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替考被抓:只想賺外快沒想到后果這么嚴重
發布時間:2016-05-19 10:23:59 來源:錢江晚報
右圖:小珍在考場坐下,監考老師核對其準考證。(監控截圖由警方提供)
4月16日下午4點16分,杭州蕭山某學校,正作為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沉浸在一片緊張的考試氣氛中。
此時,一間教室中,一位身材高挑、長發披肩的漂亮姑娘從座位上站起,提早交了試卷。不過,姑娘走出教室時,一位監考老師也快步跟了上去,與等候在考場外的考場監管民警一起,將姑娘請到了辦公室。 姑娘居然是一名幫人作弊的“槍手”。很快,從她身后,牽扯出了多名涉案人員。 這是自2015年11月1日,將考試作弊納入刑法調整范圍的《刑法修正案(九)》開始施行以來,杭州首例被公安機關查處的考試作弊案件。 遲到20多分鐘的姑娘和準考證上的照片一點都不像
這位長相靚麗的姑娘叫小珍(化名),今年才19歲。她并非是自考考生,而是杭州某高校的在校大學生。
事實上,當小珍邁入考場,監考老師就已經注意到了她。小珍考試的這間教室并不大,當天下午,只有14名考生在教室內參加考試。小珍是最后一個進入考場的,遲到了20多分鐘,幾乎是踩著不能進場的點進來的,不由得不讓人注意。 更關鍵的是,她和準考證照片里的長發女孩一點也不像。 監考老師反復問她是否是本人,小珍一口咬定,說照片是好多年前拍的,難免會有不同。為了不影響其他考生,監考老師停止詢問,考試一切照常。但走出教室,監考老師就請考場監管民警前來確認。 剛巧,監管民警是一名經驗老道的戶籍民警。仔細觀察后,民警確認其中有問題,不過,慎重起見,他們等到小珍考試結束,再做進一步調查。 “你的身份我們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動講實話。”在民警面前,小珍終于承認,她是代替別人參加考試。 并非老師的“周老師”動起替考的歪腦筋
“她說叫我幫忙,幫她一個朋友考試,她朋友會給一點‘勞務費’。但具體考什么,我之前都不知道。我以為就是平常的期末考試什么的,沒有想那么多。”小珍口中的她,是小珍的同學、舍友小青(化名)。
這一天,來代考的不止小珍一人,還有另外兩位男同學,連小青自己也是“槍手”之一。 沒錯,這幾個“槍手”都是小青找來的。而幕后的組織者另有其人——杭州另一所高校的一位“周老師”,四張準考證上的考生,都是曾在這所高校就讀脫產自考的學生。 “周老師”姓周,但并非是真的老師。今年26歲的周某,曾經也是這所高校的學生。 “我是2012年畢業的,2013年的時候,我之前的老師接手學校自考部辦公室的工作,因為事情很多,就找了我幫忙。”周某說,他主要負責學生的名冊整理以及一些學生工作,雖是合同工,卻沒有正式的職務。只不過,大伙兒都稱呼他為“周老師”。 “我的生活比較拮據,也有虛榮心,想要花錢,就動了這個歪念頭。”周某身材偏瘦,說話不急不緩,條理清晰,在民警的詢問中,他幾次提到“很后悔”。其實周某也是一名自考考生,雖然已經畢業,但自考的科目還沒有完全考完。4月16日那天,他也在其他考點參加自考。 “一方面是心思不正,一方面是心懷僥幸。”周某對自考很熟悉,他知道自考準考證上的照片,并非當場采集,常常是考生多年前的照片。這讓他覺得,其中有可以蒙混過關的機會。 2000元一門向家長收錢分給槍手500元一門
2015年5月,一名女學生家長找到了周某。這名學生有些特殊,畢業兩年了,卻從不提起自考相關的事情,“精神上也有抑郁癥的傾向,遇到考試甚至會過度緊張”,周某說,當時這名家長找到他,是想了解孩子的在校情況。在交流中,家長提到,能否“安排”一下,讓孩子能拿到文憑。周某一聽之下,動了心思,說可以安排。
“最開始我是安排她自己考試,我提供大致答案。”周某以提供答案的方式幫助作弊,但最終結果很糟糕,“她只考了30多分”。 怎么辦呢?接下來3門自學考試,周某安排了3名“槍手”替考,2門成功通過。 就這樣,大大小小10來門考試,女學生這筆生意,周某以大致2000元一門的價格,收取對方打包價5萬元。 此后,他變得“小有名氣”,陸續有多位考生家長找上門。從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從其他3名考生(家長)處共計收取4.3萬元。 周某找到了自己的前女友小青,讓她幫忙給女學生替考今年4月的幾門考試。同時,讓小青幫忙聯系其他槍手給另外3名考生替考。 “一方面是‘專業對口’,另一方面知道她成績不錯,也想讓她賺點錢。”周某向考生家長收取的費用是2000元一門,而轉給小青的價格是800元一門。 “我也想賺點零花錢。”小青答應了。同時找到同學小珍和另外兩名男生,她給同學開出的價格是一門500元——舍友小珍是友情價,150元一門,考過的話一門再補150元。 “我們只想賺外快沒想到后果這么嚴重”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試作弊罪被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員(4名考生、2名家長、4名替考人員)被依法取保候審。
民警介紹,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打擊考試舞弊的力度空前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也就是說,類似于當初醉駕入刑,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考試舞弊行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入罪門檻相對較低,屬于“行為犯”,即只要實施這個行為就構成犯罪。 而此前,針對嚴重考試舞弊行為,即使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也沒有針對性條款,適用的罪名更是多種多樣。如果不構成犯罪,舞弊事件通常是罰款與拘留,或者由教育部門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當民警問及,是否知道刑法這條規定時,小青嘴里“平時成績都挺好,人也很不錯”的幾個同學,都是搖搖頭,表示并不清楚。 “我們平時上課,真的沒有去關注這個。”小青嘆了口氣,“完全沒意識到事情會這么嚴重,我們只是當賺外快,就像很多大學生找兼職。如果早點了解到《刑法》的變化,我們肯定不會去做替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