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慘不忍睹的血案。毫無懸念,未成年人“兇手”又得到了法律“寬宥”。

12月2日晚,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殺害親生母親案件。34歲的死者陳某,被人殺死在自家臥室,兇手正是她的兒子,12歲的吳某,一名六年級的在校學生。由于未達到法定年齡,吳某目前已經被警方釋放。教育部門希望,吳某家屬將他轉校,心理專家建議進行心理疏導。據湖南省益陽市教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吳某未滿14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

誠然,這起血案的發生,與監護人不當的教育方式不無關系,但當“親手砍母親20多刀”這種血淋淋的現實擺在我們面前時,任誰也不能無動于衷。當這種有違倫理、刺穿法律底線的反社會惡行,仍然因為年齡問題而逃脫法律制裁時,有必要引起我們的深思。

根據我國《刑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對于12歲的吳某,盡管殺害了自己的母親,甚至不用擔心被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當然,《刑法》同樣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問題是,對于這些作惡的未成年人,家庭管教真的有用嗎?

而我們的收容所制度,其實也頗被人詬病。首先,究竟什么情況下應將未成年人交由收容所看管,全憑警方做出決斷,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其次,收容教養的場所、條件等,都處于一種較為隨意的狀態。

此外,據報道,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收容教育14周歲以下少年的執行場所,真正送去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其實并不太多。眾所周知的一個案例,還是李天一因為尋釁滋事,被收容教養1年。但是,“重在教育、挽救”的這種處罰措施,與刑罰的嚴厲性,可謂相距甚遠。

明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區別對待,體現了法治文明的演進程度。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3個階段,分別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但是,隨著社會水平的提高,發育成熟年齡的提前,很多國家已將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0歲以內。

對于我國而言,是否堅持這一傳統劃分,還值得商榷。翻看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明顯呈現增長之勢,12歲吳某弒母血案,也并非孤案個例。或許,有人認為,法律的寬容,會讓未成年人感恩,迷途知返,但現實的答案,可能并非如此。比如,未滿14周歲的韋某,曾于2010年在廣西掐死一名男孩,但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他又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被判6年;2015年11月,19歲的韋某減刑釋放再次作案,在廣東廣州殺害一名11歲女孩。

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應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不是對犯罪者的包庇。但目前看來,堅持既有的刑事責任年齡,給未成年人犯罪以法律“寬容”,不僅對受害人難言公平,也難以收到教育挽救的效果,甚至可能演化為對犯罪暴行的“縱容”。面對不忍直視的頻發血案,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或許應盡早進入立法者的視野。

責任編輯:陳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