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11月15日報道,因為受到教師體罰,北京一名初二男生從學校回家后,直接坐電梯到17樓,然后悄無聲息地一躍而下的悲劇剛剛過去,近日海南又曝光了一起小學教師體罰學生事件。近期,北京、四川、海南等多地接連發生教師體罰學生事件,“如何制止教師體罰的沖動”再度成為網民熱議的話題。
教師體罰學生,自古以來就是學校教育老生常談的話題之一。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體罰與教育相伴而生,且不可分離。進一步深究,是人性之中的劣根性讓學校教育無法不對學生進行體罰。人有哪些劣根性?比如,好吃懶做、貪圖享受、不勞而獲、欺凌弱小、目無法紀、不思進取。學校教育要基于人性施教,幫助學生克服、糾正其人性的劣根性。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僅僅靠苦口婆心的說教和溫情的循循善誘,是無法實現的。因此,學校教育必須要有一定的懲戒——適當的體罰。
雖然古今中外教育者對體罰的認識各有不同,但總體上來看,主流的觀點是傾向于適當的體罰,而不是完全禁止體罰。古羅馬的希臘著名作家普魯塔克說:“打給兒童帶來的只是害怕和痛苦,使其不寒而栗。”法國文藝復興后期的著名人文主義思想家蒙田指出:“棍棒下成長起來的孩子,心靈更為懦弱,更為固執。”同樣反對體罰的我國現代教育家陶行知認為:“體罰是權威制度的殘余,在時代的意義上說,它已成為死去的東西;它非但不足以使兒童改善行為,相反,它是將兒童擠下黑暗的深淵。”應該說,反對體罰的人大都是善良的人性樂觀主義者。
但蘇聯著名教育家馬卡連科卻一語中的地指出:“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種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于形成學生的堅強的性格,能培養學生責任感,能鍛煉學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養學生抵制引誘和戰勝引誘的能力……適當的懲罰,不僅是教育者的一項權利,也是教育者的一項義務。”亦贊同適當體罰的我國現代教育家陳鶴琴認為,雖然“積極的鼓勵比消極的刺激來得好,但是鼓勵法也不可用得太濫,一濫恐失其效用;刺激法若用得其當,也是很好,不過只可偶一為之而已。”當然,適當的體罰的目的,應該是著名的法國教育家盧梭所說的:“我們不能為了懲罰孩子而懲罰孩子,應該使他們覺得這些懲罰正是他們不良行為的自然后果。”
毫無疑問,沒有體罰的學校教育是對學生、家長、社會和國家高度的不負責任,但不適當的體罰,比如身心暴力體罰,則也應該完全禁止。因此,教師在對學生進行體罰時,一定要注意適度。一般而言,罰站一刻鐘至半小時是適當的,老師完全可以自主決定。而如果要進行罰站半小時以上的嚴重懲戒,包括放學留校等,老師則應該事先征得教導主任、副校長、校長和家長的同意。尤其是在今天這個獨生子女的時代,教師對學生進行任何體罰,更是需要對適當作好把握,并要有同事和學生作證。半小時以上的罰站等嚴重體罰結束后,一定要有家長親自來接,溝通之后,簽字畫押——家長認同老師的懲戒是適當的、合理的、正確的,孩子被接回去之后若出現問題,與老師無關,才允許接回去。這樣能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懷一片好心的老師承擔心理脆弱的學生被懲戎后自殺的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理性而言,學生的人性劣根性客觀上講需要體罰,零體罰的學校教育絕不會是好的學校教育,但老師對學生進行體罰一定是要切記適當。當然,為了既授給老師體罰學生的必要權力,又要嚴格防范老師的不適當體罰,教育部應該盡快出臺相關規定。這方面,我們可以學習、借鑒英國和美國的成熟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