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高校貧困生資助資金來源的探析———基于人民助學金的思考
作者:陜西教育學院 劉艷金
發布時間:2012-05-15 10:26:56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摘 要] 本文從人民助學金的概念、資助高校貧困大學生的政策、措施中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了建立人民助學金制度及其運作的必要性及基本設想,再次提出人民助學金主要著眼于這種由國家財政撥款的資助形式,對于先行的國家助學貸款的資助政策中資金問題的解決的意義,從而給我國高校貧困生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個人的參考意見。
[關鍵詞] 國家助學貸款 貧困學生 人民助學金
人民助學金制度在我國從1952~1986年實施的一種資助學生的制度,面向全國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及工農初等學校的學生。由國家財政統一撥款,將其列入學校經費內,實行定期統一編造預、決算,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適當地解決學生的伙食費或是和其他實際物質困難。伙食費除普通中學外,同等和普遍的發給每一位學生;生活津貼按需要者的各個具體經濟狀況,分為若干等級發給。由于這種“包”的太多的資助體制的弊端, 于1986年改為我國現在的獎學金、助學金制度。當時所實行的這一制度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但是資金并沒有進行運作,而是直接劃入學校的經常性經費開支中。本文擬就人民助學金及其運作問題,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家助學貸款存在許多問題
目前對貧困生資助的模式主要有“獎”、“助”、“貸”、“補”、“減免學費” 、“勤工助學”等,比較好的應該是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相對與個人救助而言,金額最大的是國家助學貸款,[1]這也是從長遠解決貧困生問題的有效途徑,但從目前來看執行這一政策的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
一、來自銀行方面的困難
目前國家助學貸款的錢主要來自于銀行,在面臨市場經濟,銀行進行改革的情況下,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與商業性發生沖突,使銀行對這項政策執行的積極性不高,銀行的主要問題表現在:
1.效益問題
發放數目相同的款項,貸給一家公司和一個學校的許多學生相比較而言,前者的手續費用低,資金回籠的成本低。“做企業貸款純利潤大約2%,而做國家貸款業務,即使所貸款項全部回籠,利潤也微乎其微”。[2]銀行的同志這樣說。
2.風險問題
由于我國統一的貧困生信息系統還沒有建立起來,稅收體系還不健全,無法形成一個綜合性的追蹤學生信息的網絡平臺,學生還貸的跟蹤費用大,并且學生是否在貸款到期按時還款,還有個學生還款能力的問題。據2003年8月15日新華網刊登報道:截至2003年5月底,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實際發放國家貸款8741人,累計金額5061.7萬元,目前已畢業進入學生還貸期的有371人,但未按時還貸的就有208人,大約占總人數的56%,連本帶息省農業銀行47.6萬元。”[3]對于出現“呆”、“壞”、“死”賬的情況,2000年8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頒發《關于助學貸款管理的補充意見》中表示:各商業銀行發放助學貸款,發生“呆”、“壞”、“死”賬,分別由個商業銀行總行核實以后,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核銷。”即使這樣規定,銀行還是處于經營不利地位,核銷部分仍是由銀行來支付,使其處于經營不利地位。
為此,有的地方實行“風險儲備金”,高校從勤工助學資金中抽取部分資金以補貼銀行的損失。那么學校是否有責任或能力承擔助學生貸款風險問題呢? 學校屬于非產業部門,主要職能即為社會培養人才,在所有助學貸款措施中,減免學費、再加上“風險儲備金”對于有財政基礎的學校還有可能承擔,對于大多數院校仍存在困難。另外,貧困是一個社會問題,根據對貧困問題的認識理論“社會歸因”或“結構歸因”(blaming the structure),此觀點認為:貧困者本身并不是致貧的原因,而是社會種種不利于受助者的因素造成受助者淪為貧窮,[4]對于貧困生而言,社會應當積極地采取救助措施,根據Rank(1994)提出“結構弱勢的觀點”,他認為美國社會中女性及黑人社會族群之所以有較高的貧窮率,是由社會結構的嵌入機制,以及兩代間相似的社會經濟地位所致”。[8]在沒有社會救助的情況下,這種兩代貧窮造成惡性循環,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所以說救助貧困大學生應當是社會或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學校不應承擔這么大的風險責任。例如:美國對高等院校承擔的風險責任是取消該校下年度學生的貸款資格。
3.學生信用問題
根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2001年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第一批國家助學貸款進入還貸期,有45%的學生,既不到銀行還貸款也不與銀行聯系,要求辦理貸款延期,部分學生是由于信用問題,另外部分直接上研究生的根本沒有還款能力,或是就業困難或就業處境不佳難以按時還款。[5]導致一些銀行傾向于向好學校,好專業的學生貸款,實行信貸配給,出現“嫌貧愛富”的現象。
二、學生的還款能力,對于償還資金及社會公平的影響,要求國家、社會需求部分減、免償還金額
我國當前學生還款主要是采用按計劃還款的管理方式,并沒有考慮到學生畢業后是否有這樣的還款能力。按澳大利亞大學資助政策的經驗:貸學金的每年、每月歸還標準與畢業生工資收入高低掛鉤,只有在工資收入高于全國勞動力平均工資水平時,才有義務歸還貸學金;貸學金的歸還比例為實際工資收入的2%;如果在畢業生55歲時,仍未還清剩余債務由政府承擔。[6]相比較而言我國還貸的方式單一,沒有考慮到學生的還款能力,這種方式對于沒有還款能力的學生來說,只是將由于貧困帶來的負擔與不公延緩到畢業后,這樣可能會引起另一種形式的不公。如果仿照澳大利亞的做法,資金又成為減、免貸款的主要問題。
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再次提出,其意義在于由國家撥款形成資助基金,通過商業運作保持基金的持續增長,來彌補由于國家貸款的形式對銀行產生的負面影響。從1952年開始實行,它主要承擔著貧困學生的救助問題,并且專款專用。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從以上對于國家助學貸款存在 的問題分析可以出國家貸款資金問題是一個關鍵,尤其是對于發生的“呆”、“壞”、“死” 賬的處理問題上,鑒于以上的分析提出人民助學金及其運作方式。
人民助學金的運作方式
1.資金來源多樣化
國家每年從財政中固定撥出一定比率的資金作為基本資金,“我國1952年時教育事業費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百分之五點四九”。[7] 現階段我國教育財政撥款還低于4%,抽出部分資金是有可能的。同時,吸收社會上的捐贈,相對于社會機構,以政府的名義來收取捐贈,更容易得到公民的信任。
2.資金管理及運作
國家財政部門指定機構來進行管理,并委托金融機構進行運作,以保證能夠取得利潤,下一周期采用“基金+利潤”的形式繼續運作。由于以國家財政撥款的方式取得的國家基金數量相對較大,所以利潤較高,容易把“蛋糕”做大。
3.監督及其使用
人民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應接受來自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及社會的監督。不得擅自挪做他用。目前來看比較可行的使用方式是:保持由各銀行向學生發放貸款的模式不變,國家貼息的部分,從人民助學金的利息中來支付,地方政府有能力的可以從地方財政中為學生償還另外50%的利息。給予向學生貸款的銀行以稅收優惠政策,如發生“呆”、“壞”、“死”賬的問題由人民助學金補貼,解除銀行的后顧之憂。
這樣,對于學校而言可以保障更多的資金和精力用于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上來;對于學生及其家庭而言,可以防止由于貧困所產生的對貧困學生的排斥和權利的剝奪。也可以防止貧困學生過早地進入勞動力市場造成的貧窮的惡性循環,平衡社會的貧富差距。另外應當注意的是人民助學金也可用于基礎及高中階段的貧困生問題,但是對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應當是無償的資助。最后,這種形式的資助也要求社會信息系統,稅收系統和捐贈系統的盡快建立和完善的支持。并且同其他的資助方式相結合,才能更好地解決貧困生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吳慶.公平述求與貧困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大學生群體現狀與社會救助政策[G].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191-192.
[2]同上P92.
[3]同上P79.
[4]孫瑩.貧困的傳遞與遏制——城市低保家庭第二代問題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36.
[5]吳慶.公平述求與貧困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大學生群體現狀與社會救助政策[G].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96.
[6]張民選.新的理念 新的政策——評澳大利亞大學生資助政策改革[J].比較教育研究, 1995,3: 13.
[7]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大事記(1949-1982)[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