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克法律師談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發布時間:2013-11-23 09:29:11
馮克法律師解讀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中顧法律網司南:針對近期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社會上各方也是議論紛紛。到處都是聲音,其中聲音最大的莫過于音樂家和作家。既然這部修改草案是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那么肯定考慮了多方的意見和建議。其雖然引來了一片罵聲和抱怨聲,但是修改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加的完善更好的維護相關人的權益,我們要承認草案還是有很多值得稱贊的進步。
一、我國現行的著作權管理模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第八條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對著作權的管理模式有三種,行政管理、集體管理和著作權人自行管理三種方式并存,現行法律以行政管理為主導,倡導集體管理。《著作權法》草案對集體管理進行了專節規定,對設立依據、管理權限等都作了不同于現行法的規定,應當說是參照國外對著作權的管理模式進行的新探索。但由于我國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還不規范,將著作權人個人自行管理權逐步轉移給集體管理組織、賦予集體管理組織更多、更大的管理權是否有利于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修法初衷,還有待觀察。
二、本次修改草案大家爭議最大的是“制作錄音制品法定許可”、“延伸性集體管理”以及信息審查義務這三個方面。(一)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
優秀的音樂作品既是著作權人的創作成果,同時又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民族的寶貴財富。促進優秀音樂作品的傳播對傳播民族文化、陶冶民族情操、提高民族素質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規定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是必要的,也是對國外先進立法實踐的重要借鑒。應該說,規定制作錄音制品法定許可并不會使原創者喪失著作權,特別是修改草案實際上加強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法定許可的行為是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而他人在將音樂作品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要嚴格尊重原創者的著作權,即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相應報酬,著作權人的權利在這一過程中已經得到了實現。但現行著作權法對如何確保著作權的實現并沒有規定,修改草案對此規定了嚴格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應該說加強了對著作權的保護。爭議較大的只是3個月的期限是否合適,這是一個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點的確定問題,既要考慮著作權人的創作成本、預期利益、創新激勵,也要考慮公眾利益、文化傳播、分配公平與公正。
(二)“延伸性著作權管理”所謂延伸集體管理,簡單地說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把對會員著作權的管理權延伸到了非會員。根據國家版權局的修法說明,新增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決一些現行法律規定難以克服的問題,如我國現階段著作權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認識和知識尚有待提高,很多作者沒有加入相應的集體管理組織,不少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卻找不到作者,使用者和作者之間聯系路徑不暢通。如果完全按照“先授權后使用”來要求,既禁錮了作品的傳播,阻礙了權利人利益的實現,也不完全現實。草案根據中國國情,借鑒北歐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規定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對于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可以促進作品的使用率,也是對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賦予了集體管理組織強制代表所有權利人的權力,其實是一種誤解。集體管理的目的就在于促進作品的使用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而且權利人可以通過書面聲明的方式拒絕集體管理,個人管理的權利并沒有被剝奪。
(三)信息審查義務草案第六十九條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的規定,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相比,內容基本一致,特別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草案在某些方面還強化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而草案規定“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顯然加大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從《侵權責任法》施行僅兩年的情況來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不承擔信息審查但接通知后采取措施的規定,既促進了網絡服務業的發展,也有效減少了網絡侵權現象的發生。 三、本次修改草案值得稱贊的幾點。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一部分,知識產權法的一個最重要特點就是她是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保護權利人多一點,公眾利益就少一點;保護權利人少一點,公眾利益就多一點。所以不象其他法律一樣,有對與錯、是與非的明顯界限,知識產權法基本不存在這樣一種是非分明的界限,法律如何平衡這種利益,取決于立法者的立法取向。從整個國家的戰略高度看,加強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是立法取向,所以這次著作權法修改,也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縱觀整部草案,有不少值得鼓掌的進步:
(一)作品劃分更加科學、明晰
第三條對作品體系進行了更為科學的劃分,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
(二)明確規定了著作權保護客體
明確規定了“著作權保護及于表達,不延及思想、過程、原理、數學概念、操作方法等”
(三)擴大了著作權范圍
增加了對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及對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追續權;規定了合作作品的任何作者均享有訴權,便利作品維護權利。
(四)加大了著作權行政和司法保護力度如增加了行政執法的查封扣押權,擴大了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范圍,提高了法定賠償數額等。
(五)強化了權利管理。草案對著作權集體管理依據、權限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提高了著作權管理水平。(六)促進了作品傳播。如對制作錄音制品法定許可期限的規定,延伸集體管理的規定等,都可以有效促進作品的傳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