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說謊”研究中的一個誤區是把“說謊”行為看作一個非此即彼的二元化概念。從類典型論的角度來看,應該將其理解為一個級差概念。“說謊”作為一個級差概念不僅有理論依據也有心理現實性。運用級差化視角來研究“說謊”言語行為,可以更好地看清謊言的本質。

【關鍵詞】“說謊” 級差 定義 類典型

基金項目:陜西省教育廳專項科研計劃項目,項目名稱:“說謊”言語行為的英漢語用對比分析,項目編號:11JK0420。

引言

作為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說謊”因其復雜性和多面性備受關注。一方面,“說謊”與誠實守信的社會價值取向相背離。一般意義上的說謊是指說話人有意說不真實的話以欺騙他人(Webster;《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從語用學角度來看,如何為“說謊”下定義和歸類也一直是此類研究中的焦點和難點。由于謊言內容的虛假性,“說謊”明顯違背了會話合作原則中的真實準則。理想的謊言是“說謊者清,聽謊者迷”。不管“說謊”最終會否成功,說謊者總是竭力隱藏自己的“言外之意”。“說謊”能否算作一種言語行為?如何走出研究困境,系統、科學地解釋“說謊”?本文擬從類典型論的角度指出“說謊”研究中存在的誤區,并提出解決方案,指出今后的研究路徑。

“說謊”研究的現狀

1.二元化的研究視角

“我沒有說謊,因為我沒有說謊的必要意圖、我的陳述字面上是真實的、我所談論的是一個沒有真相的話題、我不過是在最好地呈現事實……我說謊了,如果你堅持這么認為的話,但那是合法的、那是一個道德上允許的話題、那沒產生什么嚴重的后果、那是由于我和對方關系的性質所決定的……”在談判中,人們會以上述理由為自己的說謊行為開脫。這些情況真實地展現了“說謊”現象的復雜性和多面性。唯其復雜和多面,人們對說謊的認知與評價才呈現出情緒化、模糊化和矛盾化的特點,也吸引了眾多學者從各個角度去描述和解釋它。以往的“說謊”研究文獻,大都采取了二元化的視角。在判定謊言時,沿用“是或否”的標準,即某種情形下某一言語表述如果滿足一些條件即是謊言,否則就不是謊言。這種視角的缺憾是顯而易見的,“說謊”研究因而陷入了困境。

2.二元化視角面臨的困境

(1)界定問題

根據人們對“說謊”的不同認識,“說謊”的定義不勝枚舉。過去幾十年來,認知心理學、實驗心理學、話語研究和語用學大都以如下定義作為研究出發點:A說了謊言t,當且僅當(a)A聲稱t是p, (b)A很清楚地相信t不是p。還有的定義認為,謊言首先應當是一句陳述。如此一來,特定場合下可能含有欺騙意義的祈使句、疑問句和感嘆句等就被排除在外。學者們竭力想要抓住“說謊”的全貌,盡量涵蓋“說謊”的各個方面,因而有了如下定義:“謊言決定于造謊者不誠實的說話態度,他一方面作出與自己實際認識不符的陳述,另一方面又設法使對方作出誤判,相信這個陳述與自己實際認識相符。明知手中是一顆石子,卻指著它說,‘是鉆石’,希望聽者相信而達到騙錢目的,這就構成了謊言。”(馬清華,2001)

“從說話人一方來看,若說話人在主觀上認定某表述為真或假卻故意將其說成假或真并期望聽話人相信該表述是自己真實意圖的流露,那么,該言語表述就是謊言。從接受者一方來看,若話語接受者認為說話者所表述的信息與自己的主觀認識(包括說話人對客觀世界的主觀認識和他或她對說話人認知狀態的了解)不一致,則該言語表述就是謊言。”姑且不論以上定義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人們更好地理解“說謊”的概念,至少可以看出,二元化視角下界定“說謊”概念絕非易事。

(2)社會接受度問題

二元化的謊言判定標準下,例外層出不窮。或者符合標準卻在公眾接受心理中不能算作謊言,或者不符合標準但又讓人明顯感覺是在說謊,如上文祈使句、疑問句和感嘆句謊言的例子。戴維森(2008)認為,并非所有的謊言都是錯的;在某些情況下,人們應當出于更重要的考慮去說謊。由于“說謊”這一行為受當時的情境、人際關系、心理動機等諸多社會及心理因素影響,人們對謊言的接受度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影響說謊接受度的變量多種多樣,以往研究中常見的就有:謊言動機類型、人際關系類型、判斷立場、性別、人格類型等。相比利己型謊言和戀人之間的謊言,利他型謊言和朋友、認識的人之間的謊言就能被接受;被欺騙者不能接受的謊言,站在旁觀者的立場上就能接受;女性不能接受的謊言,男性通常可以接受。不僅如此,多種變量之間還存在著交互影響。

單一變量影響下的說謊接受度也并非整齊劃一。以“說謊”動機為例,根據動機不同,一般可將謊言分為善意、中性與惡意。善意謊言是指對他人、集體、民族、國家以及社會有利的謊言;中性謊言指的是出于自保、自利、自娛、娛人或禮節需要、印象管理需要而說的謊言;惡意謊言是一種為了謀取某種利益所說的謊言,是主觀故意性的一種違背道德的謊言。通常人們所謂的白色謊言和黑色謊言之分以及Bussey(1999)劃分的反社會性謊言、白色謊言和開玩笑謊言,基本符合以上分類。

“說謊”具有級差性

1.級差性及類典型論

級差、等級或者梯級是認知語言學中一個重要的概念,來源于語義理論由結構主義向類典型論的嬗變。語義分析經歷了傳統語義學、結構主義語義學和類典型論三個主要階段。傳統語義學將詞義當成一個整體;結構主義語義學以語義場理論為代表,將詞義視作可分解的集合。語義場理論以二元劃分為基礎,認為某一認識對象或屬于或不屬于一個范疇,不存在程度的問題。判斷某一認識對象是否屬于某范疇必須依據該范疇必要且充分的特征。這種語義范疇觀普遍存在于哲學、心理學、語言學和人類學領域。結構主義的語義范疇觀在20世紀70年代受到挑戰。Rosch(1973)指出,不是所有的個體都具有相同的定義性特征,也不是所有個體都能在同等程度上表征一個自然概念,概念主要是以它的典型實例表征出來的。Rosch認為概念由兩個因素構成:類典型和范疇成員遞屬度。語義范疇有一個最佳實例,語義特征由此實例至范疇邊緣呈遞減分布,即語義特征在程度上有級差區別。雖然不同的著述對類典型論的表述不盡相同,但對語義范疇的性質卻有以下幾點共識:語義范疇不能以一套必要且充分的特征來界定;語義范疇呈現出放射性鏈狀結構;語義范疇的成員之間有隸屬程度差異;語義范疇的邊緣模糊。類典型論對語義范疇認識的深化帶來了語言觀和語言研究方法的變化。上世紀80年代以來,語法、語義、語用和語言習得等研究領域都可見到類典型論帶來的影響。

2.“說謊”作為級差概念的心理現實性

(1)“說謊”社會接受度的級差性

“說謊”的社會接受情況受多種因素影響,錯綜復雜。事實上,人們對謊言的態度不僅關乎接受或不接受的問題,也關乎在何種程度上接受或不接受的問題。Camden等(1984)將謊言區分為:為了有利于他人、為了保護隱私、為了保護自己、為了有利于自己但不打算傷害他人、為了保護自己同時打算傷害他人的謊言。采用上述分類方法調查謊言接受度的結果表明:有益于他人的謊言最能夠被接受,接下來依次是保護隱私的謊言、避免沖突的謊言、保護自己的謊言、有益于自己但不打算傷害別人的謊言,最不能接受的是有益于自己同時打算傷害他人的謊言。可見,“說謊”的社會接受度本身就具有級差性。

(2)研究領域“說謊”級差性的端倪

以上所述善意、中性和惡意謊言的普遍分類可以理解為一種大致上的謊言級別。其實,為謊言分級的做法早就存在。古羅馬時期,圣奧古斯丁就發現謊言之間有極大的差別,有些謊言相比之下更令人反感。他將謊言分為八個等級,從最嚴重的曲解教義開始,其次包括傷害人、混雜動機、取悅人、有助于人、保護人,到具有高貴動機的藏匿罪犯等。在此基礎上,同時又考慮到謊言的性質和后果,托馬斯·阿奎那進一步把謊言分為四類:惡意的謊言、純粹的謊言、玩笑的謊言和善意的謊言。進入現代,Coleman和Kay(1981)在研究英語單詞lie的語義時,也發現“說謊”的級差性。作者基于類典型論,提出了構成“說謊”概念的三個要素:該陳述是假的;說話人認為該陳述是假的;說話人作出該陳述的目的是為了欺騙聽話人。作者根據這三個要素設計了一份調查問卷,問卷中的八種情形即為以上三要素的八種組合方式。以美國英語為母語的受訪者對每種情形進行打分評級。調查結果大體上證實了作者的假設,即這些要素呈現得越多,就越有可能被標簽為“說謊”。

3.“說謊”是一個級差性概念

將“說謊”理解為級差性概念有其心理現實性和理論依據。這樣做能夠讓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更容易識別謊言、區分各種類型的假話。與其窮究而不可得地探討某個言語“是不是”謊言,還不如考察它“像不像”謊言,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程度上“像謊言”。某個虛假言語的確可能是利己或利他的,然而,一個利己(或利他)的虛假言語總是比另一個虛假言語更多或更少地利己(或利他)。滿足一些必要條件如Coleman和Kay(1981)提出的三個基本要素的言語可以看作是最典型的謊言,其余不完全包含某些要素的言語則依次為較典型或不典型的謊言。目前以級差化視角來考察“說謊”現象的研究中,較多使用Coleman和Kay(1981)的三要素定義。

謊言的虛假性隱含了“認定為假”和“有意欺騙”兩個因素,因此,判斷某一言語是否為謊言無需將上面三個要素全部列出。另外,Coleman和Kay(1981)的研究主要關注典型謊言,其定義無法用于解釋某些非典型謊言。Meibauer(2005)提到一個船長和大副的例子:船長和大副久有嫌隙。大副嗜酒,船長決定借題發揮,以泄私怨。一日大副又醉,船長遂記于日志:今,10月11日,大副酒醉。大副輪值,見此記錄,大怒。思索片刻,欣然提筆記下:今,10月14日,船長未醉。大副的記錄:“今,10月14日,船長未醉”暗示船長經常酗酒。此例的迷惑性在于它引導人們得出錯誤的會話含意,而字面內容屬實。因此,作為謊言必要條件的言語虛假性應當包括字面意義和會話含意。

結語

從類典型論的角度來看,可以作出以下結論:其一,應當理性地看待“說謊”。長期以來,受二元化判斷標準的影響,“說謊”的道德接受性一直沒有得到合理的評價,人們往往將“說謊”與“不誠實”、“人品差”畫等號。社會生活中的實踐經驗表明,“說謊”并非一無是處,在道德上也不是必須受到譴責的。“說謊”的產生,可能涉及到禮貌原則、隱私保護、避免尷尬等因素。“說謊”作為一個級差概念有其心理現實性和理論依據。引入級差化視角后,如何在不同領域、語境下使用謊言就變成了一種語用策略。其二,應當更加深入地研究“說謊”。級差化視角的引入,僅僅是開辟了一個新的視野,并未窮盡對“說謊”的研究。如何完善“說謊”的定義?“說謊”級差性在不同領域的分布特點是怎樣的?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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