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在簡要論述了當前我國網絡貸款法律制度現狀的基礎上,系統總結了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以深化對網絡貸款平臺法律制度現狀的認識,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出建議。

【關鍵詞】網絡貸款平臺 法律制度 存在問題 發展策略

網絡貸款平臺法律規制現狀

1.一般性法律的規制

網絡貸款屬于我國傳統借貸業務的衍生,我國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所建構的有關借貸活動的法律制度和規范性文件也同樣適用于網絡貸款行為,法律制度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而規范性文件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

2.專門法律的規制

近年來,我國網絡貸款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長起來,在為廣大民眾提供便利的借貸服務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諸如停業、提現困難、跑路之類的問題,因此我國相關部門也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強對網絡貸款平臺的監管,僅2014年就出臺了“P2P監管五條導向”“P2P十大監管原則”等。然而,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部關于網絡借貸行為的法律制度,卻出臺了一系列相關規范性文件,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等,對網絡借貸行為發揮著重要的規范作用。

網絡貸款平臺法律規制所存在的問題

1.網絡平臺的監管制度有待完善

(1)監管主體不統一

當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成立和運營網絡借貸平臺需要工商、網絡監察、信息產業部三個部門的審核和監督,卻很難對其日常運營活動進行實質性的介入,從而造成該機構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進行,運營不規范,甚至是違法問題隨之而出。

(2)現有監管法律制度滯后

我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將“網絡借貸平臺”界定為“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貸人與借出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基于此,我國對于P2P網絡借貸活動所制定出的各項規制主要是以此種“中介機構”而展開的。事實情況卻是,當前我國部分網絡貸款平臺在監管主體缺位、法律不健全、規制不明確、管理不嚴格的環境中,逐漸突破了單純作為“中介機構”的業務限制,一方面提供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吸收網民資金;另一方面則直接向民眾和單位實施貸款業務。這與傳統銀行業務無異,但能夠滿足個人和小微企業的小額、即時貸款的需要,但因為監管主體缺失以及傳統監管規制滯后的問題比較突出,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控,從而也造成了其存在非法攬儲的問題。

2.缺乏有效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

(1)平臺主體的注冊資本不明確

千呼萬喚而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也并未對網絡借貸平臺的注冊資本進行詳細說明,新修訂的《公司法》也并沒有清晰而強制性的注冊資本規定。這帶來了網絡貸款平臺注冊資本不明確的問題,由此可能造成所成立的網絡借貸公司資本實力弱、運營能力差、服務質量不足的問題,尤其是不利于保護出借人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網絡貸款平臺的運營風險。

(2)從業人員準入制度缺失

當前,我國貸款平臺在數量上快速增長、業務上不斷豐富、借貸規模上持續擴大的過程中,卻沒有針對性、系統性、嚴格性的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從而造成該行業工作人員專業素質、職業道德、法律意識良莠不齊的現狀,為網絡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留下了明顯的隱患,諸如平臺違規攬儲、違規放貸、違規披露信息,甚至平臺關停、負責人跑路之類的問題。

(3)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制度

我國網絡貸款平臺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制度。其大部分情況下僅僅是一個信息處理平臺,沒有運用自身信用為借款人提供融資性擔保的可能性,因此自身即便是破產了,借貸雙方的關系卻仍然存在,但由于缺乏針對性的法律制度,導致司法機關按照現有制度無法有效地解決借貸雙方的關系,尤其是當網絡平臺出現非法運營的情況下,更是大大增加了司法機關處理借貸雙方關系的難度。

3.網絡平臺的交易法律制度不完善

(1)資金托管制度缺失

當前,我國網絡借貸平臺并沒有與商業銀行形成規范的用戶資金托管制度,而是以自身的賬戶來吸收、存放客戶資金,從而形成平臺自身的資金池。這極容易造成平臺違規使用資金、攜款潛逃,或者是在關停時被當作平臺自有資金來處理,從而給客戶造成重大損失。

(2)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當前,銀監會最新推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僅僅規定“網絡借貸機構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卻沒有詳細說明其內部應如何設置和實施風險隔離制度,導致其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往往出現一些暗箱操作、挪用客戶資金、非法攬儲、非法放貸等問題。

(3)缺乏清晰的合同制度

我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準化規則。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仍然是按照常規做法,由貸款平臺提供合同,里面不免會出現各種免責條款,從而大大增加了其網絡借貸風險。

網絡貸款平臺法律規制完善的對策

1.進一步明確網絡貸款平臺的性質與法律地位

我國相關規定雖然將“網絡借貸平臺”視為是一個純“中介機構”,但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其業務范圍已遠遠突破了“中介機構”的權限,進入到更多的金融服務領域。對于這種基于市場需求而產生的網絡金融服務模式,相關部門不能一概而論地以違法行為將其取締或關停,而應從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管理的角度來保障其健康運營。基于此,文章建議相關部門應進一步明確網絡貸款平臺的性質與法律地位,突破單純“中介機構”的認知,分為單純“中介機構”和獨立“金融主體”兩大類,進行分而治之,從而避免出現法律管制“一刀切”或者是“不到位”的問題。

2.在銀監會下設立專門的監管主體

文章建議我國銀監會應成立專門部門,集合專業人才,整合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力量,來具體負責網絡借貸登記,為網絡借貸平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建構行業發展戰略,監督網絡貸款平臺的運營行為等,從而保障網絡貸款平臺的健康發展。事實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也明確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業務上的監管。

3.完善相關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

針對當前我國網絡金融發展現狀,文章建議銀監會可以借鑒線下融資性擔保公司或者是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金標準,再結合單純“中介機構”型和獨立“金融主體”型兩類網絡貸款平臺特征,設置符合其實際情況的注冊資金數額,并且借鑒其他金融行業的經驗,建構起一定數額的違規保險和風險準備金,降低投資者在突發事件中的損失。另外,銀監會應對網絡貸款平臺創辦人的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資金儲備、行業經驗進行嚴格審查和限制,并要求其簽訂相關的承諾書,由此提高其平臺運營的規范性。除此之外,銀監會還應進一步加強對從業人員資格的規定和限制,包括必須考核相關的從業資格,必須具有一定的職業道德素質,執業資格必須與工作崗位相一致,并實施相關的退出機制等,從而提高網絡貸款平臺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4.完善相關的市場交易制度

首先,我國銀監會可以借鑒居間合同操作方式與操作經驗,并根據網絡貸款中平臺、借款人、貸款人三方的交易習慣,由此制定出一份公平合理,尤其是保障三方利益,能夠為三方所接受的標準借貸合同,甚至應根據各種借貸交易方式而提供針對性、個性化的合同模板,從而進一步保障三方所簽訂合同的規范性。其次,我國銀監會應將商業銀行設定為網絡貸款平臺的資金托管機構,要求網絡貸款平臺將流動資金托管于商業銀行之中,并制定嚴格的操作制度,避免部分機構采取違規甚至是違法手段套取資金。第三,銀監會根據單純“中介機構”型和獨立“金融主體”型兩類網絡貸款平臺特征,制定出系統的機構內部操作規范,提高其操作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避免其基于組織利益最大化而實施各種違規甚至是違法行為。

參考文獻:

[1]張勁松:《網絡金融》,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5。

[2]張峰:《網絡金融原理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3。

[3]謝平:《中國P2P網絡借貸:市場、機構與模式》,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3。

[4]王家卓:《2014中國網絡借貸行業藍皮書》,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5。

[5]馮果:《論我國P2P網絡貸款平臺的異化及其監管》,《法商研究》201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