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西方的自然法觀念和中國的自然法觀念在各自的社會發展,特別是在法制觀念的形成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傳統,中西方的自然法觀念有著各自的特點,也對社會的發展產生了截然不同的影響。本文對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觀念的特點和影響。

【關鍵詞】自然法觀念 中西比較

自然法觀念是西方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說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則。一般來說,自然法表示一種對公正或正義秩序的信念,這種正義秩序普遍適用于所有為宇宙間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①如果把自然法觀念僅界定為一種關于外在或超越于人類實在法,但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去認識和把握的客觀法則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說中國同樣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與發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臘。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認為:“這個萬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創造的,它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一團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燒,按照一定的分寸熄滅。”在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種超越神與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種規則,他將這種規則稱為“火”。隨著智者運動的興起,古希臘哲學家開始將關注的重點由自然界轉移向人類社會,并將這套規則引入人類社會,作為評定人定法則的標準。亞里士多德認為自然法是人類的理性,是以正義為基礎,引導人行善、阻止人作惡的準則。斯多葛學派認為支配著宇宙與人類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們主張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則生活。

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繼承和發展了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將抽象的自然法理論同古羅馬政治與法律結合起來,他認為真正的法律是正確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適用于所有人,它的內容是正義的。

在被基督教統治的中世紀,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學的外衣。中世紀神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托馬斯·阿奎那認為自然法離不開上帝,他將法分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種。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權重新獲得重視,神性、神權受到打壓;在社會經濟上,商品經濟發展的同時市民階級逐漸崛起;在哲學上,笛卡爾的理性主義逐步代替了中世紀的神性主義成為主導,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觀念向著理性主義的方向發展。格老秀斯是近代理性主義自然法思想的奠基人,他認為自然法不是源自上帝而是源自人的本性。霍布斯繼承和發展了格老秀斯的觀點,他同樣是從人性的角度來認識和解析自然法,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來自然法是一種道德律。與霍布斯一樣,洛克同樣認為在人類通過締結契約而形成的社會之前存在一種自然狀態的社會,但這種自然狀態是一種人與人平等、和平相處的狀態。這種自然狀態中存在著一種自然法支配著人的行為,這個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

2.自然法的特點

雖然自然法經歷了從古希臘羅馬時期的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紀的神學自然法再到近代的理性主義自然法的發展,但是從中不難發現一些始終存在其中的基本特征:⑴自然法是一種絕對正義的規則。無論是古希臘羅馬時期、中世紀還是近代理性主義時期,自然法都是一種支配自然宇宙和人類社會的規則,并且這種規則是絕對正義的。⑵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西方的自然法學家普遍認為自然法是超越時間與空間而存在,且對世間的萬物包括全體人類都有約束作用。⑶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因為自然法是絕對正義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人類在制定成文法時必須以自然法為基礎,符合自然法的理性和正義的精神。

中國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內涵

中國的自然法思想存在于道家、儒家和墨家的思想體系之中。

道家學派的創始人老子認為社會的管理和法律的制定應該“自然無為”,“自然無為”強調社會的發展應該順應自然,要做到順應自然統治者首先自己要不妄為,在管理社會、制定法律時要注意“絕圣棄智”“絕仁棄義”和“絕巧棄利”,即保持百姓思想的單純,保持社會風氣的淳樸。

儒家認為自然法是宇宙運轉的內在規律,即所謂的“常”。根據“天人合一”的思想,儒家認為人性中也有“常”,孟子說:“仁義理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這種人性中固有的,不是外界強加的“仁義理智”就是自然法在人性中的體現。英國著名的漢學家李約瑟說:“中國肯定有一種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貫接受的那套習俗,也即是儒家所說的’禮’。”③“禮”是儒家自然法在社會生活領域的表現形式。“夫禮,天之精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禮”是儒家的道德行為準則,并且指導具體的行為規范,人的行為包括人制定的成文法必須要符合“禮”。“禮”的核心思想,“禮”的制度表現是“三綱五常”。

墨家對于自然法的表述是“天志”或者“天法”。“天志”即天的意志,它的內容是“兼相愛,交相利”。“天志”以愛人和利人為最高準則,且“愛”和“利”是沒有等級差別的。“以天為法,動作有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則為之,天之所不欲則止。”可見“天志”是一種普遍的準則,人類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天志”,否則將“不可以為法”。

2.自然法的特點

總結道家、儒家和墨家的自然法觀念,我們發現:⑴自然法是普遍的、客觀的法則。不管是道家的“天道”、儒家的“常”,還是墨家的“天志”,它們都是世界運轉的內在規律,不會因外在變化而改變。⑵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基礎。荀子將“禮”稱為“法之樞要”,并且強調“非禮無法”,就是把“禮”作為人定法律的指導,不符合“禮”的法不能稱之為法。同樣的,墨子的“法不仁不以為法”也是在說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不能算作是法律。至于道家,雖然老子推崇自然法反對人定法,但是以宋钘、尹文為代表的稷下黃老認為“法”和“禮”都是源于“天道”,并且應該順應“天道”。⑶自然法的內容是善。道家的“絕圣棄智”“絕仁棄義”和“絕巧棄利”,儒家的“仁義理智”,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從本質上說都是對“善”的表述,同時自然法本身也有引導人向善的目的。

中西自然法比較

1.內涵不同

西方自然法觀念的核心內涵是理性,而中國自然法觀念的核心內涵是倫理。古希臘時期斯多葛學派就認為自然法是種神圣的理性,中世紀時期的自然法被表述為接近“神的理性”的理性,到了近代,洛克說:“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的全人類。”③可見,理性是西方自然法觀念的核心內涵。中國的自然法觀是以“天理”為基礎的,這里所講的“理”強調的是基于血緣關系和宗法制的倫理。“人倫者,天理也”,天理即倫理。

2.特征不同

雖然中西自然法都是一種普遍的、客觀的宇宙運轉規律,并且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礎和準則,它們都有最高性和普遍性的特點。但是西方的自然法是永恒不變的,而中國的自然法是可變的。如西塞羅所說:“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來的,也不是什么人民決定的,而是某種憑借允許禁止之智慧管理整個世界的永恒之物。”④中世紀時期,自然法是鏈接永恒法和人法的橋梁,永恒法是不變的,自然法因此也是永恒不變的。近代,格老秀斯擺托了神學的統治看自然法,他認為即便是上帝也不能改變自然法,進一步肯定了自然法的永恒性。在中國,孔子說:“麻冕,禮也;今也純儉,吾從眾。拜下,禮也;今拜乎上,泰也。雖為重,吾從下。”④這反映了孔子認為“禮”是可變,對于怎樣守“禮”個人也可以有所選擇的。

3.形成的背景不同

西方的自然法觀念發源于古希臘,古希臘人對待自然是一種對立和征服的態度。一方面商品經濟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買賣關系,這為自然法發展中的社會契約精神的產生奠定了基礎。在農耕文明占主導的中國,人依附自然、順從自然,產生了“天人合一”的觀念。因此中國的自然法主要討論的是人的關系。另一方面,以家庭為單位的農耕經濟鞏固了人與人之間的血緣關系,這使得自然法討論的重點在倫理。

4.影響不同

在治國方略方面,西方的自然法為法治提供了基礎,而中國的自然法則導致了人治。在西方的觀念中,自然法是一種超越人的權力的普遍客觀法則且自然法是絕對正義的,因此在根據自然法的規則制定出來的人定法也應該對人類有著普遍的約束力且是公平正義的。洛克認為自然法不僅存在于“自然狀態”下約束自然權利,而且有了國家和政府之后它仍然繼續存在。⑤因此,政府作為契約的締結者也必須受到契約的約束,同時政府的行為必須以既定的法律為依據。可見,受到自然法觀念的影響,法治的思想在西方萌芽與發展是必然結果。在中國,受到“天人合一”觀念的影響,自然法的觀念被賦予了很濃的倫理色彩,自然法想要在人類社會得以實現就必須要借助人的力量。荀子在《君道》中如此論述法與人的關系:“法不能獨立,累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制源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后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可見,君子(即人)對法的制定和實施是有決定性影響力的。因此中國古代的法律通常是君主意志的體現,約束的對象是君主以下的官員和百姓,這是典型的人治。

在對待法律的態度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使人們敬畏法律,而中國的自然法使人們敬畏君主。受自然法觀念的影響,西方人認為成文法不僅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在它的背后更隱藏著一種普遍、永恒且絕對正義的規則,如果違反成文法不僅是違反立法者的意志,更違反了某種強大的自然規則。在古代中國,成文法僅僅是君主意志的體現,如果違反了成文法也只是違反了君主的意志。人們少了對于法律本身的敬畏,多了對君主所代表的公權力的敬畏。另一方面,在西方作為契約締結方的人民有義務遵守契約,并且對契約的遵守有助于政府保護他們的權利。在中國,統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統治,人民作為被統治者只能被迫服從法律、服從統治者的權威。和法律相比,例如“孝”等倫理觀念對中國人來說更具有神圣性和權威性。

注釋:

①牛津法律大辭典[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629.

②夏勇.法治源流:東方與西方[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65-66.

③肖靜.中國“法自然”與西方“自然法”之比較[J].溫州大學學報,2009(1):51-55.

④馬建興,蔣清華.超越中西的自然法之鏡——自然法思想新論[J].太平洋學報,2006(11):45-55.

⑤占茂華.自然法觀念的變遷[D].華東政法大學,20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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