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修訂背景下的陜西民辦高校分類管理研究
作者:李維民 銀冰冰 西安思源學院 陜西西安
發布時間:2018-10-17 15:19:45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摘 要】從法律層面正式明確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的合法性是新《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重大突破。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是新時期我國民辦高校發展的必然選擇。文章對陜西民辦高校實行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管理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了系統分析,并就如何推進陜西民辦高校分類管理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議。
【關鍵詞】非營利性 營利性 分類管理 陜西民辦高校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3年陜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陜西高水平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3N146。
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的政策背景和意義
1.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有著深刻的政策背景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中指出要“建立高校分類體系,實行分類管理”,并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這一要求有著深刻的國際國內背景和實踐價值,這是一個有利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偉大且具有時代特征的政策突破。《民辦教育促進法》經過三審修訂,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通過,這標志著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從此有了確切的法律依據,民辦教育的發展也將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作為教育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近年來成為我國民辦教育界最受關注的課題之一。從《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教育規劃綱要》(2010年)、《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2016年)到2016年11月《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的通過,整個過程不斷明確分類管理的法律依據,從法律層面為解決民辦學校在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供了越來越清晰的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政策的頒布均可以看出,國家已把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提上了議程,分類管理勢在必行。
國務院、教育部等部門出臺的相關配套政策及實施細則為民辦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這也促使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體制機制逐步健全。2017年9月1日,新《民促法》的正式生效,意味著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分類管理機制初步確立。
2.實行民辦高等教育分類管理的現實意義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國家貫徹落實新《民促法》的關鍵舉措,是黨中央、國務院進行民辦教育改革所作出的重要決策。分類管理有利于保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教育的公益屬性,促進民辦學校各自定位,辦出水平和特色。《若干意見》的整體原則是放權,新的管理體制賦予營利性民辦學校(機構)更多自主權和靈活性,尤其在上市、并購、PPP模式等方面。規范管理、強化自律意識是今后民辦教育領域改革的必然趨勢,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繳注冊資金、落實法人財產權、風險保證金、財務專戶管理、建立信息強制公開制度,有利于民辦教育行業發展,增強社會公信力。
分類管理問題是民辦高等教育的核心問題,是關系民辦學校是否健康發展的重要問題[1]。只有積極探索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民辦學校在辦學體制、運行機制、人事管理、經費籌措、產權結構、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稅費管理、投資回報、社會公示、股民監督等方面的問題,才能為民辦高等教育創造基礎雄厚、根基穩固且具發展潛力的良好環境。在貫徹落實新法新政的背景下,民辦教育只有堅持改革創新和與時俱進,才能適應國際潮流和國內教育實際,才能抓住新的發展機遇。
總體來看,通過政策引導,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分類管理制度,是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民辦教育宏觀治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為更好地落實民辦教育法治奠定堅實基礎,現實意義重大。
陜西民辦高校分類管理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1.選擇非營利性高校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陜西長期堅持非營利性辦學的理念宣傳。在國家原有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影響下,陜西民辦高校一直堅持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辦學方向,30多年的宣傳一直堅持這一提法,新的宣傳與提法也不可能在一時之間改為營利性。
二是滾動發展模式形成的資產積累成為總資產的主體。以陜西省為例,陜西民辦高校大多成立于1998年以前,前期均無大的投資,主要依靠逐年積累形成今天的辦學規模,舉辦者一般沒有一次性巨額投資的壓力。如果要選擇營利性辦學之路,對現有積累資產的分割難度太大,對取得可觀回報難以持樂觀態度。與其背負少量回報之名,不如完全放棄,果斷選擇非營利性高校。
三是政府近年來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并逐漸超越舉辦者的出資額度。以專項資金為例,從2012年起,陜西省財政每年投入3億元積極支持民辦高校努力提高辦學條件,增強綜合實力。
目前18所學校分別累計獲得專項資金數百萬元至1.8億元不等。其中,許多學校的省財政投入資金,已超過其原始出資額與累計出資額之和。在此前提下,陜西民辦高校選擇非營利性辦學性質的傾向性遠遠大于選擇營利性高校的可能性。
2.選擇非營利性高校的可行性分析
古今中外,教育公益性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將非營利作為辦學宗旨是教育的首要選擇。一方面,基于社會經濟水平和人們教育理念的現實狀況,辦學者不得不首選非營利性辦學,其中一些學校主觀上有走營利性辦學之路的想法,但客觀上迫于現實壓力仍只能選擇非營利性辦學。
另一方面,社會上不乏視公益性辦學為宗旨、熱心教育、堅持公益辦學道路的舉辦者,他們大多數都是白手起家,對教育有著無限的熱忱與崇高的追求,將畢生精力奉獻在公益教育和非營利辦學。
3.選擇營利性高校的必要性分析
從主觀方面看,基于民辦高校舉辦者要求回報的個人心理傾向和獲得治權的主觀需要,多數人會選擇走營利性辦學之路。一是舉辦者希望辦學要有回報的占絕大多數。特別是年齡偏小的辦學者幾乎沒有非營利的概念,這與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舉辦者的選擇涇渭分明。很多民辦高校的舉辦者后期對學校都有不同程度的投入,其對要求回報的力度會隨投資年限和投資額度的增加而加大。另外,民辦高校經過多年的積累形成了穩定的規模,資產不菲,一般在3~10億元之間,上一輩打拼下來的江山,很想留給子女繼承。部分民辦高校舉辦者的子女也想在前輩已開創事業的基礎上,為自身搭建發展平臺,繼承“家業”并發揚光大。二是專職從事民教事業者的心理需要。一大批長期投身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舉辦者、辦學者和管理者,從心理上需要通過營利來支撐和強化學校的發展,以體現個人的價值和作用。三是取得治權的需要。一般來講,產權與治權是分離的,產權會影響治權。舉辦者為了獲得治權,繼而需要產權的支撐。
從客觀方面看,社會經濟狀況和人民群眾對個性化、多元化教育的客觀需求為選擇營利性高校提供了條件。因受教育者的層次、類別、需求在不斷變化,人們對個性化、定制化的高等教育需求越來越迫切,這也為民辦高校的轉型與發展提供了機遇與可能。選擇營利性辦學能夠為學校今后的長遠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生源基礎。
4.選擇營利性高校的可行性分析
一是政策層面。新《民促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法頒布以前,真正從法律層面而言,我國不應存在營利性高校,而客觀事實上卻存在。如今,營利性辦學已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與認可,新《民促法》及配套法規既是對我國有史以來教育只能是非營利性的傳統觀念的突破和挑戰,又是我國民辦教育接軌國際、與時俱進的有力體現,其意義影響深遠。
二是社會層面。已經正視了營利性學校的實際存在。隨著中國社會的階層多元化,中產階級越來越重教育,不斷加大家庭收入中用于教育投資的分配比重,其向教育不斷追加投入成為必然選擇。從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一直到高等教育,都有較雄厚的社會經濟基礎,贊同舉辦高水平的營利性優質教育已成為社會的新選擇。受教育者的層次、類別、需求也不斷變化,其中對接受高投入的優質教育愈發強烈,這就為營利性高校的發展提供了機遇和可能。
三是學校層面。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有選擇營利性的傾向。社會資本進入民辦教育領域,除選擇非營利性辦學外,不少學校把教育作為營利性產業來做,使教育的產業屬性發生了變化,因此營利性高校已成為舉辦者的又一選擇。
陜西民辦高校分類管理政策落地有待解決的難題
2018年1月1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8〕2號)(簡稱《實施意見》)。2018年2月2日,陜西省教育廳聯合有關部門印發了《陜西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教規范〔2018〕2號)、《陜西省教育廳等三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教規范〔2018〕3號),這三個文件被稱為陜西省“1+2”配套政策。陜西“1+2”配套政策對目前民辦高校普遍關注的重點、熱點問題作出了相對清晰的界定,但在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的過程中仍存在實踐難題。
1.過渡期的設置時間相對較長
陜西省《實施意見》明確要求現有民辦學校的過渡期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在目前已出臺實施意見對過渡期限有明確規定的省市中,除了河南省規定“民辦高校須在2022年底前完成分類登記”外,陜西省設置的過渡期限是最長的,這為學校充分掌握政策要義,作出理性選擇預留了足夠的時間。然而,不能單從過渡期長短來評價政策的好壞,而是要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只要學校做好了相應的業務、法律以及財務準備工作,就應該盡快選擇并完成分類管理登記。
2.補償與獎勵等政策仍有待細化
陜西省《實施意見》在退出機制方面對選擇等級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分別有不同的規定,但實踐中卻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難。從邏輯分析上,如果解決了產權問題,解決了合理回報問題,也就給民辦學校的身份、屬性有了一個清晰的定位[2]。但從陜西目前出臺的分類管理政策及相關細則來看,并沒有建立健全的民辦高校退出機制。《實施意見》規定,對于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學校的,其補償的前提是依法清償后有剩余財產,并經出資人申請,補償的金額是原始出資額加上追加出資額,但確定補償依據的出資額應當如何認定需要進一步明確,未登記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上的資本投入是否能算作原始出資額或追加出資額?是否需要第三方評估機構審計或確認?如果是以不動產出資,不動產的價值是應該按照歷史成本計算還是按現實價格計算?配套政策并沒有給出清晰的答案。對于現有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具體登記步驟應該在政策中細化或進行明確的書面規定,對于“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清算(以劃撥方式或工藝用途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不列入清算范圍),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的規定,一是沒有說明這些第三方機構由誰選定及選擇的標準,二是就民辦高校普遍關心的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問題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另外,對于影響現有民辦學校在注銷后剩余財產處置的有關問題也沒有細化和可操作性措施。
民辦高等教育正處于改革的關鍵時期,面臨如何建立類型多樣、機制靈活、特色顯著、質量上乘的民辦高等教育體系等一系列重要課題,而探索和構建分類管理體系,是實現這些目標的有效途徑。可以看出,陜西民辦高校分類管理的改革任重道遠,陜西民辦高等教育未來的發展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社會各界以及民辦高校自身的協同努力。然而,我們仍有理由相信,陜西民辦高等教育在分類管理的探索道路上,一定會呈現蓬勃發展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1]楊綱要:《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研究綜述》,《中國成人教育》2017第17期,第18-22頁。
[2]周朝成:《促進民辦教育的可持續發展——談〈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中的分類管理問題》,《復旦教育論壇》2016年第3期,第60-6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