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辦評分離”改革的核心是“管辦分離”。管辦評分離涉及的主體是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評價機構。管辦評分離也就是要依法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評價機構這三大主體的基本權益,明確其應盡義務,就是要讓這三大主體依法活動。“管辦評分離”改革中的管、辦、評三者不是平行關系,而是層級關系,管辦分離是第一層級,管辦評分離是第二層級。新一屆中央政府成立以來,迄今已取消下放334項行政審批等事項。這就是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取消“國家重點學科審批”,標志著教育改革朝著“管”、“辦”、“評”分離方向邁出重要一步。取消“國家重點學科審批”意味著教育部把對高校學科水平的評價讓位給真正專業的評價機構如國內外相關專業協會,由他們的專家團隊以專業的視角、科學的標準,站在超脫的位置上,對各大學的學科打分,獲得更加真實客觀的評價結果。教育管理機構、受教育者等就可以根據這些結果,采取相應的政策或者作出自己的選擇。

評價改革是“管辦評分離”改革的“抓手”。我國開展高校評價和排名已經有20多年的歷史,國內的排行榜都由民間機構或學者推出。其間關于中國高校排名的爭議和質疑從未中斷過。爭議的焦點就主要集中在評價機構的權威性、評價指標體系的科學性、評價操作過程的規范性和評價結果的公正性等方面。

這些爭議是正常的,其現實原因:一是由于行政評估過于強勢,社會中介機構生長空間有限,因此社會評價的公信力難以確立;二是由于信息不公開,公眾獲得的教育信息有限,造成社會中介機構的評價可在數據上做手腳;第三,一些由政府機構改制建立的社會中介部門,其實還帶有政府背景,嚴格說來,還是行政評價。因此,當務之急是培育第三方專業組織。國外的評價大都借助第三方,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可以作為我們下一步工作的借鑒。政府要調動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積極性,鼓勵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監測教育質量,將委托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程序之中。

評價改革的技術問題主要是指標體系的構建和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和綜合評價問題都屬于統計學的研究內容。從統計學的角度來看,指標體系的構建必須滿足科學性、可行性、聯系性、靈活性等原則。內容包括評價指標體系的適用性問題,評價指標體系內容的科學性問題,數據的性質和指標的可比性問題以及人才培養和科研的權重分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