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管辦評分離”,關鍵在于政府要真正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從我省高等教育的情況看,我們認為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應考慮幾個方面:積極推進高校招生權,人事權,財務自主權,學科、專業設置權的改革與下放。

人事權是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核心內容之一,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高校編制管理的問題。我以為公辦高校的人事編制應仍然堅持以政府規劃和管控為主,但政府必須根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客觀形勢與需要以及各高校的實際辦學需求作出動態、適時的調整,不能高校的人事編制方案長期不變。二是高校進人權的問題。在政府規定的編制內,高校應擁有自主招聘教職工的權力。三是在高校事業規模、人員編制和辦學總經費核定的情況下,要不要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的問題。我認為政府應對公辦學校實行“人員工資總額包干”,并按照“超支不補,節余自留”的原則,由學校自主對人員的規模、聘用和使用做出安排,這樣可以激發學校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活力,而目前我省普遍的做法是細管到了每一個人頭上。四是高校教師的職稱評審權問題。目前陜西省有109所高校,截至2012年底,擁有教授評審權的高校有10所,有副教授評審權的有8所,2013年省上又進一步下放了講師評審權給各校,以上這些做得非常好。但從管辦評分離的改革出發,我以為還可以進一步擴大高校在教師職稱評審上的自主權。

積極推進高校財務自主權改革與下放,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足額確保學校的辦學經費,并促進生均經費不斷增長。其次,應進一步落實學校財務自主的原則。

促進“管辦評分離”,必須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

我們認為在推進管辦評分離改革的背景下,必須同步地加強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和優化。對此,目前大學章程制定工作的啟動是一個十分有利的契機。大學章程作為大學中的憲章,其基本的功能一是在于理順和廓清大學與政府的邊界與關系;二是在于完善和固化大學內部的治理結構和各項工作的操作規章制度,從而確保大學能夠成為一個自治自律、規范有序的主體。

按照我國大學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結構的要求,目前在完善大學內部治理結構上,一是要進一步厘清黨委領導和校長負責之間的關系,清晰界定其職、權、責,并明確各項決策、議事規則; 二是要充分落實和保障“教授治學”作用的發揮,大力強化學術權力的作用,真正地推進“去行政化”改革;三是要充分發揮教職工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的作用,健全教代會制度、學代會制度,使廣大師生員工能夠切實參與到學校管理工作中來,并且真正擁有監督權力和訴求表達權利。

促進“管辦評分離”,必須大力扶持和促進民間評估組織機構的發展,通過制定一些優惠政策,運用市場機制,積極扶持引導和加強民間教育評價組織在我省發展。扶持現有的專業教育評價機構,如應大力加強陜西高等教育研究與評估中心建設,并盡可能促進其法人化。積極考慮引進國內或國際有影響的教育評價機構介入對我省高等教育的評價工作,以引領陜西教育評價發展。各個高校應充分加強自身評估中心建設,促使其能夠成為面向社會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強化教育督導職能,并使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脫鉤,成為直接受國務院領導的相對獨立的縱向垂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