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學運用初探:以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課堂為例
作者: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杜國強
發布時間:2012-05-15 10:19:06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摘 要] 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廣受重視,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有效方。行政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運用,應當注意基本環節的安排、案例的選編與講解的方式,科學處理教師的主導性與學生的主體性之間的關系,并從多個方面進行積極應對,提高案例教學效果。
[關鍵詞] 案例教學 教師 學生
基金項目:陜西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教學改革研究項目:高校青年教師教學能力培養機制的研究與實踐(項目號:11BY44)
近些年,隨著對教育教學過程的重視,案例教學法在理論研究和課堂實踐中備受重視。法學具有極強的實踐性與應用性特征,它所承擔的社會使命在于:“既要給人類各種活動提供規則,又要為違背規則提出最終處理方案”。[1]因此,對法科生的培養,必須在完善知識結構、提升理論素養的同時,對案例教學這一實踐性教學技能應該予以充分關注。在我校的行政法學教學中,學生普遍反映涉及內容龐雜、理論概念抽象,感覺學習難度較大,這種觀感固然與行政法的公法屬性及其非法典化特點相關,但也不能不引起我們對教學環節中知識傳輸方法的反思。
行政權運行的廣泛性是現代國家公共管理的基本事實,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價值追求有著豐富的現實土壤,這是我們引入案例教學法的基礎和前提所在。然而在另外一方面,我們也必須承認,案例教學法的開展不得不面對許多現實的障礙:教師傾向于系統完整地講授法律制度理論知識,學生則習慣性地、被動地接受和記憶這些被視為“圣經”的制度與理論,傳統“填鴨式”課堂教學下形成的師生個性以極大的慣性制約著案例教學法的采納與效果發揮。
案例教學在行政法課堂中的功能
案例教學法,簡言之,就是根據教學目的,仿效法律工作立案的辦法,把有關的教學內容編成案例的形式,通過教學雙方對案例的分析討論來進行教與學的一種方法。
我們認為,在行政法課堂教學中開展案例教學至少可以產生以下幾種效果:
首先,加深基本理論理解。在行政法的教學中,常常會遇見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它們具有相當的概括性、抽象性、伸縮性,單純以教師單向口授的方式進行界定比較困難,很容易陷入循環推理的怪圈。例如法條中屢屢出現的 “公共利益”就是一個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便在公法學發達的德國,也被公認為是“羅生門式”的概念,臺灣地區學者陳新民認為,公共利益根本就“無法予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的絕對適用之定義”。[2]因此,無論主講教師的理論功底多么雄厚,對于學生而言往往仍然是滿頭霧水。此時不妨適時地透過案例達到理解的目的,幫助學生清晰、直觀地掌握“公共利益”,降低學習過程中的枯燥感。
其次,增強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有些概念,從理解記憶的角度而言或許不難,然而一旦與具體的現實事例結合起來,極易產生一些困惑。例如行政法教學中的所謂“一事不再罰”,從理論上講,指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處罰,從法條上看,就是“一事不二罰款”,但具體行政執法中所包含的情況極為復雜,例如行政機關對小商小販在人行天橋上的無證經營行為到底能不能依據不同的法律規范、從不同的職權范圍進行多頭處罰,爭議很大。對學生而言,此時會面臨一系列的矛盾,例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與維持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手段措施的比例性。通過對案例的充分展開和探討,有助于學生認識“一事不再罰”的準確內涵及其背后所隱藏的價值理念,同時更能夠提醒學生關注行政執法過程中錯綜復雜的一面,學會用正確的理論解決正確的問題。
再次,實現教與學的雙向互動。師生關系是任何教學活動中的基本關系,從理想的層面看,師生雙方應該通過課堂教學實現雙方的智識與能力的提升,在人格平等的基礎上,達到教育內容與思想認識的相互促進、雙向授受。“師生關系在更深刻的意義上是人和人的關系,是師生思想交流、情感溝通、人格碰撞的社會互動關系”,[3]傳統教學以講授為基本環節,教師既是課堂進度的主導者,也是權威的掌控者和知識的壟斷者,學生只是講授的單純“客體”,課堂教學缺乏民主、活力不足,這一做法制約學生學習的主動性,也妨礙著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的成長。討論,特別是頭腦風暴式的爭論,能夠為開啟新的觀點、新的思想尋找到途徑。案例教學法不僅能提高學生對課堂的參與意識、促進學生自主發展,也為教師不斷反思、產生新思維起到推動作用。
案例教學在行政法教學過程的展開
根據本人的認識和經驗,案例教學效果的達成需要做以下幾個環節的動態安排:
第一,準備階段。這個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確定案例教學的內容,二是搜尋恰當案例。教師在教學活動中首先要明確:對于教學活動而言,案例分析并非靈丹妙藥,有些內容的展開不一定適合采納這種方法,例如行政法學教學中的學科史、行政法的基本定義等,這些只是或者基本屬于陳述性知識,或者完全不存在引入案例進行介紹的可能,個別情況下也可能會有小的軼 聞或者趣事,但這不足以作為案例讓學生去分析和探討。只有那些抽象性較強、學界爭議較大、與社會現實較為貼切而且又屬于本學科教學重點的部分才適合適用案例教學;在第一項工作完成的基礎上,就要認真搜尋案例,信息技術的發展給老師的教學活動帶來極大的便利,案例的搜索途徑日趨多樣:互聯網、圖書館都是極好的選擇。但是與此同時,一定要把握所選案例的質量,我認為采集案例要突出“原始性、疑難性、趣味性、時效性”:所謂“原始性”要求案例最好應該沒有經過加工,保留了事件發生的原貌,沒有被人為地刪減過,這樣才能鍛煉學生的識別能力和邏輯思維;所謂“疑難性”要求案例中應該存在現有理論解釋不清或者不好解釋的疑難點,這樣才能為師生的探討留下空間;所謂“趣味性”就是案例盡可能的引發學生興趣,刺激其案例分析的動機,提高其生活情趣;所謂“時效性”則強調案例最好是新近發生的真實事件,過于久遠的案例,一者會產生法律適用的困難,二者也會使得學生對于事件情景過于陌生,不利于教學效果的達成。
第二,學生自學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增強學生對案例的把握和吸收程度,作為教師就要在案例確定以后要將其事先下發給學生,要求學生必須針對案例中的事實或者主張,結合自己所學的法學理論,認真和獨立思考,并提交分析報告一篇,報告應該表明以下內容:案例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學生本人的態度、支持的證據和法理、對對方的理由和請求如何辯駁等。
第三,小組討論階段。這個階段主要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使學生能夠暢所欲言、表達看法。本人在教學活動尤其是小班教學中,一般將學生根據所持觀點之不同分成兩組,鼓勵每一位學生務必大膽發言、盡可能的嚴謹論證并以之作為平時成績進行記錄。在此過程中,學生們互相啟發、互相學習、求大同存小異。最后由每個小組推選一名同學作為代表發言。
第四,課堂發言階段。此階段要求兩位學生代表對前一階段形成的觀點、論據、理論進行相對集中,并形成真正的交鋒點,在相互的碰撞中,達到案例教學所追求的效果。應該說這是案例教學的關鍵環節。根據我的經驗,作為教師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注意營造寬松的討論環節,并明確禁止“言語攻擊”,即便對方的錯誤很“小兒科”,其他學生也要以寬容之心待之,切勿吹毛求疵,大庭廣眾之下的發言者本身就有“焦慮感”,說錯話屬正常的行為表現,作為教師當然更不應該對學生在緊張情境下的錯誤進行嚴厲的批評。其二,科學安排案例討論的程序和形式,本人在案例教學中傾向于采納法庭辯論的方式展開,由兩位學生代表作為案例雙方或其代理律師,陳述觀點,有時也會嘗試從學生中選取一位扮演“裁斷者”角色,對雙方的爭執進行初步點評,老師在案例中更多的是程序的引導者,防止討論主題的偏離。
第五,教師總結階段。這個環節由教師進行對于不同的觀點進行總結,教師可以指出討論過程中的錯誤和問題,但對雙方所持“合理”的觀點最好不評斷優劣和是非,以給學生的進一步思考留下空間,然而其中有創新性的觀點一定要“點睛”并鼓勵。
第六,學生完成階段。在此過程中,學生應對于第二階段形成的分析報告進行近一步的完善,因為經過激烈和充分的探討有的人可能會形成新的想法或發現新的線索,但是因為時間關系未能有陳述的機會,通過分析報告的撰寫可以刺激學生進一步學習的動力。另外,通過分析報告的書寫也能夠提高學生的總結和書面表達能力,我認為,這也是案例教學不能忽視的一個壞節。
關于行政法學案例教學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筆者認為,在行政法學講授中開展案例教學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結合我校實際提出以下建議:
其一,實行小班教學。我校擴招后,上課人數急劇增加,以行政法為例,一個課堂有兩個教學班,學生與老師之間很難形成密切的互動,這與案例教學所要求的個性激發不一致,因此,就案例教學法而言,小班教學勢在必行,所以不妨回歸到以教學班為單位上課的體制,還可以引入研究生助教制度,實行案例教學中的雙講。
其二,完善多媒體設備。我校大多數教室都配有多媒體設備,這為教師進行案例教學提供了必要的硬件基礎,但是在多媒體的使用與維護上仍有不少問題,筆者有一次正進行案例教學,計算機系統突然崩潰,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再有,學??梢钥紤]購置遙控器,將教師從多媒體設備之旁解脫出來,可以自由走動,用各種方式激勵學生發表意見,聽取學生的不同看法,縮短師生距離。
其三,增加學時。學校管理部門在制訂教學計劃時應該充分考慮到行政法學的實踐性特點,從學時上對案例教學等教學實踐環節的展開進行保障。現在施行的一周3學時一學期共計51學時,而每節課又只有40分鐘,在如此有限的時間內深入講授基本理論尚有困難,案例教學法就更難有效運用。因此建議將行政法學時擴展到至少68學時,并且強制性的規定用于教學實踐的學時最少應占總課時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
最后,提高教師素質。案例教學法的使用對教師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從知識結構上,教師不僅要有廣博的人文社會科學知識,還應該具備法律實務的經驗與能力,特別是后者,對案例教學法能否達到預定效果有著決定意義。從這個角度看,我校與雁塔區法院合作,選派青年教師到法院擔任法官助理的做法,有強烈的創新價值和示范意義,在不影響教學任務完成的基礎上,可以考慮進一步擴大合作范圍,拓展合作途徑;其次,必須提高教師對課堂駕馭能力,掌握案例教學的時機與方法,善于提出問題引發學生的討論,有效控制案例討論的內容與進度,既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又不至于偏離主題,實現有的放矢。
參考文獻:
[1]宋惠玲.法學學科的實踐性[N].光明日報,2008(8).
[2]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181.
[3]袁振國. 當代教育學[M].教育科學出版社,2004: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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