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兒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方方面面,涉及教育、管理、應對處理的各個環節。《意見》從加強預防性侵犯教育、加強常規管理、密切家校聯系、積極應對性侵犯事件、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等方面對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各地教育、公安、團組織、婦聯組織在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中各自的職責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又強調了四部門的協調配合。各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意見》的有關要求,迅速行動起來,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督導檢查。對于因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開展不力而導致多起性侵少年兒童事件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的地方要進行問責。

【鏈接】 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規定

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等幾種罪名。

其中,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專家點評

預防性侵,更需要法律托底

近段時間,全國多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事件頻繁曝光,引起各方廣泛關注。由此,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成為擺在全社會面前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四部門聯合出臺意見,可謂正當其時。

事前防范,是確保孩子權益不受侵犯的首要工作。一方面,各地教育部門和寄宿制學校必須進一步嚴格制度,如實行宿舍“封閉式”管理,不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另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家庭、團委、婦聯、公安機關和其他社會力量應該攜起手來,向孩子普及預防性侵教育,讓孩子及早懂得性侵的概念,以及遭遇性侵時的正確應對方法。

進一步而言,為孩子構筑立體安全網,還需要強化法律建設,確保“事后嚴懲”。客觀而言,雖然我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有打擊性犯罪的相關法律,但是對于性侵未成年人這種特殊犯罪,卻沒有適用的具體法律,導致公檢法部門在懲治犯罪分子時常常遇到罪名適用和量刑的瓶頸,削弱了法律的震懾力。對于這個問題,立法機構應該盡快將相關立法提上日程,以保障執法部門依法、準確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確保孩子的權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

這方面,國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一些國家雖然沒有獨立的嫖宿幼女罪這一罪名,但同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無論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都構成重罪。2010年,美國南加州伯班克學區的公立學校喬登初中一名女教師到當地警局自首,承認她與學校一名14歲男生有著長達半年的戀情,并與這名男生發生過多次性關系。這名老師被控5項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刑事罪,最終被判7年徒刑。這樁案子,成為美國未成年人保護的典型例子。

胡適曾有言,怎樣對待孩子,事涉民族文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嚴重挑釁了人倫底線,必須嚴懲不貸。無論在扎實、全面、科學做好預防教育方面,還是在完善相關法律方面,我們需要做的工作都很多。期待四部門聯合出臺的意見,能為后續的工作開個好頭。(胡樂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