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研究
作者:西北大學審計處 陜西西安 寧 崗
發布時間:2012-12-03 17:00:31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摘 要]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這些年引人關注的問題。目前國內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研究不斷深入,但是對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研究較少,難以有效地提高審計水平。本文針對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進行了分析和研究,以期推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
[關鍵詞] 高校 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評價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1.審計對象。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要是各院、系、部、處的主要領導人。因此與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有所不同,在財務方面責任相對較少,在管理方面的責任和財經法紀方面的責任相對較多。其評價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三個方面。目前有的高校還增加了“目標性”的評價內容。
2.審計內容:
⑴任期內資產狀況審計。高校的資產主要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圖書等。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購買的合法合規性、資產保管的完整性、資產領用的合規性、資產使用的有效性等。
⑵任期內預算執行狀況審計。高校財務工作采用預算管理的方式,因此預算執行狀況審計,主要就是對行政經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預算制定的合法合規性、預算制定的準確性、預算支出的合法合規性、預算支出產生的效益等。
⑶任期內內部控制狀況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內控制度制定的合法合規性、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⑷任期內自籌經費狀況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自籌經費的合法合規性、自籌經費的收入分配情況和自籌經費的發展前景等。
⑸任期內決策狀況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制訂決策的數量和質量、已制定決策的完成情況、決策的成功情況和決策對未來產生的效益情況等。
⑹任期內科研經費狀況審計。審計內容主要包括科研經費的使用狀況和利用科研經費產生的效益狀況等。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根據高校領導干部的審計內容,可以從八個方面制訂評價指標:
1.資產狀況評價指標:
⑴任職期內資產保值增值率
任職期內資產保值增值率=(任職期末資產總額—任職期初資產總額)÷任職期初資產總額×100%
⑵任職期內資產完整率
任職期內資產完整率=資產盤點數÷資產賬面數×100%
⑶任職期內固定資產有效使用率
任職期內固定資產有效使用率=在用固定資產額÷固定資產總額×100%
2.預算狀況評價指標
⑴預算收入完成率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度實際收入÷年度預算收入×100%
⑵預算支出完成率
預算支出完成率=年度實際支出÷年度預算支出×100%
該指標用于評價被審計領導任期內單位年度財務支出計劃完成情況。
審計評價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在預算支出合理的基礎上,若該指標小于100%,且保證了事業計劃或任務的完成,則屬于節約行為;如果未完成事業計劃或任務,則不能認定為節約。若該指標大于 100%,且事業計劃或任務沒有增加,應視為預算超支;如果事業計劃或任務增加,支出預算沒有相應調整,則不能認定預算超支。
3.自籌經費狀況評價指標
⑴經費自給率
經費自給率=自籌經費總額÷支出總額×100%
⑵人員支出占自籌經費支出比例
人員支出占自籌經費支出比例=自籌經費支出中人員支出數÷自籌經費支出總數×100%
⑶部門發展支出占自籌經費支出比例
部門發展支出占自籌經費支出比例=自籌經費支出中用于部門發展數÷自籌經費支出總數×100%(部門發展支出數為固定資產購置、培訓費用等軟硬件的建設投入)
⑷自籌經費收入增長率
自籌經費收入增長率=(任期末自籌經費收入數一任期初自籌經費收入數)÷任期初自籌經費收入數×100%
4.任期內內部控制狀況評價指標
⑴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率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率=實際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項數÷審計調查問卷設置的內部控制制度項數×100%
評價可分為內控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個等級。如果內控制度健全率高于90%的,沒有遺漏關鍵控制點,認定內控制度健全;如果介于60%—90%之間,認定內控制度部分健全;如果小于60%,或者該比例雖然較高,但關鍵控制點有遺漏的,可認定其內控制度不健全。
⑵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率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率=實際執行的內部控制制度項數÷實際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項數×100%
若內控制度執行率為 100%,認定內控制度有效執行;內控制度執行率大于60%,認定內控制度部分有效執行;內控制度執行率小于60%,認定內控制度無效執行。
5.任期內費用控制評價指標
⑴人員經費(日常公用、業務經費)支出比率
人員經費(日常公用、業務經費)支出比率=人員經費(日常公用、業務經費)支出數÷支出總額×100%
該指標用于評價經費支出結構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⑵招待費支出比率
招待費支出比率=招待費支出數÷支出總額×100%
該指標用于評價招待費用支出的合規性。
⑶人均費用支出比率
人均費用支出比率=費用支出總數÷平均人數×100%
該指標用于評價部門領導任職期間人均經費占有情況。是衡量部門經濟效益的一個經濟指標。
⑷收支經費節余率
收支經費節余率=收支經費節余÷總收入×100%
該指標用于評價部門領導任職期間的家底情況,是考核其理財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
6.任期內科研經費管理評價指標
⑴科研經費收入完成率
科研經費收入完成率=年度實際完成利研經費收入總額÷年度科研經費收入預算總額×100%
⑵科研經費收入年增長率
科研經費年增長率=任期科研經費收入年均增長額÷任職前一年利研經費收入總額×100%
如果部門領導任職期間涉及到科研經費,該指標用于評價部門領導任職期間其管理和提高科研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
7.違紀違規情況評價指標
⑴部門違紀違規情況評價
①財務收支真實性
財務收支真實性主要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反映的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組實施審計后認定的數據進行比較來確認。
評價可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狀況三個層次:①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證、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相符或差錯在2%以內的,認定其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狀況;②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證、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基本相符(差錯在2%-5%之間)的,認定其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狀況;③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表反映的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有較大差距(差錯在5%以上)的,應認定其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狀況。
②財務收支合法性
財務收支合法性主要根據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是否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及其任期內本單位存在財務收支違規違紀事實來確認。這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又一項重要指標。
評價可分為符合、基本符合、違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四個等級:①凡在財務收支方面未發現違規違紀事實的,可認定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②凡在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違紀事實的,但數額較小(相對資金總量在2%以內),情節輕微的,可認定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對違規違紀事實要披露;③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違紀事實的,相對資金總量在2%—5%之間,情節較輕的,應認定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④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違紀事實的,并相對資金總量在5%以上,或金額雖然不大,但存在私設“小金庫”、“賬外賬”問題,有重大違紀案件的,應認定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有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⑵個人違紀違法情況評價
一般采用定性指標,主要審計其是否存在以下違紀違法行為:
①用公款報銷個人開支。
②存在貪污、挪用、私分和長期無償占用公款、公物。
③行賄、受賄或借基建和大宗物資采購之機撈取好處費。
8.職工滿意度評價
職工滿意率= 問卷滿意份數÷審計調查問卷總數×100%
該指標用于評價部門教職工對領導任職期間工作的滿意情況,是考核其“為人為本”管理理念的一項重要指標。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
要做好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還必須設計評價方法。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可采用綜合評價法(即結合定性及定量指標進行評價的方法)。綜合評價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根據評價內容分項確定分數,依據審計結果確定得分,按照得分多少來區別: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基本稱職(60—79分)、不稱職(60分以下)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如果經審計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在財務收支中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不論得分多少均評價為不稱職。
在此假定初始總分為100分,分值分布如下:
1.資產狀況初始值為10分
⑴資產保管不善、未有效使用的,扣1—5分。
⑵資產購置、處理不合規的,扣1—3分。
2.預算狀況初始值為10分
預算編制脫離實際的,扣1—3分。
3.自籌經費狀況初始值為10分
⑴自籌經費不合法不合規的,扣1—8分。
⑵自籌經費全部用于人員支出、未考慮部門發展的,扣1—3分。
⑶自籌經費能夠兼顧學校、部門、職工利益的,加1一2分。
4.內部控制制度狀況初始值為15分
⑴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扣1—5分。
⑵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的,扣1—8分。
⑶激勵機制不合法、不合規,職工滿意度低的,扣1—3分。
5.任期內費用控制狀況初始值為15分
⑴人員經費支出結構不合理,扣1—3分。
⑵招待費用支出不合規性,扣1—3分。
6.違紀違規狀況初始值為30分
⑴部門違紀違規
①存在專項資金挪用及亂收費情況,扣1—10分。
②存在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情況,扣5—10分。
③存在虛假開支情況,扣1—10分。
⑵個人違紀違法
①用公款報銷個人開支,扣1—10分。
②存在貪污、挪用、私分和長期無償占用公款、公物,扣1—10分。
③行賄、受賄或借基建和大宗物資采購之機撈取好處費,扣1—10分。
7.職工滿意度評價狀況初始值為10分,職工滿意率未達到80%,扣1—5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評價指標、確定各分項分值,重新調整分值分布。例如,例如增加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科研經費管理的評價等。
8.如果該領導任期內簽訂有經濟責任目標時,增加部門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評價,初始值為10分,經濟責任目標未完成的,扣1—10分。
9.如果涉該領導任期內該部門有科研任務,增加任期內科研經費管理情況評價,初始值為10分,科研經費管理不善,扣1—5分。
總之,審計人員既要認真理解和領會國家的各項相關行政法規以及干部政策,又要熟悉技術性法規,才能公正地進行審計評價,完成審計工作。
參考文獻:
[1]裴玉.評價指標體系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應用[J].財會通訊(學術版),2005,5.
[2]李三喜.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精要與案例[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
[3]中央五部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知識問題[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課題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及科學化研究.[J].審計研究,20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