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體罰學生,是以羞辱等方式污辱學生人格尊嚴,這種粗暴的體罰方式,難以達到教育學生改正錯誤的目的,反倒會使孩子心靈受到極大的傷害。違背了“學為人師,行為示范”的既定印象和師德形象,更是我國教育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然而,據調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現象時有發生,“xx小學某數學老師經常使用什么玩意、垃圾、蠢豬等一類語言教訓和批評成績不好或者調皮搗蛋的學生,他有時通過破壞學生的學習用具等方式來出氣,當有關領導根據學生家長反映找他核實情況并對其批評教育時,這位老師認為自己這樣做都是為了學生好,有些學生表現實在太差,我又沒打罵他們。”其實,像這位老師的表現,已經違背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和《教師管理條例》,我國各級各類教育政策法規明文提出了“教師必須為人師表,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學生享有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等規定。教育是一項長遠的系統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急功近利的行為,眾所周知,體罰式教育不僅一直被教育部門明令禁止,而由體罰引發學生自尊心受挫,最終導致學生傷亡的事件在全國范圍內也時有發生。打罵和體罰學生,其實是用“人治”行為代替“法治”,從這個意義上講,必須用體罰才能完成“教育”,那是教育者無能的一種表現。面對“調皮”的學生,打罵和體罰只會讓其嘴上服軟,不會起到教育作用。因為教育是做思想工作,不是靠體罰來羞辱心靈,只有耐心地說服教育和以理服人,才是正確的教育方式。學校應拒絕體罰學生,堅持辦尊重學生人格發展的教育。

體罰不僅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也難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圍,更是會給學生帶來很大焦慮。目前,教師體罰學生也屢禁不止,究其原因,可歸結為傳統觀念的影響、教育評價體系的單一、教育政策法律法規意識淡薄等原因。

1.傳統觀念的影響。從傳統觀念來說,體罰現象是傳統中國教育思想“嚴師出高徒”的慣性體現。自古我們一直信奉只有“棒底下出孝子,嚴師必然出高徒”。包括一些家長,尤其是偏遠山區的農村家長認為老師打學生無可厚非,只要不是打得太重,從心里都可以理解老師,反過來就連一些學生也覺得老師打學生是理所當然。

2.教育評價體系單一。就目前而言,高考是我國人才選拔最強硬和范圍最廣的方式,是全社會的一件大事情,每年的高考,都是舉國關注,對國家來說,直接作用是為了招賢納才;對考生來說,就是以分數這樣一個相對公平的方法獲得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為以后的就業打下基礎。

眾所周知,高考的公平性、公正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高考之下,這一唯一被眾人信奉的評價方式之下,“教學質量”的好壞是教師奮斗主要價值取向,好多教師迫于工作壓力大,情緒變得暴躁,“恨鐵不成鋼”,導致了教師體罰學生行為層出不窮。

3. 法律意識淡薄。這也是體罰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一是我國目前關于禁止體罰學生的系統的、擲地有聲的法律暫不健全,或者說現有的法律約束力不夠。二是部分學校和教師在師者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上做得還不夠。

其實,作為一位教育者,不論是主管部門還是管理者,或是一名普通的教師,在國家教育政策不斷轉變的同時,我們也應該適時而動,與時俱進,轉變自己的教育理念、育人模式、治學方式,使自己真真正正在教師的崗位上發揮能量,使社會對于教師的評價更加的積極正面。對學生做到“嚴而不罰、關心愛護、尊重人格”。嚴于律己,為學生做好表率,從而嚴格要求學生,肯定學生的成長,贊揚學生的進步,同時因材施教,不偏不倚。對于學生的過錯,更是要循序善誘,正面引導,真正走進學生的心靈去安撫幫助,不是一味地拳腳相加,惡語諷刺。做到善于鼓勵、巧妙批評。同時要關心愛護學生,時刻關注學生的身心發展,做學生的良師益友,在學生成長和成人成才的道路上用科學的方法來引導和提醒。以一顆熱愛教育的情懷,和我為教育事業負責的態度,對學生身心發展全面奠基的宗旨來從事自己三尺講臺上的教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