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都是一些“熊孩子”在今年春節期間的所作所為
作者:趙麗 馮越
發布時間:2025-02-17 20:20:34 來源:法治日報
山東菏澤,花費40余萬元購買不到1個月的新車,因為有人在車輛周圍放煙花,不慎將垃圾桶點著后,火勢蔓延至汽車,將其燒成了廢品;湖北宜昌,有人放炮引燃自家草堆,失火面積達30多平方米,所幸民警火速趕赴處置,及時控制火勢;四川內江,一男孩將鞭炮扔入化糞池井中,不慎引發化糞池井沼氣爆炸,現場多輛汽車受損……
這些,都是一些“熊孩子”在今年春節期間的所作所為。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公開信息發現,近年來每逢節假日,因“熊孩子”燃放煙花爆竹、玩火等造成的意外事件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不少。相關新聞的評論區內,有不少這樣的聲音:“年齡不能成為犯錯的理由”“家長是怎么管的”“熊孩子背后是熊家長”……
孩子闖了禍誰來負責?為什么類似事件時有發生?“熊孩子”到底該怎么管?帶著問題,記者進行了采訪。
孩子放炮意外頻出
1月30日,山東菏澤,價值40余萬元的新車,因為年僅10歲的“熊孩子”在周圍燃放煙花起火,車輛完全報廢。據車主邱先生回憶,他抵達現場時,車輛已經被徹底燒成廢品,火已被撲滅,只剩下一個車殼子。車上的所有證件,包括行車證之類的,都被燒得一干二凈。
由于這起事故不屬于車輛自燃,并且有直接的第三方責任人,邱先生被保險公司告知無法獲得理賠。2月8日下午,他和涉事兒童的父母見了面,對方承認此事是其孩子所做,但直言無力進行賠償。對此,邱先生正在考慮是否起訴。
“熊孩子”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意外事件并非個例。
同樣在1月30日,四川內江資中縣一名男孩將鞭炮扔入化糞池井中,不慎引發化糞池井沼氣爆炸。
視頻顯示,有車輛被炸翻,現場多輛汽車受損,所幸并未造成人員傷亡。據報道,現場目擊者稱,這個小孩丟完鞭炮就跑。目前,警方正在調查此事。
據了解,此事件共涉及8輛受損車輛,涉及車輛受損金額總計約28.5萬元。
近日,四川西昌通報兩起火情,7名小孩(年齡均在14周歲及以下)放煙花、玩火引發森林火情,家長賠償145萬元。
其中一起案例為,就讀于西昌市某小學的吉好某某(9歲)邀約李子某某(9歲)、沙某某(14歲)一起燃放煙花,引燃雜草引發火情,過火面積約為0.3公頃,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涉案人員監護人追償火災損失。
父母承擔民事責任
受訪專家介紹,放火罪的刑責年齡為14周歲以上,故意毀壞財物罪、失火罪的刑責年齡為16周歲以上,而上述事件中的涉事孩子年齡均低于16周歲,且非故意放火,所以不負刑責。
“但涉事孩子的父母需承擔民事責任。”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研究中心副主任任海濤分析,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負有教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義務,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按照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監護人需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父母負有教育兒童正確燃放煙花的職責,否則應承擔相應違法后果。父母應主動學習安全燃放煙花爆竹方法,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提前告知兒童燃放煙花爆竹操作說明及違法后果,增強兒童安全意識。在購買及燃放煙花爆竹時,父母應全程陪同,不購買禮花彈等專業燃放類和假冒偽劣產品并在規定地方燃放。發生安全事故后,父母應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危險升級。”任海濤說,同時在日常教育教學時,學校也應主動告知學生安全燃放煙花爆竹事項。在假期中,學校可以通過家長群及時推送違法燃放煙花典型案例、燃放煙花注意事項等信息,增強父母及學生的安全意識。
“熊孩子”放炮燒車,父母如何擔責?目前已經有法院給出了判決。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此前,14歲的小明(化名)在街道上獨自燃放旋轉炮,致使車輛起火,最終導致車輛報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同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在認定監護人責任的時候,和一般侵權責任的共同之處在于都需要判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因果關系、過錯和損害結果。”任海濤說,責任認定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第一,除了未成年人本人的侵權行為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主體的侵權行為,例如煙花爆竹本身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沒有違反安全生產標準,其中就涉及生產商和經營商的相關責任。同時,煙花爆竹的燃放,對于未成年人而言有較大風險,經營商在售賣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必要的安全說明義務,這些都是考量上述因果關系的可能因素;
第二,除了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之外,是否還存在受害人過錯?例如車主是否存在違規停放等行為;
第三,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職責,比如在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是否全程陪同,是否明確地提供了引導告知,這些問題的判定會影響到是否減輕監護人責任。
家庭教育有待完善
記者注意到,對于“熊孩子”頻頻闖禍,部分網友呼吁加大處罰力度,并通過進一步細化立法,強化或者加重監護人責任。
對此,任海濤的態度是,強化或者加重監護人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治理“熊孩子”現象的效果,但并非“最優解”。對于“熊孩子”現象,宜疏不宜堵,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和社會負有促進家庭教育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比如,公安、消防等部門通過上門宣傳、公共場所宣傳等方式普及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知識;物業、社區網格員等社會主體在小區、社區等場所宣傳普及安全知識;通過定時定期巡邏及時制止不安全的燃放行為。”任海濤說。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首部關于家庭教育的專門法律家庭教育促進法已經實施兩年,各省也出臺了相關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等,法律明確了家庭教育的主責在父母。
任海濤認為,家庭教育促進法在法律層面明晰了家校責任,確立了家庭教育的根本目標。自該法實施以來,各地積極響應,組織了豐富多樣的宣傳活動,不斷加大家庭教育服務供給力度。這些舉措在改進家庭教育理念、規范家長不當教育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力地推動了家庭教育朝著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向發展。
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看來,當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有效供給與家長強烈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需求仍處于供需不平衡狀態。雖然家庭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辦法已經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進行了細化,包括公共服務層面、個體家庭服務層面和司法協助層面,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服務覆蓋面不夠廣、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規范化、專業化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和效果。
對此,受訪專家建議,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對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宣傳,提高公眾對其認知度和重視程度,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圍。同時,加強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從源頭上減少家庭教育失職行為的發生。為了確保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有效執行,可以建立家庭教育監督與評估機制。該機制由相關部門或第三方機構負責,定期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家庭進行評估和監督,了解指導效果和家長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情況。對于評估結果不佳的家庭,可以采取進一步的指導措施或法律手段進行干預,以確保家庭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完善配套措施與支持體系,比如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家庭教育中的實際問題。”熊丙奇提到,應進一步建立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與專業人員隊伍,還可以借助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開發根據家庭的具體情況和孩子的成長需求,為家長提供個性化家庭教育指導方案的家庭教育指導智能系統,實時監測家庭教育的進展和效果,為家長提供反饋和建議,幫助他們及時調整教育策略。
