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立德樹人喚回法學教育的靈魂——論法律事務專業的教學本位觀
作者: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陸俊松 魏 來
發布時間:2014-09-03 15:13:01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法律事務專業在高職院校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全國司法警官類高職院校,無不開設此專業而且招生規模在各專業中都是穩居第一(此外,一些其他類型高職院校也開設了此專業)。法律事務專業在過去十多年的發展中為各校都帶來了令人欣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時至今日,該專業的畢業生也已遍及各行各業。但是,在蓬勃發展的同時,法律事務專業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諸多困難之中,最令法律事務專業氣短的就是畢業生的就業率。不止一所高職院校的法律事務專業因就業率問題被麥可思調查亮了黃牌。因此,重新審視探討法律事務專業的一些關鍵問題已成為該專業繼續健康發展的刻不容緩的問題。
為此目的,本文擬探討法律事務專業的教學本位觀這一關鍵問題。而要探索教學本位觀就必須先從培養目標說起。
培養目標是一個專業的靈魂,是一個專業所有活動必須緊緊圍繞的中心。根據2004年教育部門公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簡介》(征求意見稿),法律事務專業的培養目標為:“培養掌握法律基本理論和應用技能,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以下稱2004目標)而根據2012年教育部委托高職高專教學指導委員會制訂的《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試行)中,將法律事務專業培養目標界定為:“本專業培養具備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掌握法律知識和應用技能,能勝任基層企事業單位法律事務、社區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的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以下稱2012目標)細察這二個目標,它們的共同之處是都強調人才的“技能”和“應用”,但2012目標將法律事務專業培養的人才定位得更明確:為“基層企事業單位和社區鄉鎮提供法律服務人才”。
教育部這兩個培養目標,直接決定了十多年來法律事務專業的發展方向,也將決定著法律事務專業將來相當長時間內的發展方向。但是,教育部作為全國教育的主管部門,它的行政領導地位決定了它所制定的培養目標只能是根本的、宏觀的。教育部的這兩個目標是站在國家的角度指出國家需要怎樣的法律事務人才,抓住了作為職業教育法律事務專業的核心,但對作為培養人才的辦學單位來說,這樣的目標卻是過于寬泛——本文把教育部規定的目標稱為行政目標。各校要想實現教育部規定的行政目標,必須從教育規律的角度來探討以怎樣的教學目標來實現教育部的行政目標。如果沒有相應的教學目標,教育部的行政目標是不可能得到實現的。而教學目標的關鍵就是以什么為本位來培養人才和組織教學。
關于法律事務專業的教學本位的探討至今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以知識為本位。“知識本位教育是以傳授知識為主要目的或唯一目的的教育觀,即把教育的知識目的等同于全部教育目的的一種教育觀念。”據此,法律事務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以掌握系統的法律知識為本位,并為此構筑了整個的教學過程。在知識本位的前提下,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在校三年期間要學習二十門左右的法律課程;教師的教學方法以仔細講解概念、特點、構成要件等法律知識為重點;學生成績評定以期末一紙考試為唯一依據。知識本位下的教學固然使學生獲得了系統的法律知識,但其最大的缺點是,由于教學缺少與相應職業崗位的聯系,學生雖然掌握了相當多的法律知識,卻沒有掌握用所學知識解決具體職業崗位問題的能力。“盡管知識是人類認識成果的結晶,有助于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但如果將知識目的看作是教育的主要目的或者唯一目的,就會帶來單純追求知識的弊端,這也是知識本位教育所必然會產生的弊病。由于過分突出知識目的,將導致犧牲教育的其他目的,如技能目的、素質目的等。這樣的教育容易造成知識灌輸、學生學習被動、身心得不到全面協調的發展,這已為當代許多教育研究者和學者所詬病,成為知識本位教育面臨挑戰的原因之一。”此外,“在以知識為本位的教育中,教育這種本來以培養人為宗旨的社會活動被當作以知識傳授為中心的活動,‘人’被當作‘知識容器’,教育未能有效地促進人的發展,教育因此與生活世界脫節。”所以,知識本位下培養的學生無法適應用人單位的需求,畢業生沒有具備教育部要求的技能性和應用性。這種人才在法律本科教育和本科以上教育規模日益龐大的情況下,實在難逃被淘汰的命運。
為解決此困境,學者們再次借鑒職業教育的一般理論,將法律事務專業的教學本位修改為能力本位。這是本位探討的第二個階段。“能力本位職業教育,又稱CBVE(Competence Based Vocational Education),也有稱CBT(Competence Based Training),即能力本位培訓,其中以能力本位職業教育居多。它是一種以滿足企業需求為主,強調能力的培養、能力的訓練的職業教育。它以全面分析職業角色活動為出發點,以提供產業界和社會對培訓對象的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能力為基本原則,強調學員在學習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其核心是如何使學生具備從事某一職業所必需的實際能力。這種教育是以從事某一具體職業所必須具備的能力為出發點來確定培養目標、設計教學內容、方法和過程,評估教學效果的一種教學模式。”
能力本位不再強調學生系統掌握所學知識,而是提出知識以“必需”“夠用”為度。能力本位最大的優點是開始將知識教學與職業崗位相聯系,以職業崗位所需的能力為標準來設計教學過程,而這正回應了教育部對法律事務人才的“技能性”和“應用性”的要求。所以,能力本位在法律事務專業的教學中獲得了極大地響應,能力本位成了法律事務專業教學的大纛,影響了整個教學活動,從教材的編寫、教學方法的選擇到教師隊伍的建設、教學成績的評定等方面無不留下能力本位的烙印。能力本位理念的優點是非常明顯的,它抓住了職業教育的根本,但能力本位的施行并沒有使法律事務專業畢業生較之以往更受歡迎,麥可思的調查更是讓我們看到能力本位并沒有改變法律事務專業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中的不利局面。那么,麥可思調查的結果是不是對能力本位教學觀的否定呢?從概念上說,“能力本位確實存在著不適應時代要求的局限,無論把能力理解得多么豐富和寬廣,但作為人的發展目標構成因素之一,它不能涵蓋知識、情感、意志、道德、人格、個性等因素。而這些因素正是在科技、經濟全球化時代背景下所必不可少的。”根據麥可思的調查,我們重新審視了多所院校的法律事務專業的課程設置及教學方法等方面,我們發現了能力本位教學觀下的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的幾點不足:第一,各院校將法律事務專業的能力定位于典型的法律職業崗位,主要培養的是以訴訟業務為中心的各種能力,例如,各種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以組織、開展模擬法庭為中心的訴訟能力等。但是,法律事務專業的畢業生卻很少能夠在畢業后直接進入這樣的崗位。可見,許多院校在貫徹能力本位時過于理想化、做法簡單,沒有充分顧及現在法律事務專業畢業生就業的實際情況,對崗位能力的界定范圍過于狹窄。第二,雖然認可能力本位的教學理念,但知識本位的地位并沒有被真正撼動。大多數院校法律事務專業的課程設置在能力本位與在知識本位下并沒有根本的不同,基本上還是二十門左右,所以,用來實現能力本位的時間、空間都非常有限。第三,能力本位和知識本位一樣,都沒有關注學生品格的培養。無論是知識本位還是能力本位都難逃把學生當作職業工具之嫌。而僅僅掌握了知識和能力的人并不能真正造福于社會,更不能真正造福于自己。“法科學生熟練掌握了法律規范及其技術性流程,只算得上一個半成品,是一個工匠式人才。體現在法律理性中的正義觀念和人文關懷——職業倫理精神,才是這‘產品’的最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由法治的本質所要求的。”沒有一個職業不需要從業者具備良好的品德,沒有一個用人單位不關注所用之人的品德,也沒有一個人可以在品德之外給自己帶來真正的幸福。因此,要培養優秀的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就必須在教學中注重培養學生的職業倫理品格。“目前,法科本科教育實行國家統一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但是法律倫理與司法倫理或法律職業道德這門課程,不是核心課程,不是必修課程,有些學校做了選修,大部分高校連選修也沒有。”“一個完備的法律交給不同資質的人員,則有完全不同的實際效果。”
綜上所述,無論是知識本位教學觀還是能力本位教學觀都不能單獨培養出優秀的適合職業崗位需求的法律事務人才。為此,我們必須尋求新的教學本位觀。新的教學本位觀的確定必須緊緊圍繞學生的就業崗位,就業崗位的需求理所當然地直接決定著教學本位的內涵。然而,法律事務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已普遍呈現出極大的不確定性和多樣性。從畢業生就業崗位的調查情況來看,真正從事和所學專業對口的工作的畢業生并不多。因此,就業崗位的不確定性和多樣性便成了決定法律事務專業教學本位的關鍵因素。而這個本位,在本文看來,就是知識、能力、倫理三位一體,就是說法律事務專業人才的培養必須堅持知識、能力、品德并重的教學理念。
為什么我們要主張知識、能力、倫理三位一體的教學本位觀呢?
職業教育并不是要把受教育者僅僅培養成某一職業的匠人。職業教育必須首先關注人的全面可持續發展,使受教育者在知識、技能、品德三方面得到和諧發展。以此反觀知識本位觀和能力本位觀,我們便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中的不足。在知識本位觀下,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專業知識范圍狹窄,僅限于法律知識,這種狹窄的專業知識使得學生無法面對不確定工作崗位的挑戰,更沒有辦法實現全面及可持續的發展。在能力本位觀下,法律事務專業學生受到的能力訓練是以典型的法律職業崗位為對象,以訴訟能力為主,如此狹窄的能力范圍同樣使得學生無法面對不確定的工作崗位,當學生面臨不同的工作崗位時便會手足無措。
知識、能力、倫理三位一體教學本位觀,不是簡單地將原來的知識本位觀、能力本位觀拿過來,再伴以倫理知識。三位一體本位觀有著自己的內涵,而且其中的“知識”、“能力”與知識本位觀中的“知識”和能力本位觀中的“能力”有很大的不同。在三位一體本位觀中,法律知識只是學生知識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法律知識不再追求整個的知識體系,也不再受“夠用”與否的限制(因為就業崗位的不確定使得“夠用”成為一句無的放矢的空話),它追求的是建立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以及建立學生自學法律知識的能力。所以,法律課以學習法理、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分析指導八門課程為主,除了法律知識的學習外,學生還要學習心理學、社會學及社交禮儀知識、商業管理和經營知識。這樣的知識范圍,既關注了作為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的專業特色,又為其將來“轉崗”作好了準備。
同樣,在三位一體教學本位觀下的能力和能力本位觀下的能力也有著根本的不同。在能力本位觀下,能力主要是以掌握訴訟能力為主,但三位一體本位觀下的能力主要內容卻是豐富得多。根據我們對法律事務專業畢業生就業崗位的調查分析,雖然就業崗位多種多樣,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共服務性崗位,另一類是經營性崗位。根據這兩大類崗位對于工作能力的要求,我們總結歸納出法律事務專業學生至少應當掌握的十三種能力:1.理解、運用法律的能力;2.理解、運用政策的能力;3.案件分析、歸納、總結的能力;4.道德判斷、堅守能力;5.自我心理調適能力;6.相關文書寫作能力;7.自學能力、信息檢索能力;8.判斷、控制情勢,尤其是判斷、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9.準確判斷當事人心理的能力;10.與團隊成員溝通、協作的能力;11.勸導、說服能力;12.制定及組織實施方案的能力;13.商業營銷能力。這樣的能力范圍基本上可以涵蓋法律事務專業畢業生的各種就業崗位能力需要。但是,知識和能力的教育無論多么科學、完備,作為教育人的院校總不能僅僅憑借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傳授和培養來完成對人的教育使命。對于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來說,合乎崗位要求的知識和能力的獲得并不能保證他們成為真正合乎崗位需求的優秀人才,因為完成任何一種崗位工作都必然依賴相應的道德品行。所以,倫理道德理所當然地應該成為院校教育本位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無論是以往的知識本位觀,還是現行的能力本位觀都沒有對此予以充分地重視。為此,本文主張將倫理的教育作為教育本位觀的組成部分,并與知識、能力三足鼎立,共同組成法律事務專業三位一體的教育本位,以此為出發點重組法律事務專業教育的內容和教學過程。倫理教育的內容分為四個部分:1.傳授倫理知識;2.認識人是一種倫理的存在;3.認識法律及各種社會制度的倫理性;4.培養學生的道德堅守能力。
職業教育并不是本科教育的低級階段,其培養的人才也不是次級人才,所以其培養學生的出發點必然有自己的獨特性,只有尋找到這種獨特性才能真正使所培養的學生符合社會的需求。而本文認為知識、能力、倫理三位一體的教學本位觀就是法律事務專業應當堅守的本位,法律事務專業必須以此為出發點重組法律事務專業的教育內容和教學過程,如此才能挽回法律事務專業發展的頹勢,使國家對法律事務專業人才的期盼得以實現。
(該文章系廣東省教育廳2012年教改項目“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20202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