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教師資格考試中要進一步加強法律相關內容的考核。實施中小學教師全員法制培訓,通過國家和地方分級培訓的方式,爭取用3年時間,確保全體教師接受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法制培訓。中小學校長國家級培訓和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將法制內容列入培訓課程,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組織培訓班,確保全部中小學校長和法制教育教師都能接受系統的法制培訓。中小學要通過專題培訓、法制報告會、研討會等多種方式,確保每位教師每年接受不少于10課時的法制培訓。各級各類學校要進一步健全考核、評價制度,把校長法律素質和依法治校能力作為校長任職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把教師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掌握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質以及依法開展教育教學能力、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等情況作為教師師德和業績考核、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