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學生商法實踐技能培養目標實現過程中非教學方法要素分析
作者: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馬 寧
發布時間:2012-05-25 16:22:45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摘 要] 現行商法授課模式過分重視對抽象理論與概念的講解,無法實現與社會需求的合理對接,因而需著力提高學生商法實踐技能水平。要實現此一目標,提升教師實踐技能水平是前提,合理設置商法課程與教材的貼近現實是基礎,考核標準的修正是保障。
[關鍵詞] 商法 實踐技能 非教學方法
基金項目:西北政法大學2011年校級教改項目:商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及其運行機制創新研究(XJY201112)。
我國法學教育具有明顯大陸法系教育模式特征,授課內容以闡明抽象法學理論為主。此種模式雖利于培養法學研究人才,但卻忽略了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而“在相當長時間內,我國將需要大量法律人才,這些人才中絕大部分將從事法律實務,從事法學研究的只是極少一部分”。[1]因此,此種教學模式因無法與社會需要對接而受到諸多批評。對于如何培養適合實踐需要的法律人才,學者做了諸多探討。但詳加分析可見,其大都是圍繞教學方法的改革而展開的。[2]應當承認,教學方法的改革是實現提升學生實踐技能水準目標的核心要素所在,但同樣不能忽略的是,欲實現前述目標,還需其他要素的配合。作者擬就此做一探討。
提升學生商法實踐技能的前提:教師實踐技能水準的提升
商法起源于歐洲中世紀商人交易慣例,相較于同屬私法范疇的民法,商法從誕生之初即缺乏理論深度,而注重對實踐交易規則的闡述。因此,一方面,僅在商法學教師本身即具有豐富商事法律實踐經驗的前提之下,提升學生商法實踐技能水平的目標才有實現的可能。另一方面,商事實踐內涵的無限豐富性決定了商法內容的龐博復雜,因此,商法是最具部門邊緣性與交叉性的學科。商法學習者除具備法學理論外,還需掌握會計、金融等專業常識,否則無以明晰商事規則的運作機制。再者,商貿與資本的跨國流動屬于常態,商法學教師只有具備較高外文水平才能真正了解國際商事交易規則和國際公約。[3]總之,若要實現提升學生商法實踐技能的目標,則須事先提升教師實踐技能水準。然而我國商法學教師的經驗構成與知識結構卻難以滿足前述需要。
首先,我國多數商法學教師缺乏商事實踐經驗,其大都是大陸法系傳統教育模式下培養出來的,有明顯的重理論、輕實務傾向。反觀普通法系的商法教授,其商事實踐經歷大多十分豐富,要么曾擔任高等法院法官或律師,要么曾任職商事實務部門。而且,我國高校向來存在重科研、輕教學傾向,隨著崗位聘任制的推廣,教師科研壓力日益增大,加之大陸法系法律傳統使得各核心期刊青睞于發表“理論水平”較高的文章,以刊載應用法學研究成果為主的核心期刊極少,①受到的評價亦較低,這迫使商法學教師必須花大量時間進行抽象理論探究,而無暇顧及法律的現實狀態。其次,多數商法學教師知識結構單一,對與法學相鄰的專業,如財會、金融知識知之甚少,使得其難以深刻理解部分商法學內容——而該部分內容時常是與實踐結合最為緊密的部分。
作者認為,以下幾種方式或許有助于教師實踐技能水準的提升;其一,抓住我國陪審制度改革的契機,鼓勵教師作為陪審員參與商事司法審判:對教師而言,其可以借此積累實踐經驗,并敏銳地發現現行法律的缺陷,從而為其從事法學研究提供取之不竭的素材;對法院而言,此舉有助于提高司法審判質量,有助于加強對審判人員的他律,有助于減緩當事人的不信任感與對立情緒。其二,在完成教學工作的前提下,應對商法學教師參與法律實務工作持寬容態度,鼓勵其借此積累實踐經驗。顯然,一旦教師了解了商事司法審判的實際運作過程,其在法學教學和理論探究中便具有了理論聯系實際的自覺性和能力。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可以自己的切身體會作為例證對法律原理進行闡釋,從而避免純粹的和空洞的理論教學。同時,還可適當聘請部分實務法律工作者做兼職教師,由其講授一些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如商事法律文書寫作、商事案例評析等,也可邀請其進行專題講座,以拓展專職教師與學生的知識結構。其三,應當鼓勵教師從事密切聯系商事實踐的應用性研究,認可應用性研究成果的應有價值。有關單位可參考經濟學核心期刊模式,將法學核心期刊細分為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兩類,擴大應用法學期刊在核心期刊內所占比例,并在評定職稱時,賦予應用性研究成果優于,或至少等同于理論研究成果的地位。
提升學生商法實踐技能的基礎: 商法學課程設置與商法教材的變革
就商法學課程設置而言,我國目前主要存在兩個可能阻礙前述目標實現的障礙;其一,抽象的商法學理論內容所占課時過多,特別是商法總論。有的院校的商法總論為必修課,其課時甚至高達商法總學時50%以上??疾旄鲊谭▽W授課內容可見,其大都是對本國法的注釋性講解,因此,在本國并無商法典的情況下,商法總論如何講解的確是一難題。作者認為,在中國商法教學中,應當弱化,甚至廢除商法總論。首先,商法總論中的基本概念為商行為和商主體,其主要是為界定商法典適用范圍創設的。但我國并沒有商法典,自不存在法律適用問題,即商行為和商主體概念缺乏實證法上的依托。其次,即便是在有商法典的國家,其總論也已被自我個性不斷膨脹的各分論割裂的幾近名存實亡,而無法起到民法總論那樣指導、約束各分論的功效。實質上,設立商法總論,潛在的目的是將商法包裝為具有完美邏輯體系的學科,潛意識里是對民法的盲目崇拜。與民法相比,商法來源于交易實踐,其體系天生龐雜,更注重或善于解決實踐問題。有學者就指出:“商法的非體系之美是商法的宿命,什么時候我們不談商法的體系了,境界就上去了!”[4]最后,過于強調商法總論,就會像經濟法學界過于強調經濟法調整對象那樣,走入偏路,而實踐中急迫的問題卻被忽略了。而且,總論的內容可以結合其他商事部門法加以更為直觀和具體的講解,因此,弱化甚至廢除商法總論是可行的。其二,一些對提高商法實踐操作水平極為重要的內容并未列入授課內容,如信托、期貨、信用證、電子商務法律規范,以及會計學等知識。這些都需要以選修課或專題講座等方式充實入商法教學內容。
就商法學教材編撰而言,應注意以下兩點:其一,應注意教材內容的實踐性;目前的商法教材大都著重于講解抽象的法理,并模仿民法教科書,力圖對商法學理論作類似的體系化整理,加之編撰者本身對商事實踐不甚知之,不愿知之,甚或不屑知之,而自我陶醉于所謂“理論的完善性與邏輯的嚴密性之美”,如此一來,此種教材自然無法幫助學生提升實踐技能。因此,編撰商法學教材時應密切關注實踐,強化對法律運用技巧的講解,例如在保險法教材中附加主流保險條款,指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陷阱”和規避方法;此外,教材應選擇來源于真實司法實務,而非根據邏輯需要主觀臆造的商事判例,這將有助于學生初窺司法過程,為以后從事實務工作打下良好基礎。其二,應注意教材內容的時效性;商事法律規范處在迅速變化之中,教材編撰者應敏銳地察覺到此一變化,應因時事,不斷調整更新教學內容,向學生傳授與商事實踐發展同步的知識,而許多商法學教材恰恰缺乏此點。例如,目前的保險法學教材很少關注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其結果是,當教師陶醉于講解人身保險的三種基本分類及其特征時,學生們卻困惑的發現,生活中的三類人身保險條款卻幾乎皆融為一體。此種教材顯然無助于實踐技能的提升。
提升學生商法實踐技能的保障:商法學考核方法的修正
類似于職稱評審制度對教師行為模式產生的影響,商法學考核方法的設定也直接關乎學生參與實踐性教學的主動性,它是學生商法實踐技能培養目標實現的保障?,F有考核體系是在傳統抽象理論教學占絕對主導地位背景下構建而成的,其核心是通過書面考試,考查學生對教材中抽象理論知識熟悉程度——而非真正實際運用能力,并以此確定學生的學習成績。顯然,實踐性教學目標的確立將使教學單位無法繼續沿用業已形成的評價方法,因而需要思考新的評價方法。
作者認為,對學生商法學考核方法可作如下兩方面修正:
其一,從宏觀上優化考核內容比例,壓縮純理論內容考核在成績評價體系中所占比例;教師在命題時應優化題型設計,加大考察實踐能力題目所占比例,如要求學生就真實案例撰寫法律意見書、判決要旨等。另一方面應壓縮具有可替代性的題型,如名詞解釋、填空、乃至簡答題,因為其考核內容皆可被論述題覆蓋??蓢L試直接考察商法理論的論述題與考察實踐能力的應用題各占總分的50%。甚至可考慮最后考試完全由若干待解決的實例組成。
其二,從微觀上調整考核評價體系的構成要素,盡力使其多元化;現在各學校大都要求平時成績占據總成績一定比例,此種思路值得贊賞。但問題在于,對平時成績的內涵未作明確界定。因此,學校可嘗試明確規定成績構成的詳細要素及其所占比例。例如,規定學生某科目最終成績由期末書面考試得分、平時作業得分、課堂討論表現、在模擬法庭中的表現、調研報告得分共同構成,其各占最終成績20%。
總之,社會對法學人才的要求以及現行模式的缺陷決定了包括商法學在內的我國法學教育應以培養、提高學生實踐技能水平為目標。而實現學生商法實踐技能水平提升目標,除教學方法的變革外,前提在于教師商法實踐技能水平的提升,基礎在于商法課程的合理設計與商法教材的貼切實際,保障在于商法學考核方法的修正。
注釋:
① 例如,在中國社科院、北京大學、南京大學發布的三大核心期刊目錄中,僅有北京大學圖書館發布的法學核心期刊目錄中包含《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檢察》三個以刊載應用法學研究成果為主的期刊。
參考文獻:
[1]章程.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法初論[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0(4):142.
[2]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1.
[3]邢海寶.商法課程與教學若干思考[DB/OL]. http://www.civillaw.com.cn/2011-11-18.
[4]王涌.我們需要怎樣的商法教學[DB/OL].http://dxjx.qikan.com/ ArticleView. 201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