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沒有電子眼,面對故事中的失主和小默知曉失主來找他的情況,作為當事老師,其難點在于:無從證明小默是否拿了失主的錢,也無從證明失主是否真的丟了錢。按照數列排序看,我們必須應對五種可能出現的結局:1.查明了失主并沒有丟錢,屬于訛詐;2.查明了失主確實丟了錢,且證實小默沒有拿錢;3.查明了失主確實丟了錢,且證實小默拿走了錢;4.無法查明失主丟了錢;5.查明了失主確實丟了錢,但無法證明小默沒有拿錢。

作為一名班主任如果陷入查案的泥潭,無論能否查明真相,此事必將惡化,一發(fā)不可收拾。因為破案成本太高,法官都無法定論。所以,班主任不能接失主的招,而應從正規(guī)的法律邏輯來應對。簡單來說,就是讓失主舉證。法律上有一個重要的觀點: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我是這位老師,我會采取以下措施:1.直接對失主說:“情況我可以跟學生好好了解,但我相信我的學生,也相信我的教育,如果你也相信我,那么我來處理;如果不相信,另請高明。”2.單獨找小默詢問,如果小默說沒拿,就告訴失主沒拿;如果失主不信,就請他拿出真憑實據。3.如果失主再橫,我就將計就計說:“我辦公室丟了東西了,你得賠;當時就咱倆在辦公室,不是你偷的是誰偷的?讓他感受到荒謬,讓他自作自受一回。”4.如果失主還不服,那么請他報警,讓公權力介入,警察來了,沒電子眼,沒人證物證,基本也是不了了之。5.從破財免災的角度說服失主,值得慶幸的是,總算有人發(fā)了善心,他還拿回了錢之外的東西。用法律的思維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幫助老師跳出審案泥潭,擺脫失主的糾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