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顧法律網司南:譚律師,我們了解到您之前在檢察院和法院的刑庭工作過,結合您的司法實踐工作的執業經驗,能否用最通俗的語言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量刑規范化的改革背景?

譚海律師:好的。首先,我介紹一下量刑規范化的改革背景。2010年上半年在醞釀了數年之久的刑事案件量刑規范化的改革終于初現成果: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兩院三部”共同通過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等司法解釋的出臺,這兩份意見的出臺標志著我們的刑事案件的量刑進入了一個更為規范的時代。

中顧法律網司南:我們了解到,您作為刑事案件辯護人優秀律師代表,還有幸參加了2010年8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級培訓;2011年9月和10月期間作為律師代表,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和間接的匯報了一年以來在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了想法和建議,并得到有關領導的好評。

譚海律師:是的。我早年在檢察機關工作時,雖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令其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是我應盡的職責,但我還是經常感到當時尚未形成一套規范、有效、合法、合理的量刑規則,因此就發現同一罪名的類似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刑事法官手里可能就有不同的量刑。因此,同罪不同罰的情況比較明顯,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

中顧法律網司南:那么,這種情況現在是否好轉?

譚海律師:有的。自從量刑規范化頒布實施以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被大大壓縮了。所以,我個人認為,量刑規范化的叫法不是特別準確,應該叫量刑細化可能更準確。我舉例說明,常見的過失犯罪,以我國《刑法》133條的交通肇事罪中肇事后逃逸為例:逃逸的或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量刑幅度在三年到七年;所以以前對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被告人張三判決七年也是對的,對差不多情形的李四判決三年也是對的。因此,同罪不同罰的情形特別明顯。但根據新的量刑規則明確規定: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假定沒有其他特別情節的情況下,對李四判處三年是對的,但是對李四張三再判處七年就是不對的了。可見,量刑規范化更像量刑細化。正是由于這條條框框的約束,讓刑事法官的量刑更趨合理與平衡。從一定程度上說,這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福音,是我們法制建設的成果,是依法治國理念的勝利!

中顧法律網司南:對于量刑規范化您覺得還有什么不足之處嗎?

譚海律師:有的。就是還不夠公開透明。關于這個問題,我在有關的會議上也提過意見,希望法官能夠將斷案的過程公開透明化。可惜這樣的意見沒有得到高層領導的認可,的確遺憾。

中顧法律網司南:通過今天的節目,我們進一步加深了對量刑規范化的認識。感謝譚律師接受我們的采訪。大家如果有什么法律問題可以向上海律師譚海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