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我國的明清時期,“無賴不成詞”、“無謊不成狀”是常見的現象。文章擬從社會發展的進程、封建司法資源的匱乏來分析自明以來至清普遍存在的“無謊不成狀”怪相的成因。

[關鍵詞] 無謊不成狀 社會發展 司法資源匱乏

引言:“無謊不成狀”的普遍現實

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強調禮法并重,德主刑輔,孔子憧憬的理想圖景是“無訟”。然而,詩意和美感的無訟社會在現實中并不存在。至少從宋代開始,我們在古代的文獻中就可以越來越多的看到關于健訟的記載,而到了明清,厭訟、恥訟被健訟、囂訟替代,有學者對部分地區進行研究發現:“到清代中晚期健訟之風已經在中國的很多地區,特別是我們所考察的江南地區盛行開來。江南地區有訴訟風俗記載的70多個地方志中,記載健訟的有57處,寡訟的有14處。也就是說健訟的地區已達到四分之三。”[1]而且,在訴訟中,狀詞所述事實的撲朔迷離也令官員大為頭痛,如明代呂坤認為當時“刁風日甚,狀中敘事僅數語,而形容彼罪,張大我冤,常居十六,冀駭聞一,受耳不知,波及蔓引,無辜者為殃。”[2] 康熙五十九年,張我觀在“頒設狀式等事”的告示中寫道:“本縣于每日收受詞狀一百數十紙,即焚膏披閱。其間或有片紙率書字跡潦草,或有敘述情節語句支離,或有土地婚姻一無憑據,或有原被證佐并不列姓名,或架重大之情而誑聽,或攄瑣屑之事而瀆筆,或一事而進數十之瀆詞,或一詞而贅無干之節略,或翻舊案而捏造新題,或代旁人而稱為切己大者影響,不少虛詞究之實跡,真情十無一二。”[3]一代名幕汪輝祖提道:“云無謊不成狀。每有控近事而先述舊事,引他事以曲證此事者……又有初詞止控一事,而續呈漸生枝節……[4] 而《四進士》中的一句諺語形象地說明了當時的普遍情況:“牛吃房上草,風吹千斤石,狀子入公門,無賴不成詞。”[5]

“無謊不成狀”是社會發展的一個衍生物

站在官府的角度,官員們對“無謊不成狀”的普遍看法是世風日下,人心不古,還有就是訟師的大量出現,他們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挑詞架訟,所以常常不擇手段。因而,對于“無謊不成狀”的應對,一方面強化道德教化,一方面懲治訟師。

仔細分析,“無謊不成狀”的成因并不是官府推論的那樣簡單,這種現象的產生是社會發展的一個衍生物。

明清時代,人口的增加帶來了社會問題。黃仁宇根據洪武時代的財政記錄(主要是參考食鹽產量)推算6000萬人口可以看作是人口凈增長的標志。[6]在明末清初,因為戰亂,大部分人流離失所,但有戶可查的人口仍然達五千萬,所以保守估計當時明朝的人口大約在七千萬到八千萬左右。到了清代,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中國的人口突破了2億,乾隆五十五(1790年)年達到了3億,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更驚人地達到了4億之多。作為一個農業國家,人口增長和土地增長的不同步使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源的緊缺成為現實,人口的密集、土地的稀缺加劇了資源的爭奪。同時,商品性農業獲得長足發展,土地買賣與租佃關系出現新情況、農村雇傭關系發生新變化……這些勢必造成人際關系的緊張以及糾紛和訴訟的增多。

明清時期,社會出現了新的變化,吳承明將這段時期(尤其是明清王朝更替這段時間)的新變化,總結為六個方面:大商人資本的興起、工場手工業的出現、財政的貨幣化、租佃制的演變、雇工制的演變、白銀內流。[7]明末江浙一帶,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現實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換的頻繁,出現了新事物、新行業和隨之而來的新的人際關系。合伙經營糾紛、虧欠銀錢糾紛、商業借款糾紛、商貨承運糾紛、財東與經營人之間的糾紛商業用房的租賃糾紛、圍繞商業規例發生的糾紛、商標字號糾紛……這些以前聞所未聞的糾紛在商會行幫不能解決時,訴諸官府勢所必然。

另外,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權利意識覺醒,自我保護的意愿變得強烈,出現了一些新型訴訟。比如以前屬于家庭隱私、不可外揚的事情,有人竟然尋求官府明斷是非。《晚清奇案百變》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有個丈夫因妻子不與同房,一紙狀子把妻子告了。在清代名吏樊增祥審理的一些案件中,我們也能看到在現在看來正常不過但在當時令人有些匪夷所思的案件。

總之,由于人口的增加、新的資本關系的出現、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等主客觀原因,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明清時代,訴訟案件的數量大大增加了。當然,訴訟案件數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導致“無謊不成狀”的普遍,但起碼使這種現象有著現實基礎,增加了謊狀數量井噴的幾率。

“無謊不成狀”是訴訟要求的劇增和封建司法資源短缺矛盾的產物

關于訟案的劇增,我們可以從一些文獻中略窺一斑,比如《盟水齋存牘》,它是明末崇禎元年進士顏俊彥任廣州推官時所撰判語與公牘專集。《盟水齋存牘》全書各有“讞略”等10余卷,收集一千多份判牘,共60萬字,內容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領域。而顏俊彥任廣州推官僅僅兩年,這樣粗略計算,他每天至少要處理兩個案件。清朝雍正年間,藍鼎元在他的《鹿洲公案》記述每天告狀的人有一兩千人,以至于他“黎明視事,漏下二三鼓而后退食;……雞六鳴而后就寢,東方微白,復起視事,如是者一載有余,無一日一時之間斷。”[8]日本學者夫馬進曾經估算,清代湖南省的寧遠(戶數為23366戶)、湘鄉(戶數為77750戶)兩縣,在嘉慶二十一年中所收的詞狀總數,前者約為9600份,后者更是多達14400到19200份之間。[9]

面對這樣數量巨大的訟案,對于一地的長官來說頗有壓力。況且除了新案之外,有的地方還積案重重。而且我國的傳統是司法行政不分,作為地方長官的州縣官并不是單純的司法官員,如縣官為一縣之長,集行政、司法、勸農、征稅、教育諸權于一身,一人身兼數職,分身乏術,加之案件數量之巨,地方官員的確壓力很大。為了緩解日益增加的案件和司法資源匱乏的矛盾,在無法提供更多司法資源的情況下,唯一的辦法是控制案件的受理數量,因此“狀不輕準”。在清代,案件可分為“自理詞訟”和刑事案件,其中“自理詞訟”指民事案件和處刑為笞杖或枷號的輕微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是指人命、強盜、拐騙、邪教、私鹽等應判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對于涉及戶婚田土錢債的訟案官府將之視為民間細故,對于這些細故案件,官府嚴格限定當事人啟動“細故”訟案,常常“不準”。官員希望的是通過家族族長、鄉約里長利用道德教化來調解糾紛、化解矛盾,最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考慮民間正當的訴訟愿望和要求——當事人可能正是因為民間力量調解的不公而需求新的解決問題之路。這樣的“分流”方式不但不能解決矛盾,而是滋生了問題,那就是如果據事直書,這樣的訴狀往往不能引起官員的重視,更難以打動官員,所以一個策略就是夸張事實甚至編造情節,以引起官員的高度重視,達到被受理的目的。比如有的當事人的起訴案由是“噬修被毆”,事實上只是因學生家長欠繳學費而引起的債務糾紛。有的起訴案由是“挺兇勒詐”,事實上只不過是一件普通的房產糾紛。清代休寧知縣的吳宏發現當地:“或因口角微嫌而駕彌天之謊,或因睚眥小忿而捏無影之詞。甚至報鼠竊為劫殺,指假命為真傷,止圖誑準于一時,竟以死罪誣人而弗顧。庭訊之下,供詞互異……而且動輒呼冤,其聲駭聽。及喚至面訊,無非細故。”[10] 滋賀秀三閱讀晚清臺灣淡新訴訟文書時,得出的一個印象是:通過檔案一般很難準確把握案件的真實情況,因為訴狀中常常有夸張成分,還有不少是為了“聳聽”而捏造的假象。[11] 因此,我們往往在明清訴狀中看到“圖詐捏控”、“唆訟霸繼”、“挺兇勒詐”等聳人聽聞的字眼,賺吞房屋被稱作“鯨吞鳩奪”;田主起訴佃戶抗租不還稱為“欺弱負租”;佃戶的答辯狀則指控田主“虎噬民膏”;侄兒起訴堂叔侵奪產業稱為“吞產殺命”;承租人未交房租被指控為“虎惡霸業”……

既然官府對涉及倫理綱常、命盜重案來者不拒,那么為了達到案件被受理的目的,將簡單的事實復雜化,改變案件的情節甚至性質以便在成百上千份訴狀中脫穎而出成為一種普遍的訴訟策略和寫作技巧。“‘謊狀’之風與其說人們好訟或受人播弄,不如說是為了吸引閱狀人的眼球,獲得受理。這是為了適應中國古代的司法審判以閱讀文書為中心的特點。此外,官員的息訟、省事心理以及相應的關于訴訟的尤其是放告日等一系列限制性規定,也使得只有夸大案情才能被重視。……從這個意義上說,正是司法制度本身促使了“謊狀”之風的產生。”[12]

結 語

中國傳統社會的政治理想是建立一個平和的“無訟”社會,因而統治者極力營造“恥訟”的社會氛圍,在司法實踐中又設置種種障礙使人們“懼訟”,“厭訟”。然而自有宋以來,無訟的理想圖景漸行漸遠,到明清時期,健訟、囂訟之風愈演愈烈。因此,為了社會的和諧,國家在告訴程序中設置多種門檻,諸如對訴狀的寫作有種種要求。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了自身權益的實現,在訴狀中對案件內容真實性,朝廷要求“據實”,百姓偏偏“增減”,一時間,“無謊不成狀”司空見慣。越來越多的告訴給官府制造了麻煩,給官員帶來了壓力。作為執政者的官員不去反思謊狀為何屢禁不止,只是主觀想象謊狀是刁民和訟師手挑戰國家司法權威的手段,進而制造“假想敵”,非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反而制造了更多的問題。

參考文獻:

[1]侯欣一.清代南方地區民間健訟問題研究——以地方志為中心的考察[J] .法學研究,2006(4).

[2][明]呂坤.新吾呂先生實政錄[A].官篇書集成編纂委員會.官篇書集成:一[C].合肥:黃山書社,1997:555.

[3][清]張我觀.覆甕集 清雍正刻本.

[4][清]汪輝祖.續佐治藥言.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官箴書集成:五[C].合肥:黃山書社, 1997:327-328.

[5]留烈茂.車王府曲本菁華·明清卷[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2:259-260.

[6]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M].上海:三聯書店,2001.

[7]吳承明.16、17世紀中國的經濟現代化因素與社會思想變遷.中國的現代化:市場與社會[M].上海:三聯書店,2001.

[8][清]藍鼎元.鹿洲公案[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5:2.

[9][日]夫馬進.明清時期的訟師與訴訟制度.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0][清]吳宏.紙上經綸.郭成偉,田濤(點校整理).明清公牘秘本五種[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221.

[11]滋賀秀三.清代州縣衙門訴訟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檔案為史料.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卷八) [M].北京:中華書局,1992:527.

[12]潘宇.清代州縣審判中對訟師的禁制及原因分析[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