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機時代中國法本法碩培養模式簡論——以比較法律教育為視角
作者:長安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法律系 張小軍 長安大學法學系(2009級碩士研究生) 趙海蘭
發布時間:2012-05-15 10:23:06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摘 要] 2009年中國恢復法本法碩招生緣起于政府為緩解金融危機對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的沖擊,以及進一步探索法學教育改革的途徑。文章針對目前中國法本法碩教育在培養目標、培養計劃、教育理念、培養體系、教學方式、淘汰機制等諸多方面存在著問題,提出若干改革建議。
[關鍵詞] 后危機時代 法本法碩 教育模式 改革
引 言
金融危機時代中國的法本法碩的恢復招生,緣起于緩解金融危機對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的沖擊,以及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進一步探索。后危機時代,針對中國法本法碩在培養目標定位、培養計劃、教育理念、培養體系(研究方向、課程)設置、教學方式、淘汰機制等方面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中國須立足于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的基本國情和政策導向,從宏觀上把握后危機時代法本法碩教育的發展方向;另一方面,借鑒國外法律教育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進行解決,具體建議如下。
明確培養目標
筆者認為,要解決法本法碩教育中存在的弊病,保障法本法碩教育質量,首先必須解決一個前提性的問題,就是明確中國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確定培養目標的最為重要的依據,首先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對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結合中國對應用型人才需求量持續增加的社會現實,以及法本法碩的教育背景,依照教育部《2010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的內容,將中國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法學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某一特定領域法學專業相關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制訂個性化的培養方案
將英國和中國在制定法本法碩培養計劃時的做法進行折中,并借鑒澳大利亞課程法學碩士在方向選擇、課程選擇、學分、學年設置的靈活性,采取入學后“以學生自主制定培養計劃為主導,導師輔助分析培養計劃可行性”的方式制定培養計劃。在滿足學生對攻讀法本法碩的知識期望和目的需求的基礎上,不僅能夠激發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增強其自主學習的意識,也保證了對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教育資源的充分利用,更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中國法本法碩培養中的合理體現。
樹立能力本位的精英教育理念
許多學者認為“精英教育是高水平法學教育機構必須堅持的人才養成理念。”[1] 筆者認為堅持法本法碩能力本位的教育理念,當前最重要的是從以下兩方面突破招生規模擴大化對法本法碩培養的負面效應。
首先是設立副(助理)導師制度。在中國初期的碩士研究生教育中確立的導師制,是一種學徒式的培養模式。目前中國有少數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借鑒英國的“雙導師制度”,設立了碩士研究生副(助理)導師制度,但在法本法碩的培養中設立副(助理)導師制度的尚無先例。相關院校碩士研究生副(助理)導師制度的實踐經驗表明,副(助理)導師制度的設立,不僅緩解碩士研究生導師師資緊張的壓力,還能夠提高碩士研究生的教育質量,提高整個團隊的學習和工作效率。其次是引入團隊協作理念。囿于生多師少的客觀條件,必須引入團隊協作的理念。按照培養目標將研究生分成不同的團隊,在導師與副(助理)導師的指導下,團隊成員通過分工協作完成不同的任務,鍛煉研究生組織、策劃、實施、領導、決策的能力,提高學習和工作效率,從而快速達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以就業需求為導向設置培養體系
法本法碩培養的目的,即為社會輸送大量具有法學思維、法學理論和法學專業知識,能夠解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法律問題的專業人才。因此,以服務就業為導向,將英國LLM教育在培養體系設置中確立的學生自治的方式加以修改,并借鑒澳大利亞課程法學碩士教育培養體系的設置,對中國法本法碩培養體系的設置提出兩點建議。
(1)依托高校特色及優勢專業設置研究方向
實踐表明,各個高等學校的特色及優勢專業的就業形勢趨好,能帶動一系列其他弱勢專業的就業率,這現象在綜合性大學里表現得最為明顯。中國正處于產業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對具有高校特色及優勢的基礎性學科專業人員的需求非常大;依托高校特色和優勢的基礎性學科而設立法本法碩的研究方向,無疑會促進法本法碩的就業狀況。
(2)協調設置核心課、選修課、集中強化課
法律職業的專業性和思維方式的特定性,決定了培養法律職業人員的法本法碩知識結構的特殊性。首先要求必須學習法學學科相關核心課程,如很多法院就要求必須學習過訴訟法的才予以錄用,而很多民商法專業或經濟法專業并不開設訴訟法課程。這無疑限制了法本法碩的就業。另外,以應用型人才為主要培養目標的法本法碩教育,必須要求一定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的具備。因此,合理開設一些專業基礎課程作為選修課程,不僅有利于法學知識技能的全面掌握,同時也有助于促進法本法碩的就業。另外,還應引入澳大利亞設置“集中強化課”的做法,邀請法學專家、著名學者等以講座的方式進行講學。
變革教學方式
(1)教學方式多元化
在法本法碩教育中,既要借鑒德國的“研討(seminar)”、“練習”、“學習小組”和“復習課”等多種方式,[2]又要加強“診所”式教育建設。特別是支持其自主舉辦內部的研討會,在提供交流平臺表達見解的同時,鍛煉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辨能力和組織領導能力。
(2)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與法學本科畢業生相比,中國大部分法本法碩畢業生專業競爭優勢不突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對實踐能力重視不夠。為此,以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為培養目標的法本法碩,應該借鑒美國的“法律診所”方式,舉辦模擬法庭、開展“法律診所式”的教學,通過實際的案例培養其能力;也可以從法律實務界聘請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定期對其進行指導,為其以后的法律職業生涯奠定堅實的基礎。
建立嚴格的淘汰機制
在法本法碩教育中建立淘汰機制不僅為缺乏專業興趣者提供了退出機制,還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動力,保證法本法碩研究生的培養質量。筆者認為,借鑒英國LLM教育中以高難度畢業論文的完成作為畢業資格的做法,以及借鑒德國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作為畢業資格的做法,建立中國法本法碩教育的淘汰機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在中國法本法碩教育中,將司法考試的通過與否納入畢業資格的標準,嚴格建立與司法考試的有效銜接,不僅能夠促進學生學術研究能力的提升和司法職業能力的提高,從而提高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同時也對拓寬就業渠道大有助益。
參考文獻:
[1]李永林.法學碩士培養機制改革的理念與路徑,西部法學評論[J].2010(4):13.
[2][日]大木雅夫.比較法[M].范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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