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陜西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1-22 16:48:33 來源:陜西省教育廳
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我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按照《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陜西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教育廳 2012年12月14日 陜西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弘揚科學精神,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繁榮學術研究,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術道德是高等學校的立校之本,是大學學風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對保障學術自由,提高學術質量,促進學術交流與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高等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學術研究,適用于從事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和學術研究的所有教師、專職科研人員和學生等。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實施原則 第四條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為基本要求,倡導治學嚴謹、求真務實、民主創新的學風。 第五條 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把學術風氣和科研誠信建設擺在高等學校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學術道德、學術規范作為新時期師生道德培訓的重要內容。通過教育引導、制度規范、監督約束、查處警示等途徑,引導廣大教師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教書育人、學為人師、行為世范,使我省高等學校學術環境有根本好轉。 第三章 組織領導與機構設置 第六條成立陜西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由廳領導擔任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辦公室主任由科學技術處處長兼任。 第七條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的職責包括:(一)制定全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相關政策;(二)宏觀指導、督促、檢查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工作;(三)接受重大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并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四)受理當事人的異議申訴,指導、協調當事人所在高等學校對異議申訴進行調查處理;(五)公布學術道德建設情況及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 第八條各高等學校要成立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學校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紀委書記、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組長,組織部、人事處、宣傳部、監察處、師資處、科技處、教務處、學生處等相關處室主要領導擔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學術道德建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校學術道德建設的領導、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投訴、調查、公布處理結果等,定期向省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工作。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實施措施 第九條建立學術道德問責制度。高等學校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師德、教風評價考核機制,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將科研誠信納入教師和科研人員的年度考核。要建立并實行學術道德問責制度,對發生重大學術道德失范和學術風氣不正的高等學校,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十條 建立規范的學術道德教育與宣傳制度。堅持師德教育為主,注意發揮楷模的教育作用,強調自律意識和自我道德養成。加強學術道德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各類媒介,通過組織宣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大力宣講《高等學??茖W技術學術規范指南》、《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將學術道德和誠信教育納入高等學校教師、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職業培訓內容,開展全員師德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強化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主體觀念。各高等學校要把學術道德建設工作常規化,加強對廣大教師、教育工作者和學生的學術道德教育,增強其獻身科教、服務社會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建立健全良好的工作機制,防止學術科研世俗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度;樹立法制觀念,保護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認真履職,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 第十二條建立和完善學術評價制度。尊重人才成長和學術發展規律,建立科學有效的評價考核機制,在學科評估、職稱評聘、科研立項、論文答辯、論文發表、著作出版、成果獎勵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高等學校在考核評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傾向,加大質量和貢獻指標的權重,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要全面考察師德、教風,強化創新質量和貢獻,防止片面將學術成果、學術獎勵與物質報酬、職稱評定掛鉤。 第十三條充分發揮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和學術委員會在學術道德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學術不端行為實時監控機制,推動高等學校實現學術道德建設規范化、制度化,為凈化學術風氣、弘揚科學精神營造良好的政策與制度環境。 第十四條加強科學研究的過程管理。高等學校要對所有立項的科研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及時掌握項目研究進展和完成情況,加強項目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的監管,使項目負責人嚴格按照學術規范完成研究任務。要建立實驗原始記錄和檢查制度、學術成果公示制度、論文答辯前實驗數據審查制度、畢業和離職研究材料上繳制度、論文投稿作者簽名留存制度等一系列嚴謹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實施學術行為監督和約束機制。實行信息公開制,在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等各類評審活動中,嚴格按照相關規章制度要求,進一步完善申報信息公開、異議材料復核、網上公示和接受投訴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高等學校要將學術誠信作為科研工作者申報項目、獲得獎勵、晉級職稱的依據。強化行政監督,完善學術規范,及時公開重大學術問題的事實和處理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高等學校要定期開展學術道德專項檢查,形成量化標準,及時公布學術道德建設成效、學術規范制度、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等方面的情況,發布學術道德建設年度報告,并報省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學術不端行為查處 第十七條學術不端行為主要包括: (一)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 (二)偷換署名或改動署名順序,或將合作研究成果以個人署名發表; (三)提供虛假的學術成果、證書,偽造不實的專家鑒定意見或其他證明學術能力的材料; (四)偽造或者篡改試驗數據、結果、圖表、文獻或統計資料,捏造事實; (五)由他人代寫或者代替他人撰寫學術(學位)論文及其他學術成果; (六)偽造注釋或參考文獻; (七)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八)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九)其他違背學術道德準則的行為與表現。 第十八條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程序包括: (一)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受理本校學術不端行為舉報。 (二)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接到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后,應當在5個法定工作日內,會同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調查組,按有關程序,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同時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通過論證會給出調查結論。 (三)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辦公室應將專家調查組給出的調查結論及時以書面形式通報當事人,并報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如當事人對學校調查結論存有異議,可在接到調查結論后的30日內向所在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提出異議申訴。 (五)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要組織專家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核,審核中如證據不足,維持原調查意見;如證據確鑿,應組織不少于5人的調查組進行復查,必要時可聘請校外專家,通過論證會給出復查結論,并及時將復查結論以書面形式通報當事人。 (六)當事人對高等學校復查結論仍有異議,可在接到復查結論后的15日內向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提出異議申訴。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應及時做出處理并答復當事人。 (七)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應及時在校內及學校網站進行公示,有關材料和調查結論應存檔備查,調查結果要及時報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省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重大學術道德問題舉報,并負責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根據專家組調查結論,結合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當事人進行相應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當事人警告,取消申報項目或申報資格,取消所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等; (二)情節嚴重的,解除職務聘任、停止招收研究生,撤銷職稱、職務、學位等,直至開除公職; (三)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經查實,確為惡意或不負責任的舉報,對舉報人進行嚴肅的教育、警示、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被舉報人造成名譽損害的,高等學校應為其恢復名譽,造成其他損害的,應進行相應補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從2012年12月14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14日自行廢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