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行為評價作為大學生基礎法律意識教育的支撐點
作者:吳維維 蔣 濤 陜西國際商貿學院 陜西西安
發布時間:2018-08-27 18:04:18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摘 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應互為交叉,并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以行為評價為支撐點,這既是對當下社會現象的反思,亦是對當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反思。行為評價尤其是法律行為評價教育如何有效和有針對性,需要從這幾點多關注:教育主體間要達成教育合力;要構建更為合理的課程內容框架;要形成有法治價值的大學文化環境;要創設法治教育陣地,加大法治實踐力度。
【關鍵詞】法律行為評價 實用主義 構建
基金項目:陜西省社科基金項目《價值多元化背景下新生代大學生理想信念教育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5A022)。
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根本支撐,在大學教育中體現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以下簡稱“基礎”)。為此,我們要不斷探索進行課改,對教師進行培訓,對教材進行修訂,以便讓學生獲取更高質量的思想政治教育。可是,法律這一底線卻被大學生一次次的踐踏,不禁讓人反思我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問題到底出在哪里了?當然,這不僅僅是學校教育能夠解決的,而是需要我們大家面對問題,重新思考,轉變法治教育側重點,平衡道德與法治的關系。
基于現實和邏輯的考量,應當將法律行為評價
作為大學生基礎法律意識教育的支撐點
學術界一般認為,“法律意識包括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評價和法律信仰五個方面。[1]”法律認知首當其沖,為其他法律意識行為生成奠定基礎,而法律認知又囊括了法律行為判斷與法律行為評價等多種行為模式,其中法律行為評價又最為關鍵。
1.現實需要。大學生一方面享受著優越的物質生活和高質量的教育服務,另一方面卻成為犯罪多發群體,這其中的原因雖是多方面的,但卻有共同之處,行為人在接受制裁的最后一刻,往往會流下懺悔的眼淚。單純從法治教育層面來看,這一特征是否暗示行為人可能意識到了其行為違犯了法律并且會受到制裁,但卻對制裁后果和他人的影響、社會的影響沒有評估能力。
2.符合邏輯。法治教育最終目的是法治思維的培養,進而樹立法律信仰。培養法治思維方式即培養運用法律規范、原則、理念作為標準,來分析、判斷、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要運用法律,確立法律信仰,前提是要對法律有所認知,要有辨別是非和評價的能力。對大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同樣離不開認知中的判斷和評價,作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必須融入其中。愛國主義行為本是好事,但不理性的愛國可能會導致他人人身、財產受損,甚至觸犯法律,因而超出了道德的底線。這樣的行為和理解力能說明學生真的了解法律嗎?對自身的行為能否進行正確的法律評價?
當前大學生基礎法律意識教育評價
法治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以及如何行為[2]。而規則背后的內涵,即理解為什么,這就是法律評價行為,它能幫助我們更好地判斷行為模式的預期。
1.幾乎缺失的評價意識
當前,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內容沒有以行為評價為主,高等教育出版社“基礎”15版涉及法律知識共三章內容,為六、七、八章。其基本特征是:理論闡述大于實踐分析,宏觀概述強于具體描述,政治要素高于知識思維,符合傳統意義的思政教育理論,卻不太符合當前教育形勢,以及大學生學習的特性。從道德與法治的關系來看,該書的不足之處是將二者內容人為割裂,使得二者互通與交叉不夠;從知識教育的角度來看,該書很難完整展現法治全貌,使學生無法進行行為評價的基礎知識儲備。
2.教育途徑、主體均難達成評價思維養成的需要
通過上述分析,大家可能已經意識到如果嚴格依照大綱進行教學,大學生法律意識幾乎不可能形成開放意義上的評價思維。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僅僅通過理解文本中的法律,很難掌握法律規則的內涵,進而影響評價的客觀性。對法律專業的學生如此,更何況非法律專業學生。“基礎”的教學內容多數是在課堂講授中完成的,盡管形式多樣,比如法律辯論賽、法治報告、法庭觀摩等,但畢竟資源有限且難以聽到專業評價,不能充分滿足大學生的實踐之需。同時,大學生基礎法律意識教育沒有以評價為主,評價是需要反思性、實踐性教學的,而當前側重點往往集中在對知識本身的解讀上,案例教學中的案例往往有固定答案,始終缺乏舉一反三的例證。
3.教育內容之外的思索
美國法學院入學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準確閱讀并理解復雜文章的能力,組織有關信息并得出合理結論的能力,批判性地推理能力,以及對他人的推理進行分析和評價的能力。單純的行為評價就占據了兩條,這也從側面反映了法治教育的側重點是對行為評價能力的培養。反觀我們的考核,仍以知識的記憶與理解為主。2010年,耶魯大學校長理查德·萊文(Richard Levin)在“中外大學校長論壇”上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目前中國大學的本科教育缺乏兩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個是缺乏跨學科的廣度,第二個是缺少對批判性思維的培養。”[3]法律行為評價本身就屬于批判性思維,但當前仍停留在知識的講授上,對學生的思維能力訓練與提升有些欠缺。
法律行為評價的實踐之思
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法律只有全民信仰,才有意義。這也告訴我們認知法律,不能僅依托文本,也要將文本背后的精神上升為我們內心的確認。美國歷史上經典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就闡述了這樣一個事實[4]。1882年美國人帕爾默為提前繼承祖父給他的大筆遺產,用毒藥殺死了祖父,他也因殺人罪被法庭判處監禁。圍繞遺囑是否繼續有效并被執行,美國法律界展開了一場大討論。討論焦點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既然證明了帕爾默殺死了被繼承人,那么法律就不應當繼續賦予其繼承任何遺產的權利,這是從法律制定的深層背景及其精神而言的;另一種圍繞法律規定展開,在所立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且有效的前提下,法律并未規定如果繼承人殺死被繼承人將必然喪失繼承權,那么遺囑有效,犯罪人應當享有繼承遺產的合法權利。該案的最終處理結果為,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剝奪帕爾默的繼承權。或許帕爾默在實施傷害行為之前,閱讀了紐約州的相關法律,意識到自己即使實施了傷害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自己也只會被判刑幾年而已,這相對于自己能夠提前獲取繼承權是值得的,所以實施了殺害行為。但他顯然低估了自身行為與法律之間的對稱性,或許他認為法律認知就是對法律規則的把握,卻不知道認知也要充分理解規則背后的法律原則及法律精神。這就啟示我們,要對法律行為有充分評價,只有將文本內化為法律信仰,從內心深處去理解法律,才能更加有效評判自身的行為模式。
法律評價意識之優化
1.主體間需達成教育合力。大學生法治教育的各主體間,由于專業背景、教學模式等差異,在沒有統一的指導思想、安排部署及資源整合前提下,難以形成教育合力[5]。為消除這些不足所產生的弊端,應盡可能地為教師提供跨專業、跨學科的交流平臺,增加各主體間交流機會,對相關問題能夠統一思想,雖不要求完全一致,但至少在大方向上要達成共識,合理分工,從而逐漸形成教育合力,為教育評價積累多學科的邏輯思維,讓評價更加具有說服力。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即使開設形式多樣的實踐活動,但由于學校資源有限,實踐活動指導老師大多只會從純粹的法律知識層面對學生進行指導,與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指導教師有一定的差距,遠遠不能滿足大學生實踐之需。為此,可通過校內和校外的法律觀摩課,請法官、律師等專業人士予以指導,強化學生對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及法律精神的理解。
2.構建更為合理的課程內容框架,使道德教育與法治教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為一體。調整完善“基礎”課內容結構,不僅從知識教育,更要從案例分析角度將道德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融合起來。堅持以人為本,以問題為導向,貼近大學生實際,關注大學生成長問題,注重理論與實踐結合,注重道德和法律規范與社會生活實際有機結合,形成有特色的課程內容體系。比如,見義勇為、孝道本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但現在卻要上升為法律層面來進行鼓勵和維護,這是為什么呢?如何評價這種法律行為呢?再如,當年有爭議的許庭案,如何進行法律評價,如何用道德進行教育,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3.形成具有法治價值的大學校園文化環境,讓學生在校園生活中潛移默化地接受法治教育。大學生法治教育重視課堂教育的同時,還應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創建能夠增加大學生法治素養的文化氛圍,使之成為課堂法治教育的有益補充,從而使課堂法治教育和課外法治意識素養形成良性互動,共同提高教育效果[6]。法治意識生成和發展需要法治文化支撐,校園法治文化既是以法治為取向建構校園文化的結果,又是法治文化在校園這一特定區域獨特的表達形式,它體現著法治精神、理念、價值取向與行為方式。其內容包括全體師生及學校管理者在校園法律關系中所形成的法治精神意識、法治規范制度、法治行為方式和法治物質載體等。其中,最具親和力的法治意識教育,就是在日常具體實踐中讓大學生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樹立崇德尚法的精神。
4.要創設法治教育陣地,加大法治實踐力度。法律意識教育實效如何,大學生是否具備法律意識,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并不完全取決于卷面上對法律問題的回答,更重要的是大學生的行為實踐。只有這樣才能及時發現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及時改進,從而促進知、行、信合一,提高教育效果。因此,創設法治教育陣地,加大法治實踐力度是進行法律意識教育,增強法律評價意識的有效途徑。
注重創設法治教育陣地開展法律實踐活動,使大學生在實踐中形成法律意識,走出課堂,旁聽審判,用案例事實說話。這些形式靈活的校園法治第二課堂活動,能極大地激發學生對法律現象關注的熱情和興趣。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理論來源于實踐,實踐又能檢驗理論的正確性[7]。因此,應切實加強法律實踐活動的開展,在校內可以通過舉辦系列法治活動周、法律辯論賽、法律主題討論會、法律知識競賽等,使學生自主參與,提高學生的法律運用能力;在校外可以組織學生旁聽庭審,參觀監獄、勞教所,開展免費法律咨詢和上街普法宣傳等活動,使學生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教育和啟迪。
參考文獻:
[1]劉旺洪:《法律意識論》,法律出版社,2001。
[2]汪永清:《法治思維及其養成》,《求是》2014年第12期。
[3]肖薇薇:《批判性思維缺失的教育反思與培養策略》,《中國教育學刊》2016年第1期。
[4]《里格斯訴帕爾默案判決書》,趙玉增 譯,http://www.xhfm.com/2006/1114/1421.html
[5]楊莉:《當前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1期。
[6]余麗芬:《大學生規范法律意識教育研究》,學位論文,大連理工大學,2016。
[7]王開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調查研究》,《黑龍江高教研究》2012年第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