革。
2.教學內容滯后于生活實際
高校法學專業主要是為社會司法工作培養優質人才,然而隨著司法內容、環境、工作方式的轉變,法學教學內容也應隨之升級。當前,高校法學教學內容明顯滯后于生活實際,一是法學課程無法與司法工作對接,缺少法律大數據分析、司法大數據分析、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法律問題專題研究之類的課程,造成學生的能力缺陷,無法適應司法工作的需要,更無法積極創新司法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二是法學課程中所采用的案例陳舊落后,教師未能積極關涉、引入互聯網司法案例,創新課程知識,增強教學內容的創新性與實效性,諸如德國大眾汽車制造廠的“機器人殺人”事件、互聯網平臺“避風港”規則的實用性等,這些均是法律課程需要引導學生分析、學習的問題。
3.教學體系重理論輕實踐
當前,我國高等院校普遍向應用型學校轉型,側重于培養具有綜合實操能力、適應社會需求的應用型人才。這既有利于學生的發展,又能夠推動社會發展。高校法學專業主要是培養能夠從事司法工作的人才,同樣表現出鮮明的應用性、實操性特征。但是,當前高校法學教學系統存在明顯的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安排大量的理論課程,培養學生法理、法哲、立法、解釋、法律邏輯、法律社會學及憲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方面的知識。這些雖然是法學專業不可或缺的知識,但所有的知識都要應用于司法實踐,需要進行“理論”到“實踐”的轉型,只有培養學生的知識應用能力,才能實現最終的人才培養目標。這種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必然會造成學生理論知識豐富但實操能力差的問題,使其畢業后無法適應實際工作。
“互聯網+”應用于法學教學的價值
1.營造多樣化、便捷的在線教學方式
“互聯網+”不僅是一個簡單的網絡平臺,還涉及大數據、自媒體、APP資源、互動空間等大量信息技術和應用服務,蘊含豐富的教育價值。開展“互聯網+法學教育”工作,可以充分借助其多樣的信息技術和應用服務,利用手機、電腦、iPad之類的智能終端設備,營造出各種便捷的在線教學方式,如風行高校的慕課教學模式、微課教學模式、在線直播教學方式等。在這一過程中,教師不僅可以整合各APP教學,還能夠實施一對一的教學活動。此舉改變了以往單純以課堂教學為主的常規教學模式,使教學方式更加生動、方便、快捷,從而適應不同的法學教學內容和情境,方便學生學習,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最終提高了法學教學質量和效率。
2.提供豐富性與即時性的課程教學案例
高校法學專業雖然是培養從事司法工作的人才,但仍具有與時俱進的特征,即要求學生在了解基本法律條文、法律知識的基礎上,一方面關注最新事件、最新案例;另一方面必須積極探索司法工作新方法,以便更好地適應未來工作的需要。首先,“互聯網+法學教育”為教師和學生提供了一個搜集教學案例、法學知識的便捷渠道,能夠即時性地獲取最新素材,實現了“法學教學”與“司法實務”的無縫對接,充分解決了常規教學中存在的課堂教學脫離司法實務的問題。其次,“互聯網+”也是創新司法工作方式的核心力量,高校法學教師在積極發展“互聯網+法學教育”的過程中,還可以充分探索“互聯網+司法工作”的有效方法,據此建構相關課程和教學內容,諸如法律大數據分析、司法大數據分析、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法律問題專題研究等,充分拓展學生的視野,增強學生的創新能力。
3.開展新穎性與高效性的實踐教學活動
高校法學教學之所以存在重實踐輕理論的問題,主要是受常規教學環境下時間短、條件簡單的限制,致使教師無法在理論教學過程中融入系統化、專業化的實操訓練內容。隨著“互聯網+法學教育”的發展,教師可在傳統線下教學的基礎上,開辟出一個嶄新的線上教學空間,在不影響、不占用傳統教學時間的基礎上,拓展橫向教學的時間維度和縱向教學的內容維度。法學教師可以利用互聯網中的建模技術、互動技術、情境表現技術等,開發多樣化的在線實踐教學模式,諸如營造虛擬法庭、創設模擬審案情境、實施在線案例解讀和分析等,將線下課內實踐教學引入網絡空間之中,借助網絡空間的便捷性、互動性、即時性及仿真性特征,形成具有新穎性、高效性的實踐教學,以輔助線下理論教學。
“互聯網+”條件下法學教學模式的創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互聯網+”可以充分解決法學教學工作中的問題,有效促進法學教學內容、方法和方案的升級,提高課程教學的質量。當前,高校法學教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互聯網+法學教育”的發展。
1.打造“線上+線下”協同教學模式
當前,傳統線下教學模式仍然是開展法學教學工作的主要方式,網絡教學發揮著補充、協調的作用,二者主次鮮明,缺一不可。法學教師在準確把握線下教學與線上教學主次關系的基礎上,積極打造“線上+線下”的協同教學模式,即以特定“課程”為設計單元,詳細分析各章節、各知識點的內容特征和教學方式,總結線下教學的缺陷和不足,繼而開發課程APP、慕課與微課資源、直播教學方案等,并將其植入常規教學方案之中,補充線下教學的不足。如“法律邏輯學”課程內容比較抽象,尤其是“歸納邏輯”的有關問題比較復雜,教師可以制作歸納邏輯微視頻,借助圖形設計與表現技術,為學生提供清晰、直觀的內容;學生在課后利用手機、電腦、iPad等隨時觀看和學習。這種有效整合線下與線上的教學方法,拓展了課程教學的手段,增強了課程教學的趣味性,激發了學生對于法學課程的學習興趣,提高了課程教學質量。
2.創設“常規+網絡”的綜合課程
在教材、法律、法規、經驗基礎上建構起的常規教學內容,自然是法學課程的主體教學內容,但教師還必須融入最新的案例、素材、知識,如此才能實現法學教學的與時俱進,拓展學生的綜合素養,增強學生對于互聯網環境下的司法工作的適應能力。當前,高校法學教師要創設“常規+網絡”的綜合課程,即在常規教學內容中融入網絡環境下的關聯知識。第一,法學教師要充分關注網絡信息,通過新聞網站、主題網站搜集教學素材,更新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第二,法學教師可以采用翻轉課堂的方式,設定“知識主題”,鼓勵學生自己搜集和分析素材,制作PPT,嘗試進行教學活動。第三,法學教師應積極探索“互聯網+”環境下的司法工作創新方式,引入一些新的與大數據、信息技術、應用軟件相關的知識點,對學生實施創新性、探索性教學活動。
3.實施“仿真+模擬”的實踐教學方案
傳統的高校法學教學實踐環節大都是在課堂內進行,內容有限、形式單一、過程簡單,很難達到系統性、深入性的實踐效果,更無法接近實際司法工作情境,由此帶來了高校法學教學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最終造成課程教學與實際工作的脫節。當前,高校法學教師應積極開發對于“互聯網+教學”的應用,如創設仿真實踐平臺、在線模擬實踐方案,在網絡虛擬情境之中建構起一套與實際司法工作環境、流程、內容、方法相吻合的虛擬工作機制,結合線下法學理論教學內容,制訂系統的在線實踐教學方案,安排學生在仿真實踐平臺或者是模擬實踐方案中擔任一定角色或工作,使其據此開展實踐操作活動。這一方面拓展了法學課程實踐教學的項目,豐富了實踐教學的內容和形式;另一方面,還強化了法學實踐教學的真實性,使學生更好地感受司法工作環境,積累豐富的經驗,以便更好地適應未來工作的需要。
總體來說,“互聯網+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創新發展的主要趨勢。當前,高校法學教學面臨著停留在常規課堂教學、教學內容滯后于生活實際、教學體系重理論輕實踐等問題,弱化了教學質量。而實施“互聯網+法學教育”工作則可以營造多樣化與便捷性的在線教學方式,提供豐富性與即時性的課程教學案例,開展新穎性與高效性的實踐教學活動,可有效解決法學教學工作存在的問題?;诖耍咝7▽W教師需要積極打造“線上+線下”協同教學模式,創設“常規+網絡”的綜合課程,實施“仿真+模擬”的實踐教學方案,從而實現“互聯網+法學教育”的升級,跟上教育信息化的發展趨勢,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1]張衛平:《法學研究與教育方法論》,法律出版社,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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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明:《法學教育改革中信息素養培養體系的構建》,《職業教育》2018年第4期,第3-5頁。
作者單位:榆林學院政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